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通用二十篇)

时间:2018-01-11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通用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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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烟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终工作总结

2009年11月,在省市烟叶公司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充分调研、酝酿,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股份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向烟农倾斜”的原则,坚持“以烟为主,带动多业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指导方针,在XXX组建成立了“竹山县XXX烟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现将XXX烟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总结如下: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新型烟叶生产组织经营模式,稳步推进XXX核心示范园工程,积极探索土地流转、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专业化分工、信息化管理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烟农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快传统烟叶生产向现代烟草农业转变的步伐。

(二)目标任务。通过合作社的形式,确保稳定基本烟田3000亩左右,入社成员年均投入节约 1000.00元以上,收入明显高于非入社烟农,努力实现土地集约化、烟区生态化、烟农职业化、种植标准化、管理企业化、效益最大化“六化”目标,推进“金神农”烟叶品牌建设;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实行“一建三改”工程,利用国烟扶贫项目建设,逐步

算);其他购置4020.00元;汽车燃油费2260.00元;电费200.00元;修理费350.00元;运费1680.00元。大棚清理用工100个,支付费用5000.00元。按成本价3.47元/盘发放给烟农,烟苗款由政府补贴。

2、机耕服务队:2012年机耕服务队累计服务面积3480亩(服务两次,每次1740亩)。合作社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合作社机耕服务费标准为:挖掘机每亩150.00元、拖拉机每亩90.00元、旋耕机冬耕每亩60.00元、旋耕机二次整地每亩40.00元。共收取机耕服务费用贰拾壹万玖仟肆佰伍拾元整(¥219450.00),共支付费用贰拾壹万玖仟肆佰伍拾元整(¥219450.00),其中支付服务队员劳务费107300.00元,支付燃油补贴112150.00元。

3、植保服务队:2012年植保服务队累计服务面积10440亩(服务6次,每次1193亩)。合作社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合作社植保服务费标准为:每亩地一次性收取30.00元服务费用。合作社共收取植保服务费用叁万伍仟柒佰玖拾元整(¥35790.00),共支付植保服务队员劳务费用叁万伍仟柒佰玖拾元整(¥35790.00)(按每亩5元支付)。

4、烘烤服务队:合作社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合作社烘烤服务费标准为:每炉收取420.00元服务费用。目前烘烤服务队服务2次,服务效果较为明显。

5、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结合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要

2、坚持以烟为主,多业发展的总体思路不动摇,结合实际,趁早谋划,发展富有成效的项目,为社员带来更多福利。

3、进一步理顺合作社与上级党委、政府和烟草主管部门的关系,争取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支持。

4、逐步完善生产风险保障和职业烟农特殊救助体系,不断提高职业烟农的公共福利待遇,扩大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和影响面。

5、进一步优化生产布局,搞好示范引导,推广优良品种,贯穿标准化理念,发展具有竹山特色的烤烟经济。

6、进一步创新、完善社员利益分配机制,致力于把合作社建设成社员拥护、社会认可的经济体。

XXX烟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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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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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团组织

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肃州区始终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创业增收的重大举措,按照“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思路,积极探索党团总支管辖下“支部+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和扶持种植、养殖、加工、销售大户走专业合作之路,不断密切基地、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产业联接,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特色主导产业为依托,龙头企业为动力,专业产销大户为核心的发展格局。

一、基本情况:

肃州区农村人口21.2万,农户57834户,总耕地面积60万亩,辖15个乡镇、122个行政村。至2011年底,全区共建成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134家,其中:依托农产品脱水加工、销售企业,建成的龙头牵动型专业合作社16家;依托供销体系、巨龙集团建成的农资经销、农畜产品购销合作社13家;由各类“能人”或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带头,建成的以专业技术服务、购销、加工为主的“能人”带动型专业合作社52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牵头,根据村组专业生产情况,建成的集体组织带动型专业合作社12家;依托本乡镇建成的蔬菜小区、养殖小区,采取农户自愿的形式,建成的专业合作社有27家;根据市场需

1求和变化,与农户共担风险同享收益,建成的市场联动型专业合作社8家;依托全区制种产业建成的专业合作社6家。从涉及领域看:涉及种植业的62家,畜牧业43家,服务业的20家,林果业5家,渔业4家。截止目前,共有1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了党支部,党员152人,在党支部帮助下,酒泉市兴农脱水蔬菜专业合作社、上坝镇农机专业合作社等7家合作社建立了团支部,入团青年52人。通过“党建带团建”,以“带”促“建”等方式,在合作社设臵党员、团员先锋岗,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全区入社农户达到了9629户,带动农户4 万多户,实现农产品定单销售量30万吨,占全区农产品销售总量的30%,带动发展各类畜禽养殖807万头(只),有力推进了基地、农户与市场之间的紧密连接,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级党委和团委的正确领导下,各团支部能顺应新形势,以服务合作社社员为中心,不断加强和改进团支部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面对新时期的变化,团支部建设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团支部力量相对单薄。目前已经建成团支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团员数基本在10人以下,多个支部由于新团员补充不多导致团员数量逐年减少。

2、团支部服务团员青年实际需求不够。合作社团支部在服务青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团支部来讲,在满足青年的文化娱乐需求,满足当代青年在知识、技术、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上,还存在差距,出现了团员需要的,团支部做不了,团支部要求的,团员不愿做的问题。

3、团支部活动开展难。由于合作社团支部没有固定的活动经费,35岁以下青年社员又比较少,平时团组织与团员沟通联系少,部分团员团组织意识比较淡薄,不愿意参加团支部开展的活动,团支部活动开展起来比较困难。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针对存在的的问题,我区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1、以“党建带团建” 和行业推动为抓手,创新团支部工作环境。“党建带团建”一直是我区加强合作社团支部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团支部紧密结合党政中心工作部署,主动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使党组织了解团支部,及时给团支部指路子、压担子,促使党组织将团建纳入议事日程,从人员、组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团支部号召和带领合作社团员青年围绕本级党组织的工作中心,努力成为突击队,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以作为求地位,加强和改进团支部建设。

2、以服务中心与服务青年需求相结合,创新团支部的工作活动内容和方式。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任务和功能,各合作社团支部找准工作切入点,扎实推进团的各项工作,同时,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把工作做到具体的人和事上,真正赢得青年信赖。根据合作社实际、青年发展需求,在活动时间、活动方式、活动内容上灵活考虑,依靠活动内在的吸引力来增强团支部的凝聚力,为青年的成才成长和事业发展搭建平台。

3、以适应发展为目标,坚持基础建设与提升活力相结合的原则,创新组织设臵模式。近年来,在各级党团组织的领导下,不断扩大团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创新团支部设臵模式,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青年群体结构和社会分布变化相适应。按照区域互联原则,把人数少、活动难开展的团组织与相邻人数多、活动开展正常的团组织联合,共同开展团组织活动,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不断增强了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未来团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方向:

团组织建设方面:

一是继续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合作社团组织的建设系统纳入党建的总体格局。党建、团建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验收、同步总结表彰。把团建作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团建规划纳入到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同时,合作社团组织建设的实施紧随合作社党组织建设的步伐,不仅便于党组织对团建的指导,同时也为团组织提供学习机会,还可以在加强党建的大环境下,解决团建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是健全基层共青团组织。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加大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建团率,利用团组织的吸引力、号召力、创造力,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树立合作社形象。只有这样,党建带团建才能形成氛围,才能全面带动和活跃基层,真正贯彻基层。

团干部方面:

搞好团组织建设的关键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团干部队伍。在团干部队伍建设中,选拔德才兼备、年轻有为、群众公认的管理骨干和业务骨干担任团组织负责人,同时,将要求进步、思想活、素质高、有能力的青年选拔到团干部岗位上来,条件差、团建工作有实际困难的合作社可设立兼职团干部,各方面条件好,具备建团条件的合作社设立专职团干部,加强对团干部的培训、培养和使用,多给机会,多压担子,将团干部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千员万社”培训计划之中,多方面支持大学生村官、产业带头人、返乡青年等领创办合作社。

团员方面:

在发展壮大团员队伍工作中,与时俱进的做好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让团员青年在活动中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增强团员意识,体现团组织的先进性。深入开展岗位能手、技能比武、导师带徒、创新增效等活动,引导青年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创先争优。组织广大青年投身创业就业行动、“农业科技促进年”等活动中去,广泛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竞赛,努力培养广大团员成为合作社种养、流通、营销、管理等方面的优秀人才,为全区经济繁荣、农民增收贡献力量。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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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浅谈(济南)

据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截止2009年底,山东省济南市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011家,注册资金总额17.03亿元,合作社成员总数12.36万人(户),其中农民成员11.58万人(户),辐射带动非成员农户27万户,合作社农民成员和带动非成员农户分别占全市农户总数的12.1%和28.1%。这些合作社中,种植业发展合作社较多,而畜牧业等其它行业组建的合作社比较少,许多合作社仍停留在出售初级产品阶段。从发起人的方面看,以现有组织载体牵头组建的较多,农民自我联合组建的较少,以依附其所牵头的实体发挥作用多,以专业合作社自身独立运行所发挥的作用少。

通俗地讲,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是将发展方向一致,或在一个发展链条的农户或经营个体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比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过程来详细了解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将农户结合起来,购买原材料(像化肥,种子,农药等)时就可以比单独购买节省运输费中间费用等一系列的成本费;农户不是专业的市场分析师,在选择生产中或多或少有些盲目性,但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聚集社员们的智慧和科学的分析可以指导农户投资,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都有其公基金、风险基金等积累机制,使这个联合的组织有更大的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在生产的过程中,农户的结合就可以考虑共同使用高端的农用机械,节省劳动力提高其生产力,社员比非成员个体农户更容易使用高端的培养技术来提高产品的产量质量等,因为他们有扶持资金和更贴切的信息等,还有农村合作社可以通过技术支持、再次分配制度、褒奖制度调动农户的积极性和使产业化经营更加规范,这个过程能推进农业的现代化;最后是销售,因为生产时都是有科学依据,都是根据所具有的市场进行订单式生产,所以有保障,如果有更长的产业链,即他们生产出来的原产品可以进行储藏加工等,可以更好提高效益。在这些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良好的情况下,它们能产生带动作用,使当地的经济带到优化和发展。

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说在中央颁布一系列与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相关的文件后,农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中既有成功的典范也有失败的典型,现在通过分析来深入的了解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形成和运营的条件。如果当地有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需要,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社需要大量资金,因为农村专业合作社毕竟是个新生儿,具有市场竞争力弱,风险高的特点,会投资它的企业和个人比较少,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些适合的土壤来促使它发展,在信贷税收补贴等方面进行扶持,由于它的风险较高,银行等可以先进行考察然后进行监督等措施来使其成功发展。企业会投资,个人会投资,两者相比企业投资成功率更高,除了资金雄厚设备齐全等,规范的经营制度至关重要,利益结合不紧密,合作层次不高,有一个运营良好的合作社有二次分配的制度,是社员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系更加紧密,为了提高社员抵御灾害和意外的能力,发挥社员互助合作的精神建立补助基金会,为了提高社员的责任心,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为了提高设施质量可已经奖励政策……总的来说良好的经营制度能够保持农村专业合作社生命力,国际合作社运动证明,只要遵循罗虚戴尔原则运作的合作社就具有旺盛的组织生命力。这些制度的运营靠的都是人才,我们不仅要招人才,而且要组织培训,总之要重视科学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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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白绒山羊的繁殖、羊绒、羊肉加工、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 5人均为农民成员。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二)xxx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三)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 x%;

(四)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五)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入社社员共x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x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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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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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社址设在 ,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 、 、 等;收购 、 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万元( 【***】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临时召开。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 【***】 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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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10.成立合作社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答: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不能照搬照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制定。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表决权数做出更高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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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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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金贵镇银河村瓜菜产销

专业合作社简介

一、基本情况及组建背景

银河村位于贺兰县与兴庆区交界处,该村老百姓已有十余年种植蔬菜大棚的历史,积累了较丰富的种植经验,同时由于区位优势良好和市场销售渠道广阔,大棚蔬菜种植成为全村的主导产业。基于以上条件,2011年8月,在县党委政府的引导和资金支持下,由村支部牵头,群众积极参与,创建了贺兰县金贵镇银河村瓜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其中村民以现金入股50万元,占49%股份,村支部出资58万元加政府补贴资金和项目资金的注入共计400万元,占51%股份。它是集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作物生产技术指导、农产品销售、新品种试种于一体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采取营销+种植的经营模式,以服务农民、致富农村为目标。严格按照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章程和细则,遵循“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办社宗旨,合作社组织管理层决策公平民主、职能分工明确;人员、财务管理机制正规完善;公积金收取及分红方式现实可行,近期及远景规划具体、科学、合理。

金贵镇银河村瓜菜产销专业合作社集中连片种植蔬菜近3000亩。经过近一年的发展壮大,目前银河村瓜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56户,注册资金108万元。

二、经营情况

一是积极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引进外地有实力的客商来本村进行蔬菜收购,合作社为客商提供场地、仓储,从中赚取代办费。

二是发挥本村蔬菜的价格优势,积极与新华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将本村蔬菜拉运至新华百货各大卖场销售。

三是发挥合作优势,积极为农户引进保险公司保险业务,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今年7月份暴雨导致部分蔬菜大棚受损及种植作物死亡,保险业务为农户减少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三、下步打算

一是尽快形成品牌,打开市场。目前,银河村瓜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已注册商标,打造银河村蔬菜品牌,2011年商务部门农超对接项目已立项,(通过建立蔬菜精选,清洗、检测、包装、冷藏设施,进一步提高蔬菜品质,将蔬菜配送到各大超市),项目实施后必将提升蔬菜产品附加值,加快合作社的壮大。

二是以现有资源为载体,在合作社现有土地上建立蔬菜保鲜库一处,建筑面积2800平米,目前基础工程以全部完工,争取该工程早日竣工,投入生产。为减少群众生产成本,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建设农资超市一处,目前正在施工当中。

合作社的建立一定会成为银河村老百姓乃至周边群众增收致富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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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张三、李四、 王五 、赵六发起,于xxxx年5月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市xxx种植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张三(理事长)。

本社住所: 市,城区 街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长。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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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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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管理制度,是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总称,主流商业管理课程均对如何建立企业管理制度有详细指导。那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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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来宾:大家好!

今天是我乡英龙村二社侨隆养牛专业合作社挂牌成立的大喜日子,首先我代表梓桐乡党委、政府对侨隆养牛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给予大力支持的县农办、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表示衷心的感谢!对郭站长一行亲临现场指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对侨隆养牛专业合作社挂牌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侨隆养牛专业合作社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已初具规模,现有社员11户,存栏肉牛近300头,发展态势喜人。同时侨隆养牛专业合作社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领头人经营能力强、市场意识浓,有较强养牛技术,并热心于“牛经济”,市场前景可观。乡党委、政府希望侨隆养牛专业合作社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需要,及时调整养殖规模与品种,在此基础上组织统一销售,各社员户要自觉服从专业合作社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技术培训与信息咨询。在利益上,建立各方受益的联结机制,实行厂商、合作社合作,与会员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祝侨隆养牛专业合作社越办越红火,真正形成“发展一个产业,搞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的优势产业链。

最后,祝愿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元旦快乐、万事如意!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今天是玉泉谷农业合作社挂牌开业的喜庆日子,我谨代表玉泉谷农业合作社的全体社员,向在百忙之中前来参加玉泉谷农业合作社开业庆典仪式的各级领导、各位来宾和所有的亲朋好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为响应家乡开发号召,促进家乡经济发展。新农村的建设,需要新时期的新型农民,我们会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发挥农村流通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在这里再次感谢镇政府、村委以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悉心指导和政策扶持,同时也向为玉泉谷农业合作社建设、付出艰辛劳动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玉泉谷合作社将在未来不断壮大,逐步发展成为集采摘,观光旅游,探险、休闲、娱乐于一体的机构。采摘季节果实累累,景象宜人,体验山间田园风景。用最快的速度打造成本地区知名的生态园林。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我真诚的希望、期待各位领导、四方来宾、各界朋友,能一如既往的支持、关心、重视和理解,扶持和帮助玉泉谷农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和成长。也诚挚的渴望,各位业界同仁能够和玉泉谷农业合作社互相交流,共同发展,相互接纳,取长补短,为促进新村的发展,共创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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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_____

合作社:_____

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锦屏县特有的土地,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种水稻种植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稻花养殖、销售为主的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乡寨_____村成立。经合作社考察,村民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自愿入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入股目的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入股形式

村民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锦屏县寨霞稻花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

第三条、入股期限和退股

村民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________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

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

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________%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社员分红情况

成为本社社员亨有分红的权力,赢利中留________%用于本社运营,其余________%社员分红。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村民即为合作社股东。

村民:_____合作社: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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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思考题

一、判断题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参照《公司法》的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自由。()

4.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6.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适用破产程序。()

7.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二、选择题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是主体,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

A.50%B.2/3C. 80%D.90%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有3名以上符合本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成员

B. 又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C. 又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D.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的出资

3.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人,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A.50B. 100C.120D.150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在符合下列情形下应当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30% 以上的成员提议B.25%以上的成员提议

C.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D.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

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分为定期成员大会和临时成员大会,在发生法定情形时,应在()天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A.15B.20C.30D.由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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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 等

成员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经全体发起人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 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6.同意选举 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副理事长;选举 、

为理事;选举 、 、 为监事。

7.同意 、 等 人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具体名单见成员名册)

8.……

9.同意指定(委托) 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

说明:

1. 本范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设立大会纪要;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设立大会,应由全体设立人参加。

3.设立大会纪要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设立人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设立人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的,由单位盖公章。

4.要求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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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途径思考

近年来,浙江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08年6月底,全市登记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248家,拥有生产基地8万亩,入社农户1万户。其中,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参办52家,拥有基地34个,面积1.7万亩,入社农户1500余户。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

(一)领办主体多元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利用生产、经营、购销等优势来组建的,约占45%;二是基层农技部门利用技术、服务等优势组建的,约占15%;三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利用场地、经营等优势组建的,约占12.5%;四是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加工、品牌、营销等优势组建的,约占17.5%;五是其他组织和个人牵头组建的,约占10%。多元化主体牵头兴办合作社,使合作社涉及不同的领域,并呈现了不同的特色,发挥了不同的作用。

(二)产业覆盖和成员范围不断扩大。全市合作社合作领域日益扩大,已涉及农业各产业,属农业的占77%,林业的占4.3%,渔业的占17.7%,其他的占1%。其中又以水果、茶叶、花木、畜牧、中草药、蔬菜等产业居多。有的合作社延伸到农业服务业,跨乡镇的合作社不断增多。甚至基地辐射到省外,如红麟西瓜合作社、仙溪绿叶农业合作社已在广东、海南建立生产基地,产品销往港、澳、东南亚地区。

(三)合作层次逐步提高。从生产领域的合作开始,逐步向品牌、流通、加工等经营领域发展,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生产经营格局(体系)。部分合作社已做到统一使用商标,统一供种供苗,统一生产或安全质量标准,并被认定为无公害基地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把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有机地衔接起来,解决了生产经营中村级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在提高农民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支柱产业;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水平,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和交易费用;增加农业的现代生产要素投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业体制创新和先进技术传播,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时间不长,缺乏规范化建设方面的指导,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农户入社覆盖面不广,带动力不强。目前,**市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不到3%,带动农户占总农户数的比例不到10%。全市有葡萄专业合作社12个,其中南塘镇和湖雾镇各有7个和3个,而每个葡萄合作社仅有一、二百亩的基地。全市有茶叶专业合作社12个,其中雁荡镇就有5个,每个茶叶合作社茶园面积都不到1000亩,年加工干茶都不到5吨。部分合作社的社员仅5-7人,注册资金仅3-5万元,没有办公服务场所、经营设施和生产基地,甚至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更谈不上为社员推销农产品。

二是实力偏弱,自身发展后劲不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行统一采购种子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约占40%,统一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的仅占35%,统一注册使用商标的不到50%,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仅占55%。部分合作社规模偏小,产量不高,销售额不多,产品科技含量低,产业链不长,没有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仅依靠政策扶持生存。

三是利益联结不紧密,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发起人往往既是理事长,又是总经理,一人控制合作社,普通社员参与度低,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联结不紧密,社员相互约束力不强,承担市场风险的意识薄弱,只能利益共享而不能风险共担。专业大户、营销大户牵头领办的合作社,往往管理水平不高,经济效益有限;基层农技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牵头领办的合作社,往往牵头单位事务多,经办人员兼职,与自身利益不直接挂钩,投入精力有限;龙头企业组建的合作社,往往考虑企业自身利益多,对社员利益照顾有限。

四是财务管理观念淡薄,没有独立建账。由于一些合作社在成立初期,很少有经营活动和收入来源,承担不起专门聘请会计人员而产生的财务管理成本,再加上一些社员观念比较落后,监督意识比较淡薄,财务知识比较欠缺,因此没有独立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没有反映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甚至个别合作社的理事长既是法人代表又兼会计出纳,账务“摸兜算”。据了解,盈余按股金额与交易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次返利的合作社仅占10%。

五是扶持政策还不配套,支持

力度不够。税费优惠落实难、绿色通道政策落实难、财政扶持资金争取难,合作社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和增值税发票难以落实,加工厂房用地指标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银行只能提供小额资金贷款,远远不能满足规模经营的需要。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具体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生事物,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影响了其正常健康发展。

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培训、指导、试验、督查、总结、验收、推广等多种办法,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在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等方面加大力度,努力培育一批产业规模较大、社员带动较多、服务设施较全、利益联结较紧、市场品牌较响的示范性合作社。

(一)规范社员管理和股金设置。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规范社员入退手续,进行登记,核发社员证,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社员都应认购股金,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对社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社员间股金转让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切实可行的制度。

(三)规范民主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单个社员的票数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社员有权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四)规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加强财务管理,独立建账,规范会计核算。生产经营和经济往来必须有真实的记录和原始凭证,做到会计资料完整、会计账目健全。要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要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

(五)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合作社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配置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做到合法生产和经营,逐步形成产销联结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通过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逐步建立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积极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定期进行技术辅导和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要注册商标,申请条形码,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程度。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要做好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的认证认定,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 大豆专业合作社事迹材料 ⍟

为适应农业共营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需要,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本社章程对分配利益做如下规定:

一、本着社员自愿入社、自愿退社的原则,每个年末向全体成员公布全年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员要遵守本社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

五、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六、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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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2.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的其他所有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再未出现不一致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出现甲、乙双方所持有的合同不一致时,以 甲方 所持合同文本为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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