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范文|会所管理方案(必备14篇)

时间:2022-10-28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

会所管理方案(必备14篇)。

〖一〗会所管理方案

第十六条 经核准开办的上述场所,凡扩大经营范围、歇业、转业、合并、转让、租给他人经营等,必须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属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具体领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

不断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影剧院录像放映音乐舞会茶座运动场展览展销场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要接受公安机关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安全防范工作情况。

〖二〗会所管理方案

厕所管理制度

厕所管理制度 1<\/p>

一、道德面貌

1、服从管理,工作态度积极、主动。

2、言行举止文明,精神面貌好。

3、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4、清洁用品和工具节约使用,负责保管。

5、爱护公物,经常检查,发现走廊、楼梯、厕所、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门窗、设施、灯具等损坏及时向总务处报告,并催促及时维修。保持校园设施设备完好。

6、休息间、工具间干净整洁,不乱堆乱放。

二、日常工作

7、每天上下午各打扫教学办公楼厕所卫生一次,做到地面干燥,大小便槽内无尿碱尿渍,无明显臭味。

8、厕所卫生纸篓垃圾每天下班前清倒干净;厕所里拖把每天清洗干净,挂放整齐;厕所墙顶、水管上做到无蜘蛛网和灰尘。

9、每年暑期用药水将保洁区域的厕所清厕一次。

三、其他

10、节假日、寒暑假等按规定时间休息外,要认真完成总务处布置的假期保洁工作。

11、积极主动认真完成总务处布置的其他临时任务。

厕所管理制度 2<\/p>

一、公厕应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二、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三、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四、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五、公厕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六、座便器、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七、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

八、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物。

九、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十、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厕所管理制度 3<\/p>

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当月负责班组要及时维修。

二、卫生间务必每日清理、清扫卫生间,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三、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

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四、卫生间地漏过滤网起到放至堵塞作用,请不要为方便下水而移除。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卫生间照明、洁具设施若损坏,负责班组应联系车间办公室进行及时回复。

七、员工应爱护好卫生间的设施,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

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厕所管理制度 4<\/p>

为持续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到达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

公厕周围净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三、游览区卫生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四、垃圾池卫生管理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6、持续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职责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一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持续地面干净、无积水。

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持续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持续步道畅通无阻。

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一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厕所管理制度 5<\/p>

一、学校统一购买清洁用具以及清洁剂。

二、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我校由生活教师专门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天清洗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

四、每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

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违反以上条例者通报批评。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学校由值日每天进行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上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百。

厕所管理制度 6<\/p>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能够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贴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能够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厕所管理制度 7<\/p>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群众,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xx)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xx)。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

(二)活动式公厕;

(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

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80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60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稳定在95分。

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2小时到现场处置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100元;24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厕所管理制度 8<\/p>

1、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2、公共厕所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3、公共厕所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4、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5、经常检查公共厕所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6、师生要文明用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厕所管理制度 9<\/p>

一、公司男、女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

二、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

卫生管理准则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3.本公司卫生事宜,除总务及生产单位负责外,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4.凡新进入员务必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持续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7.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1.目的为持续卫生间的干净、整洁、卫生,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养及公德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3.1讲究卫生,持续卫生间内清洁、干净,无异味。

3.2爱护公共设施,对故意损坏的,按价赔偿,非人为损坏的,及时申报维修。

3.3严禁在厕所门上乱写乱划。

3.4礼貌用厕,严禁向卫生间扔杂物。

3.5严禁在厕所内抽烟。

3.6对卫生间地面较滑的,应在门口和地面铺设防滑垫。

3.7洗手间内应放置清洁剂并及时更换。

3.8节约用水、用电,用后即关掉水龙头,人走后即随手关灯。

3.9做好卫生间及附属设施的目视化治理。3.10清洁工清扫时,应悬挂“现正清扫,请稍侯10分钟”提示牌,员工在清洁工清扫时,严禁如厕。

3.11各部门务必指派专人对厕所进行治理,厕所治理员务必对清洁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3.12公司对各部门卫生间进行不定期检查,于每半年组织1次卫生间专项检查。

4.本规定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厕所管理制度 10<\/p>

1、学校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三、四楼学生公共厕所每周一至周五安排班级轮流值日、保洁。纳入流动红旗评比。

3、值日班级公共厕所应每天中午、放学前各打扫一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手池内无垃圾杂物,垃圾桶每天清理一次。

4、每周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5、大小便要到指定地方要入槽,便后要及时冲洗。

6、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7、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8、学生不能随便进入教师卫生间大小便。

9、加强对学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如厕。

10、学生违反不文明条例者应及时教育指正。

厕所管理制度 11<\/p>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文明卫生教育,注意卫生、文明如厕。

7、清洁工人每天冲洗2次。

8、学校按时发放清洁工工资,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两百。

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2、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3、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4、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5、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6、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7、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

8、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9、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10、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

11、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厕所管理制度 12<\/p>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礼貌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厂区卫生间由各车间负责人安排本车间员工定期清扫。生活区卫生间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清扫,人资行政部负责不定期检查,作为对负责管理人员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总务处要及时安排维修。

三.定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五.生活区卫生间使用前先试水,无水禁止使用,统一到磅房南旱厕如厕。若无水使用或便后不及时冲洗,发现一次罚款30元。若侥幸没被发现,则群众罚款200元,由本楼层所有在住职工公摊。

六.手纸入篓,严禁往便池内丢弃报纸和杂物,洗漱池内严禁倾倒茶梗,以免造成管道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七.严禁在卫生间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踩踏,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并十倍赔偿损失。

厕所管理制度 13<\/p>

一、切实加强厕所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厕所每天打扫一次,确保地面、便槽、洗手池内无垃圾杂物。

三、厕所每周进行二次大扫除,负责班级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等。

四、每周对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文明入厕,爱护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若违反不文明条例者,学校将通报批评。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师生清洁理念教育,注意卫生、文明如厕。

厕所管理制度 14<\/p>

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师生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厕所管理制度 15<\/p>

为了建立礼貌工地和国家卫生城市,搞好厕所卫生,提高健康水平,减少疾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厕所每一天至少打扫二次,由专人负责保洁。

2、厕所内不准乱涂乱画,发现一次除擦掉以外,罚款10元。

3、用指定的草纸,不能用报纸,香烟纸及其它不易冲洗的硬质纸,以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发现每次罚10元。

4、每个职工都有使用和保洁的义务,大便要入沟,不能站在大便坑外小便,以免弄脏蹲坑。

5、每个职工都有监督,检举制止不卫生行为,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6、每个月由生活卫生管理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三〗会所管理方案

一、公厕应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

二、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

三、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四、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五、公厕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六、座便器、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七、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管道保持畅通。

八、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物。

九、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

十、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四〗会所管理方案

1、每月公司评出1名优秀员工。按员工的投票方式及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给予20元-50元奖励。

2、每月评出最受顾客欢迎奖一名。(即每月点钟数最多者,点钟数最少达40个)奖励20元-50元。

3、每月评出钟数最多技师一名。给予奖励(提成必须高于保底)奖励50元。提成达到1800元者,奖50元/名。达到2000元者,奖100元每名。达到2500者,奖励200元每名。

4、推销贵宾卡者、奖励该卡金额的1%、推销修脚者,奖2元/位(由修脚技师给予)。推出足光粉,1元/包。老姜王2元/包。火动力5元/瓶。……

5、全勤奖50元/名。(当月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请假。)

6、讲究职业道德,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拾到物品及时返还总台或上交。奖励10-50元奖励。

7、休假,下班后加班上点者。奖励2元/点。

8、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给予年终奖100元/人、满两年;给予200元/人。三年以上者;给予500元/人。

9、⑴结婚,婚假为7-15天,公司给予200元表示祝贺。予以3天带薪假。

⑵丧事,丧假为3-7天。公司予以200元表示哀悼(限父母)。予以3天有薪假。

⑶生日,送假一天,公司予以红包表示祝贺。

⑷生病住院,公司予以50-200元看望。

10、荐贤补助;为公司推荐人才。建议补助;为公司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者。节约补助;为公司增升节支;等等。给予现金奖励。

为创建公司良好形象;增强员工素质;增强员工自我约束;真正做到店兴我荣,店衰我耻。特制此制度,望各员工自觉遵守。

〖五〗会所管理方案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对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为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审计处应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形成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审计队伍,而且保持相对稳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审计员或特约审计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 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 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 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以及本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 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 学校主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和学校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 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 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 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 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 学校主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 根据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 检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和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应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主管领导要在20天内批复,并责成学校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管领导书面提出,学校主管领导要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学校审计处对学校主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提出复审。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会所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下面是意见稿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或组织,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向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中小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鼓励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或者总裁,下同)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预算、审批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重大项目审计报告、监督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

企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未设立董事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大型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有关规定对设立首席审计官(或称总审计师等,下同)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审计官职位。

第十四条 首席审计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协助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分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下属单位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国家编制管理规定要求和管理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四)对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有关规定和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审;

(四)对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有关规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下同)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封存有关资料资产、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通报审计结果等权限。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本单位负责人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本单位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通知。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编制项目审计方案,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出审计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经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复核等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和单位适当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报经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处理。

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或者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等;

(二)组织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发展;

(三)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内部审计业务;

(四)监督内部审计质量,评价和运用内部审计结果;

(五)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系统),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系统)和省级地方政府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和业务规范,应当事先征求审计署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有管理权的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实行职业自律管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是全国性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地方性自律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并接受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自律组织依照章程从事活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经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入内部审计自律组织,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自律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规范;

(二)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和举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四)组织内部审计资格考试及后续职业教育;

(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内部审计质量;

(六)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交流和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机关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审计署于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第4号)同时废止。

〖七〗会所管理方案

一、财务制度

1、除收银员以外,任何人不许私自收钱。

2、客人买单时,应带客人到前台交付货款,须开收据,客人签字,并注明卡号和排工号。

3、客人如欠款,应在档案上注明,服务的美容师签字,并在流水明细账上注明。

4、美容师离职前所有工作需交接好,美容师全权承担。

5、如发现收银员玩单,罚款,开除,并交往公安部门处理。

6、如发现员工玩单、多收款,少开单或没做开单,处罚,视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往公安部门处理。

7、如发现收银员私自玩单,扣除当月工资,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往公安部门处理。

8、收银员如账目不对,按实际金额全权赔付。

二、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盘点,做好出库、入库账。

2、每月制定上交货物盘点表,如发现短货现象,按实际金额赔付。

3、应每天做好销售状况表,每出一瓶产品,美容师应签字确认,以便日后查账。

4、保持货物充足,特殊情况,应和美容师提前打招呼,以免工作脱节。

5、每月一瓶产品。需经手人填出库单,库管和店长签字方可生效。增送产品,需有签字方可出库。否则视为缺货。按实际金额赔付。

6、发现仓库管理人员私自卖货或拿货的视开除处理,扣除当月工资,情节严重者,交往公安部门处理。

三、奖励制度

1、全勤、无请假、无迟到、无早退,奖分。

2、爱岗敬业,视店如家,提出好的建议公司采纳了,并给公司带来效益,奖分。

3、每月评出一名优秀美容师奖1朵红花,连续累计3朵红花,奖X元现金或产品。

4、销售达XX元客装产品(需现金),奖XX元。

5、每月销售达X元客装产品(需现金),奖X元。

6、连续2个月超额完成任务,奖金X元,(如第3个月没超过,奖金没有)。

四、惩罚制度

1、迟到、早退每分钟1元,超过30分钟,扣当天工资及提成及奖金。

2、每月迟到3次,按旷工论处,旷工1次扣3天工资,连续旷工3次,按自动离职处理。

3、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一次扣10分,超过3次,按旷工论处。

4、上班时间接听手提电话,发私人短信,玩手机和做跟工作无关的事情,1次扣50分。

5、不准用美容院电话打私人电话,违者1次扣10分(市话),长话以实际金额的5倍罚款。

6、不服从上级领导分配,一意孤行1次扣10分,超过3次,按开除处理。

7、上级分配的作业没按时完成的,扣除当天的工资和提成。

8、卫生包干区不干净,1次扣5分,连续3次不合格,按旷工论处。

〖八〗会所管理方案

2、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按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3、检查设施及日常用具,若发现破损、短缺,及时汇报,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合理地使用,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4、做好对客人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5、管理好招待所的收发物品和帐目;掌握客人的流量;按时催缴各种款项;按月清理收入并上缴财务。

6、认真听取客人的意见和反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7、对招待所的安全和综合治安负责。

1、接待好客人,为其介绍房间的床位、设施和收费标准。

2、负责对客人按规定登记、收费,并安排好房间,填写旅客住宿通知单,通知客房服务员将客人引进房间。

3、负责服务台前厅、底楼房间、走廊、盥洗间、厕所、门前绿化带等区域的清洁打扫及保洁工作。

4、负责观察出入人员是否是当日住入招待所的客人,对来访的人员要问清来意,方能上楼。

5、负责对客人打电话按规定登记、收费或通知客人接听电话。

1、负责房间、走廊、楼梯、盥洗间、浴室、会议室等区域的清洁打扫工作。

2、负责为客房、会议室供应开水,分发有关洗濑用品。

3、根据服务台旅客通知单,带领客人到客房,介绍室内的设施和用品;当客人离开招待所的时候,应该清点物品是否齐全、设施有无损坏,并在住宿通知单上签字。

4、客人即将离开招待所的时候,立即通知服务台办理离所手续,协助服务人员结清有关部门费用。

1、在招待所所长的领导下,负责招待所治安的防范工作。

2、负责夜间旅客进出开门、关门工作。

3、旅客与服务人员发生争吵的时候,负责调解、疏导工作。

4、接待旅客要有礼;,上班的时候不看书、报;不嘻戏打闹、闲谈;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在睡觉前必须检查招待所的门是否上锁、旅客是否关好房间的门。

6、早上上班时间:8:00;晚上上班时间:冬季7:30夏季8:00;实行两班轮换制。

7、若招待所内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根据情况要报告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8、负责完成学院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1、树立职业道德,一切为客人着想、乐于助人、一视同仁。

2、接待客人的时候做到主动、热情、周到、礼貌、耐心、有问必答。

3、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接待和安排好客人的住宿。

4、熟悉本人工作服务的程序,并严格按照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

5、若房间内无人,不得随意翻动客人留在房间的物品。

6、若发现离开招待所的客人遗留了物品,应该主动交到服务台,并妥善处理。

1、打扫卫生必须从上到下、从内到外、先铲后扫、先抹后拖的顺序进行。

2、要求生活用具摆放整齐有序、清洁无污垢、窗明地净;墙壁、天花板无灰尘、蜘蛛网;卧具干净、卫生,做到“一客一换”。

3、要求盥洗间、浴室无积水,厕所无积尿、便;地板、盆、池和便槽要见本色;供水、排水管道要畅通;楼梯间、走廊的照明设施要完好;痰盂、地面要干净。

4、做好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

5、按要求对有关的设施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的时间记录。

1、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等安全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2、没有登记、交费的人不允许住宿(特殊客人经学院同意后方能住宿)。

3、严禁异性客人非法住同一间房。

4、严禁在招待所内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或从事其它违法乱纪的活动。

5、严禁在客房内使用自带的电器和明火。

6、节约水电,招待所工作人员不允许自炊或烧电炉。

1、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标准:正式职工工资的固定部分为基本工资;临时职工的工资待遇标准:工作时间在半年内,其基本工资为460元;半年到一年的,其基本工资是480元;一年以上的基本工资为500元;正式职工与临时职工的超时报酬和奖金与当月的营业额挂钩,按营业额(含培训收入)的1、1%计算发给。

2、夜班费为每人每晚6元,按实际的值班天数计算发给。

3、电话费的支出部分由两班的工作人员平摊;若有余额,按本人余额部分的25%计算发给。

4、若遇到节假日的情况,按法定节日的天数计算发给;若遇到特殊的情况需要加班,按每人实际加班天数计算发给(每天加班费为20元)。

四、惩罚规定。

1、上班期间工作人员互相吵骂,发现一次,各扣发50元;当月两次以上者,取消当月按营业额提取的工资部分。

2、工作人员与客人吵架一次,扣发100元;当月两次以上,取消当月按营业额提取的工资部分。

3、招待所工作人员的家属或亲戚与客人发生争吵一次,扣发50元;当月两次以上者,取消当月按营业额提取工资的部分。

4、工作人员在上班的时候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一次扣发30元;当月两次以上者,取消当月按营业额提取工资的部分。

5、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打麻将或从事其它的娱乐活动,一次扣发50元。

6、客人的物品被盗,根据责任大小,对有关工作人员处以10至50元以上至被盗总金额以下的处罚或赔偿。

7、若有客人反映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满意时,经调查核实后,根据该工作人员造成影响的大小,扣发20至50元。

8、若有客人来住宿,当班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住宿的,除没有当天的夜班值班费外,扣发50至100元。

9、开住宿发票未按规定办理的,发现一次,扣发200元,并解除其工作。

10、若有客人住宿后交了费而未开住宿发票的视为贪污,发现一次,扣发200元,并解除其工作。

11、在一个月内,在检查卫生中有不合格的,发现一次,扣发20元;两次加倍,依此类推。

12、若工作人员私自收取电话费而不入帐的,发现一次,扣发10元。

13、若客房服务人员发现客人在住宿后未登记或缴费而不向后勤处及时反映的,发现一次,扣发50元。

14、若电话费的支出部分由两班工作人员平摊后有差额的情况,则由当班的工作人员按本人的25%赔偿。

15、若客人住宿时损坏公物或招待所因丢失东西未赔偿到位的,责任人应该照价赔偿。

16、若招待所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擅自在招待所内自炊和使用各种设备,发现一次,扣发当天值班人员50元。

17、属非招待所内正常用水,发现一次,扣发当班工作人员10元。

18、若发生了以上未提及的失职行为,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处理。

1、为了提高招待所的效益,尽量减少空床位,调动经纪人的积极性,若经纪人每次介绍来住宿的客人在10人以上,可以按住宿费用的6~8%提取劳务费。

2、确因工作原因住本招待所或需要减免的情况,必须经院领导和后勤管理处同意,方能减免费用。

3、会议室租金及服务标准:大会议室每半天收取50元;小会议室每半天收取30元,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按收入的10~20%提取给招待所,由所长掌握并按工作量的多少支付给相关的工作人员。批量住宿的客人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可免费使用会议室。

〖九〗会所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所内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避免发生事故,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的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所内员工的基本行为准则,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纪律

第四条 所有员工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物,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员工对待客户应该礼貌、热情、周到、不卑不亢,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该耐心解释。

第六条 员工有义务制止外来者随便乱动所内包括计算机在内的一切物品。还不应该个人随便将所内的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各种工器具借给外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条 请假制度

(一) 员工有事需向所长请假,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并处罚金200元。发生两次者报公司处理。

(二) 请假一天由所长批准、两天以上的需到公司办理。

第八条 工作纪律

工作时间需做到“三不准”:

1、 上班时间不准到宿舍睡觉、上互联网打游戏和其他的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100元。

2、 不准对用户吃、拿、卡、要,发生一次罚款500元并报公司处理。

3、 不准干私活,如发生记过一次并处罚金200元。

第九条 组织纪律

(一) 所有员工需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上级对下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

(二) 员工享有“六项权利”。

1、 有了解所从事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权利。

2、 有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批评、检举的权利。

3、 有获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权利。

4、 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时紧急避险的权利。

5、 有违章指挥拒绝作业的权利。

6、 有对班前不讲安全拒绝上岗的权利。

第十条 生产纪律、

(一) 须认真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 须认真如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准弄虚作假、随意涂改。

(三) 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四) 上级安排的工作要按时完成,随时汇报,绝对不允许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事前不汇报情况,事后找理由推脱工作的责任人,记过一次罚款200元,随时抽查。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第十一条 每位职工每时每刻都要将“安全”二字挂在心中。在线路上工作一定要佩戴安全帽,发现一次不戴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个人、班组的安全工器具要有专人看管,不得转借给其他的人员,安全工器具的轮换周期按公司规定的周期轮换,如果在轮换周期内出现丢失,一经发现除赔偿所丢的工器具以外,并处罚金100元。每月检查一次。

第四章 急修、值班

第十三条 急修、值班人员不得酒后上岗和脱岗,如发现一次每人500元。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值班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急修、值班电话要随时有人接听,如果拨打两次还没有人接听视为脱岗,发现一次罚值班人员每人100元,随时抽查。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卫生区由专人打扫,要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自觉的保持和爱护公共卫生区的卫生,如果发现有人乱扔烟头、纸屑、杂物等违反规定,破坏公共卫生区的卫生,发现一次100元。

第十六条 个人卫生区包括宿舍和办公室,要每天早晨打扫,烟灰缸、桌面、衣橱、柜子等要保持干净整洁,地面要保持干净卫生。随时抽查,如发现不合格按房间为单位每人罚款100元。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 考勤表由专人管理。每天8:00—8:30为签到时间,8:30分由考勤员将考勤表收起,不再进行签到,并在没有签到的人员的“签到处”画( × ),月末将以此为依据对员工的考勤进行考核,一次不签到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考勤表一天一记、一次一张,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考勤表,如发现有上述行为视考勤员失职,对考勤员加倍处罚。

第十九条 如有员工却有合理是由不能签到者,须提前向所长说明,再由所长向考勤员说明后本次可不进行考核,否则视为“不签到”处理。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以任何形式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违章行为的个人,将拿出被罚没款项总额的80%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抢险、防盗等方面,不顾个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者。

第二十二条 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在工作中有发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获得较好效果者。

第八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违纪”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三种。

第二十四条 “违纪”处理方式分为:口头警告、所内处分、公司处分四种。

1、 口头警告:视情况给予口头警告,违纪者如能认清错误,当场改正,不再进行任何处分。

2、 所内处分: 一般违纪,相关人员查获后,视情况教育、罚款、记过,凡是一年内记过三次者,工作将另行安排。

3、 公司处分:严重违纪,报公司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现有工作情况或需要添加和修改时,经开会讨论后执行更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十〗会所管理方案

1、严格遵守基本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时应衣帽整洁,戴口罩,各种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杜绝医源性疾病传播,防止交叉感染。

2、各种消毒液配制方法科学,定期更换消毒液,注明药液名称、浓度。5-10月份每周更换两次,其余月份每周更换一次,并有更换记录。

3、敷料、压舌板、牙科器械均须高压灭菌,做到一人一用。器械使用后应清洗干净再进行消毒灭菌。

4、治疗室、输液室每日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并记录。

5、体温表须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完全浸泡消毒,一人一用。

6、每天打扫室内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地面用来苏尔喷洒消毒。

〖十一〗会所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能够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贴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能够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十二〗会所管理方案

为持续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到达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

公厕周围净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三、游览区卫生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四、垃圾池卫生管理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6、持续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职责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一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持续地面干净、无积水。

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持续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持续步道畅通无阻。

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一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十三〗会所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暴力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违法开房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十四〗会所管理方案

(一)车间卫生

为确保产品卫生质量,防止产品手污染和有害因素混入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间卫生要定时进行清扫,确保室内无污染因素。

二、闲杂人员禁止进入车间。外来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入内,发现违反者追究责任人。

三、进入车间必须换工作鞋,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搞好个人卫生,从规定大门进出。

四、员工的工作衣、冒、鞋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五、车间内穿的工作鞋,禁止在车间外穿。

六、更衣室、换鞋间要保持清洁,换下衣、帽、鞋要摆放整齐。室内禁止放其他物品。

七、进入车间禁止化妆,戴首饰。严禁带食品进入车间。

八、批准进入车间的外来人员,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违者谢绝进入。

九、混粉员工同时执行《进入包装厂间规定》。

十、违反以上规定者第一次罚款5元,二次以上者罚款10-50元。

十一、本规定由班长和工段长监督执行,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作不定期检查。

(二)成品卫生

食品添加剂和卫生质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作为生产企业,必须有严密的管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及员工具备有卫生法制观念,才能确保卫生质量,制造出优质的产品。

一、公司对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者上岗。考核记录存档保存。

二、对于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上岗,不符合的禁止上岗,健康记录存档,以便查阅。

三、建立卫生质量控制点。质量卫生控制点的操作员工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设备卫生,班组长每天检查一次,工段长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记录每月底装订,统一交质管部存档,保存一年。

四、必须用手直接接触产品者,操作时必须戴手套。

五、按设备清洗规定进行对设备的清洗。班长或工段长在清洗结束后进行检查并记录,不合格的重新清洗。

六、质管部每月至少对人员卫生、设备及环境卫生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检查记录每年年底装订存档,保存两年。

七、每半年向自来水厂索取水质报告,存档备查。

八、生产线工人上岗必须按规定穿着并保持清洁。手部受伤者(含轻度皮肤破损者)不得上岗。

九、不合格产品做好标记,分别存放并作记录。废弃物要有专业容器存放,每日交接班前处理结束。

十、进厂原料及辅料,经检验质量及卫生质量合格后入库,堆放是应与地面、墙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离。

十一、成品入库有专有成品仓库存放,堆放时与地面、墙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离。

十二、设备维修时的卫生要求:

1、进入车间维修设备必须更换衣、鞋、戴工作帽。

2、维修时的废弃物和油类必须随时放入废物桶中,不准乱丢。

3、维修完毕必须清洗设备内外,需要消毒的还必须消毒。

4、试车结束,操作工必须清洗地面,带干燥后方可开机

本文来源://www.fz76.com/gongzuojihuafanwen/15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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