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公司章程介绍信

时间:2026-01-22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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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作出下列决议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

(1)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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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信是用来介绍联系接洽事宜的一种应用文体,是应用写作研究的文体之一。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派人到其他单位联系工作、了解情况或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时用的函件,它具有介绍、证明的双重作用。使用介绍信,可以使对方了解来人的身份和目的,以便得到对方的信任和支持。

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印好格式的介绍信,用时按空填写即可:一种是用公用信笺书写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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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四十五天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第四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出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处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收人贿赂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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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隶属xx市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学校以“厚德载物,博学远志”为校训,以“勤奋、向上、求实、创新”为校风,以“严谨、博学、爱生、善导”为教风,以“勤奋、刻苦、善学、好思”为学风。

第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设置的课程计划,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针对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强化基础教学,培养创新能力,注重全面发展,突出个性培养,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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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资产规模和网点数量大幅增加,北京保安公司武装押运行业顺势而生,短短二十余年,全国已有近400家武装押运企业。然而近两年来,在移动互联网、电子支付的影响下,全社会的现金流通使用量不断下降,武装押运行业普遍遇到了一定的发展困难。

一、新时期我国武装押运企业存在的问题 主营业务依赖现金

受电子支付方式日益普及冲击明显

目前,我国武装押运企业的主营业务普遍雷同,以传统现金押运业务为主,部分企业开展了现金清分和ATM加钞维护等业务,现金以外的黄金、珠宝、首饰、有价证券、机要文件等贵重物品的押运保管基本还没有涉及。当前,各类电子支付手段日益普及,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方便快捷,手机扫码支付已被越来越多的商家和用户接受,全社会的现金流通使用量不断下降已是无可避免的趋势,这将导致武装押运企业的现金押运趟数、ATM加钞频次、现金清分量等主营业务不断缩减。

客户对象主要依赖银行,易受经济形势和银行经营策略影响

目前,我国武装押运企业的客户对象主要是银行,基本还没有面向证券保险、广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客户提供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各银行逐步加大网上银行的推广力度,严格控制新设实体网点,逐步撤并已有网点,越来越多的银行网点选择周末不营业,这些都将制约武装押运企业的业务拓展。此外,我国经济当前存在下行压力,银行不良贷款有所增加,利润率增幅下降明显,各银行都追求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将对武装押运企业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各地武装押运企业划地经营,合作程度不高。

我国武装押运行业自产生以来就一直呈现出较强的政府管制性,当前近400家武装押运企业,绝大部分由各地公安部门下属的保安公司经营。在公安部门的强有力指导下,各武装押运企业基本都保持稳健经营,为保障银行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政府部门的严格管制,各地武装押运企业基本处于划地经营的状态,地域垄断明显,局限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互不干扰,没有合作意识,难以形成合力,不利于跨区域业务的争取和拓展。

二、我国武装押运企业未来发展构想

采取措施继续服务好银行,做精现金业务。

武装押运企业从一产生就离不开银行,离不开现金业务。各武装押运企业在与银行的长期沟通合作中熟悉了银行现金业务的运作,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拥有了自身独特的优势,服务好银行、做精现金业务是武装押运企业的立足之本,经验之源,发展之根,是武装押运企业与生俱来的使命和责任,是安身立命之所在。因此,要采取措施继续做精现金业务,要站在银行的角度,想银行之所想,急银行之所急,为银行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降低银行现金业务风险和运营成本,在互惠互利的双赢原则下争取新的合作机会。

当前,大部分武装押运企业还只做了银行的现金押运业务,部分企业涉足了离行式柜员机的加钞维护业务和交存人民银行钞票的清分业务,在行式柜员机业务、柜台用钞票清分业务、银行金库集中托管业务还较少有企业涉及。银行还配备了较多人员从事离行式柜员机加钞计划的下达和监控、在行式柜员机和柜台用钞票的清分、现金库房业务的日常操作等工作,在这些业务中,银行耗费了人员、占用了资金、存在着风险,这些是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的业务机会。

现金业务方面,还有以下两项重点业务值得深耕和挖掘。

首先是自助设备综合运营业务。可在现有的自助设备加钞回笼作业及日常维护的基础上提供以下高附加值服务:一是24小时日常运行监控及任务调度,经银行授权,获取自助设备实时监控数据,提供24小时自助设备状态监控,及时根据设备状态的变化,制定加钞计划和维护调度。二是现金用量分析及预测,利用以往的运行经验和系统支持,对自助设备的现金用量进行分析和预测,为银行提高资金利用率。三是设备账务核对及长短款核查,经银行授权,获取自助设备电子流水数据,对自助设备长短款项目进行及时核对,提高长短款核查的处理效率,缩短长短款项挂账时间。四是自助设备技术性维保服务,在为银行提供监控和调度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维保服务计划,将技术性维护环节纳入运营服务范围,优化故障处理效率,提升银行自助设备运营指标。五是自助设备安防监控及巡查服务,保障银行自助设备安全运行。

其次是银行金库集中托管业务。这块业务起步较晚,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以深圳地区为例,深圳目前共有各类商业银行40余家,各银行从事库房业务的工作人员共有上百名,每日沉淀的现金共达数十亿元。此外,库房还占用了大量场地,需聘请安保人员、投入安防设施、承担安全风险。下一步,将充分利用具备库房、枪支、业务和安保人员的现有优势,大力推进金库集中托管业务,将各商业银行的库房集中管理,通过设计合理的运作方案,使商业银行节约大量人力成本、大幅降低现金库存、免除安全管理风险,使公司和商业银行实现双赢。以金库集中托管为核心,打造现金清分、ATM加钞维护、冠字号码查询一体化服务平台,减少整个服务链条的重复劳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全国武装押运企业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大力拓展新型业务

实现平稳转型和长远发展

现金流通使用量的逐步减少已是无法避免的趋势,武装押运企业要有忧患意识和危机感,逐步拓展现金以外的新型业务,实现企业的平稳转型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越发达,人民生活越富裕,现金的使用量会减少,但黄金、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的保有量会增加,贵重物品的押运和保管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贵重物品的具体种类包括黄金、钻石、珠宝、首饰、机密文件、有价证券、电子元件、药品等。这些贵重物品的传递运输迫切需要安全可靠的高端物流服务,武装押运企业在多年的现金押运中积累形成了极高的信誉,完全可以切入这块市场。

目前,四通一达、EMS、顺丰等企业占据了快递市场的主导地位,这些公司普遍采用加盟的方式,网点遍布全国。采用加盟方式对扩张网点确实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这将不便管理,无法提供专业化服务。这些快递企业人多、网点多、车多,部分甚至还有专机。初看起来,武装押运企业似乎没有优势,其实不然,武装押运企业长期与枪支、现金打交道,积累拥有了安全与信任,这是贵重物品运输必备的两个最重要条件。

当下,知名快递公司在运输价格较高的物品时都收取保价费,保价费一般为千分之五到百分之三不等,部分企业还外加百分之二的服务费。也就是说,寄一件价值1万的物品,运费不算,单单保价费、服务费就要几百块钱,并且,超过2万的包裹很多企业是不予速递的。而武装押运企业运送百万、千万、上亿元的“物品”才收多少钱?引人深思。在2015年9月份的“互联网+物流新格局”论坛上,第五大道奢侈品网联合创始人、COO孙多菲表示,目前国内尚无同档次服务可以匹配奢侈品电商的物流需求,因为缺乏安全的物流配送,奢侈品电商忍痛割爱放弃了整个高端红酒板块,递送一件数万元的奢侈品,电商公司需要派员工坐飞机送到顾客家中,并且整个行业缺乏忠诚度,末端配送人员盗窃行为很多。可见,当今社会迫切需要一个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高端物流体系,武装押运企业在这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三、对押运业未来发展的建议

加强与国际知名押运企业的沟通交流 学习武装押运行业先进管理经验

国外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里,大额现金使用是受到严格管制的,现金支付在经济交易中的比重非常低,但这些国家的武装押运公司还是能够生存,并且产生了布林克、杰富仕等国际知名押运企业。其中,布林克成立之初只是一家小货运公司,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拥有近6万名全日制员工、年营业收入近200亿元人民币的国际押运行业巨头。这些国际知名押运企业是如何克服现金使用量不断减少的不利影响、如何丰富业务品种、如何有效管理新业务,这是都是值得广大武装押运企业好好学习的,因此,应该加强与国际知名押运企业的沟通交流,寻找机会实地考察,认真调研。全国各地武装押运企业加强合作 搭建联盟平台

面对行业寒潮,各地武装押运公司应加强合作,抱团取暖,起步早的带带起步晚的,实力强的帮帮实力弱的,无论是财务税收、人力资源、业务拓展与管理,有好的经验做法都可以及时分享,共同促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纵观押运行业未来的发展构想,尤其是贵重物品运输等新型业务的拓展,涉及到跨区域经营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布设网点,一家或几家押运公司是无法做到的,只有全国各地的武装押运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参与,搭建联盟合作平台,按照共赢的原则分享和分派业务信息,整个武装押运行业才能形成合力,与市面已有公司进行竞争,才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赢得客户信任,逐步争取各类新型业务。如此,则整个武装押运行业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春天,各地武装押运企业的发展将步入新台阶。

关于武装押运行业的调查

一、行业调查情况

(一)发展历程及特点

1、发展历程 武装押运作为我国保安企业的重要组成力量,是维护国家和地区金融安全的 有效措施。武装押运公司的发展、经营分两个阶段: 早期:各家银行各自成立保安部,负责各自现金的押、运、送。现在: 省公安厅保安部联合下属公安机关保安部成立专业武装押运公司(逐步改制到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各大银行现金押运工作。专业保安押运公司的出现,实行了统一车辆装备,统一调度,统一押运,服 务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优化了押运资源配置,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的金 融秩序。究其本质,金融押运公司与其它行 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相比并无多大差异,只是行业背景不同,所服务的商品(货 币商品)和所服务的对象(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

武装押运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区域垄断性 出于经营与监管角度考虑,一个城市往往只批准成立一至两家押运公司,而 且大部分城市只有一家押运公司。存在两家押运公司的城市中,一般是一家押运 公司的规模与另一家押运公司相差较大,客户区别也较为明显。由于存在天然的 区域垄断性,故在与银行开展押运外包业务时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2)安全要求高、风险系数大 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安全要求高。现时国内尚未开放非武装押运,所有的 押运公司均持枪经营,说明经营风险极大。

(3)经营稳定、行业净利率较高 由于武装押运公司的相对垄断性经营,在业务开展中议价能力强,而且现金 流稳定,是保安类企业中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行业平均净利润率可达 20%左右。

(二)政策强制脱钩改制,产业并购迎来契机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市场能办 的让市场决定,政府主要做好行业监管的职能。为规范和引导保安押运公司沿着 市场化的方向进行改革,国务院及公安部相继出台相关政策:

1.2009 年 9 月 28 日国务院通过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2月29日公安 部颁布《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要求武装押运公司的注册资本 不低于 1000 万元;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51%以上。

2.2012 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公治〔2012〕748 号),对武装押运企业的改制时间限期进行了规定。

3.2013 年 2 月开始,公安部派出督导组,要求各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制。

4.2013 年、2014 年下半年公安部均发布《关于各地公安机关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以此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加快推进改制进度。从全国范围上看,改制的进程有所加快,但仍有一些大城市的武装押运公司 未有实质进展(特别是省会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公安部、中国保安协 会通过书面文件通知及在重大行业活动会议上重点强调的方式,传达了脱钩改制 的紧迫感和必然性,但尚未出台明确的问责机制,故也存在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不 想交,国资部门不想接,押运公司经营管理层能拖则拖的情形。已改制的武装押 运企业,约三分之二是由当地国资管理部门接管,少数押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挂牌或拍卖的形式出让给国有独资或国资绝对控股企业。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押运公司改制工作逐步推进,同时由于武装押运企业 为地方垄断经营,盈利能力较好,各地国企及国有控股企业都积极开展针对武装 押运公司的股权收购。

(二),经营范围有:金融、商业、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 品及其它贵重物品和爆炸、化学危险品的押运保安、守护服务;承接银行自助设备服务外包业务; 银行自动柜员机清机、钞箱配送; 银行自动柜员机技术的维护、监控管理服务;银行清分业务;银行非金融服务的外包业务。该公司目前主要承 接银行押送、加油站收费现金押送、高速公路收费站现金押送等业务。

1、现金清分:ATM 加钞用现金和网点回笼现金的清点、查对、鉴伪配钞以 及清分中心托管等现金处理服务;

2、网点建设:围绕业务发展战略的自主网点布局规划咨询、选址与网点网 络评估和重组优化;

3、网点管家: 对银行营业网点提供从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到整体运维支持、监控、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

4、清机加钞:加钞及耗材补充计划制定、加钞现场实施;

5、安防监控: 对设备周围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告警,同时辅以远程语音问询、大门锁闭及巡逻出动等方式,达到安全防范的目的;

6、金融押运:应用金融押运平台实现押运业务高效管理运作,保障银行等 客户资金管理安全;

7、设备维保:依托国内覆盖面最广、保障最完善的服务网络和专业高效的 信息化平台为银行提供自助设备故障排除、备件供应、软件升级、软件 集成、硬件升级改造与技术培训服务;

8、设备监控;通过集中监控,实现自助渠道集中受理、集中调度、集中管 理建设,给客户主动式响应服务的终极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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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XXXXXX

住所:XXXXXXXXXX

执照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委派和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 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 股东的住所;

(三)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 出资证明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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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介绍我司 同志,身份证号码 ,

到贵局办理事项,请给予办理,为感! 单位名称(公章):篇二:公司章程介绍信申请书 南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因发展壮大,现将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贷款资料中需公司章程并盖章,望贵局与于

协助。

此致

敬礼! 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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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直接为治理和发展所制定,为公司营造了一个实现自治的.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主要以非强制性规则为基础提供了一套公司设立及经营的“范本”,而公司则可以通过其章程来对这一“范本”中的规则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选择,并在公司内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规范,亦即自治,如何在“范本”这一“标配”的基础上升级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们需要把握好一个平衡点,即在不触及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事项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约定了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并且提示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这些专属职权具体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董监高(除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更换和报酬事项决定;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对公司增、减资、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这类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条提到: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也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这些事项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授权予董事会等其他机构。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日常性关联交易与日常性之外关联交易的强制性披露要求,我们应注意到,对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核心员工的认定的问题上明确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当然,认定的前置程序不能省略,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然后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才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管理办法》同样规定了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的,股东大会需要就董事会提交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东大会以及强制触发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情形: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东大会的召开,我们不能忽视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义务,对于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而需要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要注意的是,计算提前通知时间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八条对于股东大会召开的事前通知义务也做了明确要求,即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对于新三板公司,虽然其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律师的出席见证仅是“可以”,未予强制要求,但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必须有律师到场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董事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监事会。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两次的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而临时会议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行规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五、监事会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股份转让的限制

在股份转让限制问题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对于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为强制性条款,但是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我们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规定。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然而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能够由董事会决定的时期仅限于挂牌之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三条明确提出,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可见,挂牌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东大会才有生杀予夺的权利。

八、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监、高提供借款。《公司法》在董监高借款问题上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该条立法的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维护公司的法人财产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将纠纷解决机制列入了章程必备项目,即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监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挂牌申报的必备文件和运行基础,一旦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会影响公司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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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三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

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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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gX86.com 笔稿范文网)

第八条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叁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为: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股东应当于 年 月日前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公司预备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验资机构验资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

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在股东中指定执行董事,选举执行监事,决定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他方投资或为他方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执行监事主持;执行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股权相对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其中股东 票,股东 票,股东 票。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在股东中指定,履行董事长职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重新指定可以可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中、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中级管理人员指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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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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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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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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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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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提取的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应在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的利润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确定。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上一年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后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储备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参资其它经济组织需经董事会,讨论得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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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信打印模板

尊敬的李慧经理:

现将周静女士介绍到你部。周女士系我公司员工,在我公司工作了三年,自今年二月起担任首席美容顾问。她将于9月10日至15日到北京参加一年一度的婚庆用品博览会。

周女士很有艺术才能,工作踏实肯干。她希望在服饰化妆以及影楼经营方面进一步深造。

俏佳人婚庆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周女士希望在北京期间访问贵公司,参加你们举办的婚庆活动,并希望能跟贵公司的`管理人员及美容专家进行交流。

贵不业务繁忙,如果能给周女士提供参观学习的机会,我们将不胜感激。

顺颂

商祺!

双喜婚纱影楼张红

2015年9月11日

领取工作居住证介绍信模板2016-01-129:36|#2楼

兹介绍我公司员工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往贵单位办理工作居住证领取事宜,请贵单位协助办理为盼。姓名_________工作居住证编号____________业务类型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工作居住证编号____________业务类型____________

备注:1.业务类型指新办、续签、补办、注销、变更等。

2.如果同时领取多个人,可以复制多行信息。

此致!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1/1页

刻章介绍信模板2016-01-129:23|#3楼

刻印社:

兹有我单位***同志前往你处刻章:“****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财务专用章”两枚,请接洽。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1/1页

生育保险单位介绍信模板2016-01-1218:31|#4楼

****劳动局社保中心:

兹有我单位***通知前去办理生育保险报销业务,报销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个人社保编号:****,生育医院:*********,预产期:**年*月*日。

望接洽。

社保登记证编号:***(这项可不写)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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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介绍信模板2016-01-1221:10|#5楼

县直机关各党委、总支、支部:

为规范党员关系转进转出程序(各基层党组织不得私自接转党员关系),请在转接党员关系时按照《党员介绍信》范本(附后)开具介绍信到工委办公室,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2015

中共屏山直属机关工委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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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财务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准确计量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控制和合理配置公司的财务资源。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条、本章程在公司内部暂时执行,随着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不断拓展,将进行更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即财务部。

第五条、公司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公司的核算体制和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会计制度拟定。

(2)参与公司筹资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

(5)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会计核算。

(6)负责编制合并报表,提供财务数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作好项目和财务分析工作。

(7)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税收。

(8)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票据申购、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9)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10)协调处理与各单位的关系。

第七条、财务部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按有关程序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结合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有关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时、正确反映经营业绩和披露经营风险。

第十条、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中文作为记录的文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总分类和明细账科目。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并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第十三条、公司严格区分本期费用支出与期间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公司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如果财产发生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和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

第四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制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项目运作等实行全面财务预算,并依据其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开始前组织编制完成本年度的各项财务预算,财务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预算。

(2)盈利预算。

(3)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公司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阶段的控制和监督,及时进行差异分析,并查实差异的原因,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并完善营业收入的管理规定,确保收入循环中的报价、签订合同、实际收款和开具发票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以加强对业务活动的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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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____方式认缴出资_____元,共计认缴出资_____元,合占注册资本的_____%,(将/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_____方式认缴出资_____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_____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_____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_____;以方式认缴出资_____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_____;共计认缴出资_____元,合占注册资本的____%)

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____方式认缴出资_____元,共计认缴出资_____元,合占注册资本的_____%,(将/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_____方式认缴出资_____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_____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_____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_____;以方式认缴出资_____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_____;共计认缴出资_____元,合占注册资本的____%)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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