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诈骗罪案例思想总结(精品二十篇)
时间:2018-10-03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诈骗罪案例思想总结(精品二十篇)。
⬖ 诈骗罪案例思想总结 ⬖
申诉人:何,男,x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我因被指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对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不满意,提出了申诉。现在特向您提交申诉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因此,本人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进行重新审判,理由为:……(具体理由自行填写)。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 申诉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 条合同诈骗罪法定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经过审理查明,申诉人何某并未与已故王某等人在没有得到海林卷烟厂授权情况下以监察室名义与四河芦柴制品厂签订购销合同。相关合同中也无法证实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因此,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认定申诉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是错误的。尽管后期证明需方主体存在欺诈行为,但不能认为申诉人构成诈骗罪,因为申诉人并未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图。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本案中,申诉人签署合同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而是为了促成合同的快速履行。
不可否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申诉人的行为确实存在欺骗性,例如他声称我厂会在货到20天内结账。但是申诉人并没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宋飞和蒋怀荣的财产的意图。申诉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希望宋飞和蒋怀荣能够成功出售货物给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从而获得一些差价和中间利润。事实上,申诉人是通过朋友刘春荣认识到吴克和郭三等人,并从他们得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需要苇席和苇折,并查看了吴克、郭三等人带来的鸡西市农垦粮油购销中心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虽然在合同中有申诉人本人的签字和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公章,但需方确实是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因此,申诉人起到了促成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作用,并表示愿意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和行为。
2、宋飞和蒋怀荣报案称其财物失窃,但申诉人并未实际占有或处置这些财物。虽然申诉人出具了收条,证明鸡西粮油和吉林西关粮库收到了货物,但实际上收货的是刘茂林和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的西关粮库,并非申诉人。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明申诉人收到货物或从中受益,也没有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这进一步证实了申诉人没有违法占有的目的。
(二) 本案认定申诉人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人员尚有吴克、郭三、孙一杰、刘茂林等人。吴克和郭三是介绍合同需方即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给申诉人的人员,也是这两个人提供给申诉人盖有上述两单位公章的合同,申诉人基于上述合同,才与宋飞等人签订购销合同,但是案发后,而本案另一关键人员刘茂林(代表鸡西粮油签订合同的人)仅做过两次笔录,在其笔录也证实,其签过两份购销合同,供货的厂家是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宋飞),相关货物在98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合同也是其签订的,其签的是刘文学的名字,盖了单位的公章。申诉人是确认苇折与苇席的需方后,又与宋飞签订的供货的合同,申诉人主观上没有编造莫须有的需方,其主观上认为己经找到了合适的货物的供需双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础;申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也没有出售处理过涉案货物。而案发后,侦查机关也一直都没有查到郭三、吴克等人的下落,刘茂林本来亦被取保候审。
2、根据原审证据,我们无法得出申诉人与王国军联合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另外,本案中的关键人物王国军已经去世。
根据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发现王国军是联系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的主要联络人员。此前,王国军与宋飞曾进行过苇折、苇席的货物交易,而宋飞也是通过王国军才得知申诉人的存在。蒋怀荣则完全不认识申诉人,仅在几次电话中听到了一些信息。 申诉人之所以联系苇折、苇席的购销,也是基于对朋友王国军的信任,出于朋友间互帮互助的想法,同时也能从中获取一些差价好处。为了促成购销双方成交,申诉人在帮助朋友王国军时作出了一些带有欺骗性的行为。但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相信王国军说的10天就应当能够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 无法确定王国军是否具有诈骗目的,而现有证据也无法支持他与申诉人合谋进行诈骗的结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案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于定罪证据不确实。
(三)通过对本案所有证据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基本事实:申诉人同样是受害者之一,不存在犯罪行为。原审判决在认定证据时存在不全面的情况。
从本案证据,可得出的基本事实是:20XX年申诉人通过郑丘安与王国军认识,王国军称其有苇穴和苇席等货品,让申诉人帮助联系销路,后申诉人向朋友刘春荣提起此事,吴、郭称有门路销售给鸡西粮油、西关粮库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带了己经盖好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公章的合同给申诉人,申诉人后将合同给了王国军,王国军又将合同给了宋飞等人去签订合同。宋飞发货后不久。王国军告诉申诉人,鸡西粮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申诉人让王国军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报案内容主要是被刘茂林和孙一杰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名义进行的合同诈骗,签订的购销合同中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章是假的。后东安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刘茂林于98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西关粮库的三车皮苇折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以上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刘春荣的询问笔录、王国军的报案笔录、刘茂林的询问笔录及泗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说明等相互佐证。从以上证据及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也是受了吴克、郭三、孙茂林、孙一杰、王国军等人的欺骗,期望从中获得中间差价的利益,对宋飞等人实施了一些欺骗性的行为。
二、 原审判决认定的赃物价值有误,需追缴的数额与实际不符。
根据原审判决书,被告人何某骗取的赃物总价值为人民币632920元,应予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某年9月1日和2日,泗洪县公安局查获苇穴子(折子)三个火车皮,其中有387件被运往西河粮库(详见扣押清单)。这三个火车皮中一共包含了9460片苇折,每片价值22元,总价值202020元。某年9月20日,被害人——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收到了西河粮库的387件货物(详见宋飞签署的收条)。
即便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的赃物价值也决非是原审判决中认定的632920元。实际数字与判决相差甚远,从此内容也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
申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应当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申诉人出具过担保付款之类的内容,也和合同诈骗罪没有关系,申诉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原审判决中确定的应向申诉人追缴的需返还被害人的赃款数额与实际不符,将己被公安部门扣押及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也均计算追缴数额之内,为洗脱申诉人的冤屈,申诉人特依法提出申诉。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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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分,被告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原告相刮,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__________天。经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__________________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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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组织
xx县支行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协调,进行活动部署,集中组织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学习,发动员工加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志愿者队伍。
二、宣传重点
重点宣传xx省金融行业贯彻落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各项举措及成效,及时发布高发类案件典型案例,提高群众防骗意识和能力。
三、活动开展
在宣传活动期间,我行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
一是将宣传标语录入到营业网点的户外LED电子屏中,每天滚动进行播放,以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是利用营业大厅开展宣传。在营业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在营业窗口放置宣传折页、对来往顾客耐心讲解防诈骗知识,时刻提示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警惕慎重、注意防范。
四、活动成效
通过开展本次活动让消费者充分认识到了电信网络诈骗的严重危害,提升了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辨别真伪的能力,活动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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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当前通讯诈犯罪高发势头,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全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东区开展了防范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月活动,现将我校活动总结如下:
学校成立了由李根元校长为组长的“防范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月”领导小组,具体部署和实施防范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活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目标一致,互相协调,分工不分家,上下一盘棋,确保“防范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月”活动有序开展,并将其列入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使“防范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月”活动师生皆知、家喻班晓。学校加大了活动的宣传力度,梳理了网络诈骗的常见情况及防范措施,通过周一升旗仪式国旗下宣讲,校讯通平台发送宣传信息,将其制作成宣传资料,让学生周末带回家与家长共同学习,并将资料发送到班级家长微信群等形式,使全体师生认识到“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与个人、学校、家庭,社会息息相关。
通过开展这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既引导在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防止上当受骗,构筑坚实的思想防线;又通过学生将相关预防诈骗知识传递给家长,形成小手拉大手,家园共同防范的协作机制,提升防范意识,确保家庭财产安全。
网络安全防诈骗活动总结3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近日,xx学校多举措开展了网络安全教育活动。
一是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学校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学习布署,并通过QQ群、校园广播、国旗下演讲等途径向师生宣传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及如何安全文明上网。
二是开展“安全上网、快乐成长”主题班会。班会课上各班主任老师利用PPT提醒同学们怎样正确对待网络交友,文明使用网络用语。引导学生观看相关视频,利用具体的事例,让学生们了解沉迷网络有哪些害处,从而让学生明白怎样健康文明绿色上网,及合理使用网络。告诫学生网瘾的危害、教会如何防范U盘、移动硬盘泄密,简单了解《网络安全法》。
三是信息技术课上老师指导孩子们开展文明上网活动。课上老师采取线上推广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视频,对学生们讲解如何正确使用互联网及树立文明的上网习惯。通过讲解,学生们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四是签订网络安全责任书。全校师生签定了网络安全责任书,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了每个人的安全责任,规范了上网行为。此外,发放了《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提醒家长承担起对孩子的'监管职责,承担起第一任老师的职责。
该校通过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活动,使师生们学习了网络安全知识,增强了网络文明素养,掌握了必备的网络安全防护技能,进一步强化了绿色上网、文明上网、健康上网的意识,营造了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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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金融诈骗犯罪最有效的防治对策,就是加强金融立法,实现金融行业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将整个金融系统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此,必须作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加强金融行政立法。在这方面,中国自1995年以来,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信用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通过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金融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根据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还必须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业务管理的方法和金融岗位责任制等行政法规;二是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该从严的从严,该从轻的从轻,绝不能宽容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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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称上海某证券公司客服的男子致电张先生,让他用2万元立即建仓某股票并于19日上午抛掉,张先生按照要求操作。杭州警方跨省破获网络诈骗案。经审查,三名嫌疑人已交待利用群发短消息,以推荐股票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案件现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马来西亚诈骗案中7人被遣送回台湾主嫌仍被扣留,据台湾“今日新闻”报道,4月份破获的马来西亚跨国诈骗案中已有2人被马来西亚警方认定为伤害及禁锢案被害人,因此先被遣返台湾。警方认定逃出的何男与陈男是遭禁锢的被害人,因此调查完毕后于5月1日遣返台湾,16日再遣返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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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认真阅看了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F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曾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从构成要件入手具体分析)
二、被告人F某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理由和依据如下,
(实际情况)......说明被告人既具有促成合同的诚意也具有实际促成合同的行为。被告人并没有收到钱而“逃匿”。起诉书及卷宗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被告人F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据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依法是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三、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具体案情)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F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公诉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敬请公正的人民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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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学生校园诈骗案件模式不断,案件价值不断增加,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学生经验浅、安全意识差等弱点,潜入校园诈骗钱财。提高学生对欺诈的认识,增强校园欺诈的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网络欺诈,我院认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措:
1、落实责任机制,完善工作计划
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我院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政策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各部门密切配合实施分工,全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学生反欺诈教育,警惕网络欺诈和传销欺诈主要从班级、网络、家校三个方面进行全覆盖宣传教育。
2.全覆盖班级宣传
各辅导员在课堂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打造防诈骗主题色班会积极引导学生思想,增强防范意识;组织各班举办防诈骗主要活动通过案例分享,总结诈骗套路,及时防止事故发生;邀请相关人员入学,为全院学生举办防诈骗主题讲座,普及前导知识,传授防诈骗范方法。
3.全覆盖网络宣传
利用学院现有资源,广泛传播相关预防知识,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相关线路创造积极的在线环境。以学院线上宣传渠道为基础,开辟防诈诈骗知识推送栏广泛传播相关案例,防范各类诈骗。引导学生关注南昌红谷滩公安防诈先锋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反欺诈,为其提供直接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开展线上防诈在全国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开展相关活动,净化网络空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4.全覆盖家校宣传
向全院学生发出防诈骗通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观念,教学鼓励学生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净化校园文化;鼓励学生向家人和朋友推广防诈骗知识,掌握必要的防范技能,切实筑牢思想防线;组织学生自愿参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参与社区服务,同时防止欺诈宣传和预防。
5.落实,略显成效
根据上述措施,学院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加强和提高学习水平学生防范各种欺诈、规避网上贷款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帮助学习开展高校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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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但这也促使了许多人利用高科技诈骗钱财,破坏人们的财产利益。现在的骗子无处不在,甚至就在你身边,可要多加小心你的口袋哦!
当今最为广泛的诈骗方法无非就是冒充“朋友”向你发QQ信息、打电话、发短信,“我遇难了!”拜托你马上“救急”汇款。看在朋友的份上,你汇了款后才得知你的“朋友”已经逃之夭夭。最后,遇难反成自己!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就是冒充公安机关逮捕你这个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说你绑架,XXX等罪案,再通过打电话和发信息的方式,步步引诱,甚至绑票赎金,将银行账号的钱转走。“公安机关”反成“嫌疑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无语伦次!
“你中大奖啦!”这是最为普遍的诈骗方式,骗子往往冒充“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等知名节目,传来佳音,你中大奖,只要交一点“保险费”,“税金”就可以领取大奖,机会不容错过,再不来就没有啦!你付费以后,“大奖”消失的无影无踪。看来,这就是贪小便宜的“大奖”吧!
令人最不可思议的还是“欠费”,电话欠费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却还是有许多诈骗发生:我是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您的电话、电视、宽带账户欠费了,请缴纳“滞纳金”!没想到“滞纳金”最后进了骗子的腰包。
“天上掉钱啦!”你在街头发现一大笔钱,跑去捡起。谁知,骗子在假钱上下药,趁你昏迷之时,取走所有的贵重物品,当你起来以后,发现财物被骗子一扫而空,后悔莫及啊!你见过天上掉钱吗?做事还是谨慎为好!
骗子无处不在,利用数不胜数的手段处处诈骗,千方百计,步步引诱,你时刻小心着吗?防止诈骗,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哟!只要我们处理得当,就一定不会上那些可恶诈骗团的“鱼钩”了。
小心“防”诈骗,安全“0”距离,只要我们谨慎行事,捂紧口袋,正确判断,就能远离诈骗,远离骗子!防止诈骗,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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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 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延伸阅读: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01.5:
四十九、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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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心 理 学专业:软件学院 班级:java09-02班 姓名:孙森森 学号:540913100234
青少年犯罪案例与分析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16岁的少年陈某将与其家有过节的13岁小孩陈某杀害并勒索被害者家人20万元;初中生徐某为与另一学生团伙“抗衡”,竟购买枪支;17岁少年小新为偷钱上网,竟残忍地砍死奶奶,并砍伤爷爷。2022年12月25日银杏乡发生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当事一方为五名青少年令人震惊的是这五人中有两名初中生两名高中生。其中最小的当事人不到13岁,最大的年仅17岁。这起伤害案不光要引起了家长的思考学校的思考还要引起政府的思考全社会的思考。让全社会都来了解青少年,重视青少年、关心青少年、帮助青少年让他们成长成材。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其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存续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青少年的成长从总体上看是健康的、良好的。但是,不容回避的是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产生了种种负面影响。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青少年犯罪是目前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对此我进行了以下思考:
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如案例三种的小新,其行为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非杀人。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案例二中的徐某即带有鲜明的学生团伙性质。虽可能是因为玩游戏或其它简单原因纠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手段可谓残忍,一死一重伤的结果非常人所能想象得出的。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时严重的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案例
一中犯罪人陈某正是从报复的而萌生杀害村人陈某的犯意,进而进行勒索。在这类案例中,我认为暴力电影并不是毫无干系的。
8、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案例一中,从缴获的工具、枪支以及犯罪的过程看,陈某与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计划并准备一定的犯罪工具,杀人后进行弃尸等等。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青少年犯罪受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社会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成因也呈现出多样与复杂的特点。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生理上看,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正处于叛逆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一般来说,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思维相对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情绪不很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刺激,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青少年明辩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而发生心理畸变。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很多青少年犯罪都有作案诱因简单、手段恶劣、不计后果等特点。
2、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评判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分辨能力,以致于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法制意识淡薄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3、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在青少年的成长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家庭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问题家庭日渐增多,一些父母或因工作或因感情而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一些家庭,由于望子成龙心切,不能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教育方法失当,导致子女人格扭曲;还有一些家庭,父母在家抽烟、赌博、酗酒、满口脏语,很难保证不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和谐稳定的家庭、正确的教育方法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事实告诉我们,问题家庭往往是导致问题少年的基本要件,也是产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4、学校教育和管理的失误。目前,在我国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肆意加重学生负担,导致学生心理失常,一些学校则对成绩好的学生是倍加珂护,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放任自流,任其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少年,一些学校只重视智育教育,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导致青少年人格不健全,法制意识淡薄,这在一定条件下都会成为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
5、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青少年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尤其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不良文化肆意泛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封建帮会意识及血亲复仇观念等沉渣泛起,这对青少年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在现实中的许多青少年犯罪,都与其扭曲的义气观、性欲的放纵和崇尚暴力密切相关。
此外,我国目前对青少年的社会保护不够完善,漏洞不少。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体系,而一些保护青少年的社会职能部门由于种种原因缺乏有效的配合与协调,使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出现了许多漏洞和空档。面对日益增多的青少年犯罪,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苍白无力。日益突出的青少年犯罪,不仅严重地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且也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其产生的恶劣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加大防范力度,遏止青少年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及治理: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志向,帮助青少年从内心深处构筑起抵御违法犯罪的思想防线和坚固堡垒是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首先,要加强对
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要用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来武装青少年,帮助青少年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他们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民族利益为重,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其次,要对青少年进行“三观”教育。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引导青少年树立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要用现代科技知识武装青少年的头脑,帮助青少年从小树立科学的理性精神,要通过生活小事、日常琐事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要通过“三观”教育,使他们从小学会处理个人与集体、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帮助他们正确对待金钱、权力、荣誉、地位和利益,使他们能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中把握好人生航向。同时,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要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学校要根据实际,适当开设法律课,使法制教育进课堂、入头脑。通过学校的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作为一个公民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了解法律的意义以及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了解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经常性地开展社会法制教育,要通过典型案例、新闻宣传、建立法制教育基地等措施,加大社会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青少年的守法意识;家庭成员要遵纪守法,父母要作守法的模范,要通过良好的言行和理性的行为帮助女子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
2、构筑家庭教育的防线
家庭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防线。遏止青少年犯罪,必须构筑牢固的家庭防线。首先,父母要重视对子女的教育。父母要根据子女的实际,从生理、心理、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关注女子的成长,要把子女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有健全人格的国家栋梁。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不能害急性病和近视眼。其次,要有正确的教育方法。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要宽严相济,方法适当,对女子,在生活上要关心爱护,但又不能溺爱,既要给女子一定的生活空间,但又要严格要求;在思想上,父母要经常与孩子交流,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对其不良心理和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疏导,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其改正,切记简单打骂、体罚;同时,家长要与学校加强联络,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子女在学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另外,父母在子女面前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因夫妻打架、相互诋毁或家庭陋习而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
3、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当前要克服学校教育的弊端,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首先,要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制定相互衔接、互相配套的有关思想品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等教学计划,不断增强青少年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自律观念。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小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校园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其次,要注意将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要重视对学生一视同仁,不能只把眼睛盯住成绩优秀的学生,而将成绩差的学生轻易推向社会。同时,要注意创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吸引学生,让学生爱学校,爱学习,爱生活,使学生在良好的校园氛围中学习知识,健康成长。
⬖ 诈骗罪案例思想总结 ⬖
20XX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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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玲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陆某玲的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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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意见,本案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陆某玲也自愿认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玲提供自己的微信号“阿玲”给同案被告人刘某凯与宋某江联系,后又在被告人李某宁的安排下以女朋友名义去宜春火车站去接宋某江,后又拿走宋某江手机,在非法拘禁中起主要作用,我们表示认可。
二,被告人陆某玲本人法律意识淡漠,是非判断能力低下,其在本案非法拘禁中主观恶性很小,其女性的善良和无知,被他人利用,并且对宋某江的非法拘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判处刑罚,给被告人陆某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2018年3月,被告人陆某玲被一个女性网友以直销女性化妆品骗去长沙,交了2800元入门费,从此踏入某传销组织。正如她自己在其总结中所言,她一直以来都是不太主动的人,不喜欢出头,属于被动型的,但是别人安排的事,她会做好。所以,在2018年3月加入某传销,2018年8月该传销组织从长沙转移到宜春,被告人陆某玲一直没有进阶,直到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凯以她微信号“阿玲”与宋长江联系,以她的照片发给宋某江,后在李某宁安排下去宜春火车站接到宋某江,至于宋某江到宜春后的其他事情都是他人安排。自始至终陆某玲并没有任何威胁强迫,锁闭门窗等行为,因此陆某玲的主观恶性很小,其行为完全是受他人控制和利用,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陆某玲现在经过看守所干警的教育,完全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她认罪悔罪,自始至终她自己觉得她太相信别人,为自己的无知,法律观念淡漠,是非判断能力不强而深感愧疚,同时她自己也是一个传销的受害者,她连‘非法’是什么都弄不明白,她也在加入某传销时,交了2800元钱没有得到任何产品。因此依据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陆某玲而言,惩罚的功能现在已经实现,应该让被告人陆某玲尽快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以挽救这样善良无知,一时失足的女性!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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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4日,闵行莘光地区也接报一起电信诈骗案。加拿大籍华裔女白领杨某去年10月接到显示为95588的“工商银行”电话,称其广州的信用卡有恶意透支,随后转接“广州市公安局”。电话那头让被害人查询广州市公安局刑侦队电话,不久杨某就接到显示为“02083333397”的“广州市公安局刑侦队”电话,称其涉及大型诈骗案,需将钱转入“国家安全账户”进行调查。2014年10月10日至今年2月,杨某向多个所谓安全账户共计转账人民币50余万元和411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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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涉酒违法犯罪而导致的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和损失。涉酒违法犯罪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着学习先进、借鉴经验的精神,本人特参加了一起涉酒违法犯罪案件的听证会并收获了一些经验和体会,现在将其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案例描述
该案件是一起酒驾肇事案,两名年轻人酒后驾车违反交通规则,在车祸中导致一名行人死亡,一名行人受伤。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听证会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和受伤人的医疗费用,并申请从轻处罚。法庭最终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责令赔偿受害人家属和受伤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段:案例分析
从法庭的审判结果中不难看出,涉酒违法犯罪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一旦涉及到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案件中被告人积极认罪悔错,自愿赔偿受害人,这是对其错误行为的自我责任担当,也反映出其道德操守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段:对涉酒违法犯罪的反思
酒后行驶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已经不是新闻了。然而,涉酒驾驶问题依然存在,这说明我们还需要在这方面多做努力,在教育、宣传和法律制约等方面下更大的功夫。同时,涉酒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对社会道义和人道主义的侵犯,挑战的是社会的底线和公序良俗。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的氛围,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段:总结
涉酒违法犯罪案例的心得和体会,从案例中我们可以认识到涉酒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也让我们看到了被告人自我监管的重要性和积极认错、自愿赔偿的价值,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义性。我们要时刻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加强道德约束,自觉履行公民责任,摒弃一切违法行为,为建设更加和谐、健康、安全的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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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利用丢失孩子的《寻人启事》向他家人骗点钱,还上自己在外欠下的赌债,余下的钱再做点小生意,没想到一失足成千古恨。”急于还赌债,无业游民王某将主意打在了丢失孩子的魏女士身上。3月26日,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大队成功破获一起利用失踪孩子诈骗父母钱财的恶性案件。
3月18日,魏女士带3岁儿子来阿克苏市访亲,不慎与儿子失散,她向警方报案,并在阿克苏市区张贴了多张寻人启事。一个多星期过去了,依然没找到儿子。3月25日,魏女士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称儿子在他手中,“电话里说要想儿子平安回家,26日晚上9点,带着8万元赎金到阿克苏市六三六居民点换回孩子。还威胁我们不许报警,不然就永远见不到孩子了。”
在与绑匪通话过程中,魏女士要求与儿子通话,确保孩子平安无事,却遭到拒绝,这让魏女士及家人产生了怀疑。魏女士决定带着钱到指定地点赎回儿子,并向警方报了案,希望能成功救回儿子。
3月26日,魏女士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警方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讯工具定位,在阿克苏市文化路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在问询过程中,王某对自己一时起贪念懊悔不已,他说:“3月24日,我在街上看到‘寻人启事’,一时起了贪念,以绑架孩子为名,向对方骗取钱财。”目前,王某已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阿克苏市公安局民警提醒广大市民,现在骗子的伎俩花样百出,针对此类诈骗案件,市民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遇事多思量,不要因为急于寻亲而落入骗子和犯罪分子的圈套中。
相似案例:
亲人失散已经让家人痛不欲生,如果利用他们急于找回亲人的迫切心理实施诈骗,那就更令人愤慨了。犯罪嫌疑人谢某通过搜集寻人启事,然后拨打启事上所留的联系电话,利用当事人急于寻亲的心理,向对方索要钱财。近日,横扇派出所将谢某捉拿归案。
4月1日中午,横扇派出所接到王先生报警,称自己不远千里从河南赶来,希望寻求警方帮助。王先生将前因后果向民警如实陈述:其儿子于2014年10月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寻子心切的王先生,希望通过刊登寻人启事,获得儿子下落的`相关线索。于是,王先生相继在河南的报纸、网媒上刊登寻人启事,然而,依然没有任何有效线索。
直到今年2月,王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让他既看到了希望,又感到极度无助与恐慌。该陌生电话中表示,其儿子就在他手上,想要回儿子可以,但必须先汇5万元到指定账户,同时还恐吓王先生,如果不给钱,就将其儿子关起来活活饿死。
王先生又急又怕,于是想尽一切办法,查到对方所给的银行账号的开户行在我区横扇菀坪社区。随即,王先生又奔赴横扇,并向警方寻求帮助。
横扇警方接到报警后,就被害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与银行卡号两条线索展开侦破工作,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谢某并一举抓获。经审讯及进一步查证,办案民警发现,收到诈骗短信及电话的,远不止王先生一人,被害人竟多达40余人,分布全国十几个省市。万幸的是,40余诈骗对象无一人向其汇款,谢某广撒网却没有捕获一条“鱼”,即便如此,并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
横扇派出所民警提醒,寻亲过程中,如果接到类似敲诈电话,为了孩子的安全,不让犯罪分子得逞,请务必第一时间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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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师幼、家长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近日,汉阴县第三幼儿园多形式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系列活动。
专题培训提水平。
该园相关负责人带领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并通过一个个真实的诈骗案例帮助全体教职工深入了解电信诈骗知识,提高了大家对电信诈骗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会后,全体教职工签订了“反诈防诈”承诺书,大家共同承诺、互相监督,争做反诈防诈的排头兵。
班级活动重教育。
各班教师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通过一张张生动的图片、一个个朗朗上口的儿歌引导幼儿初步了解电信诈骗的形式、手段和危害,孩子们也用绘画、情景视频的形式将反诈表现出来,让孩子们知道不能相信陌生人说的话,不能随便爸爸妈妈的手机、不转账,才能不上当受骗。
反诈宣传多渠道。
该园通过安全宣传栏、微信群、微信公众平台、国旗下讲话、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在全园范围内形成了浓厚的防诈骗宣传氛围,增强全体师幼、家长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安全意识,力求做到人人都能识骗、防骗、拒骗。
家园联动齐反诈。
该园向家长发放了《全民反诈骗告知书》,帮助家长理解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细节,明确电信诈骗的形式、手段、防范措施。还与家长们签订了“反诈防诈”承诺书。
通过开展防诈骗教育活动,引导了教职工及幼儿、家长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防止上当受骗,构筑坚实的思想防线,形成大手拉小手,家园共同防范电信诈骗的协作机制,提升防范合力,确保家庭财产安全,共建“无诈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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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貌秀丽的阿珍是汕头市区人,谁也想不到,今年17岁的她“毒龄”竟已有两年多了。据阿珍称,是她那个畸形的家将她逼上了这条路,是为了寻求解脱,她才借“药”消愁,结果愁没消去却把自己“吸”进了戒毒所。
据阿珍介绍,其父母在她13个月大时便离异了,她被判随生母,后母亲再嫁时后父嫌她累赘,便把她送给了市区一对结婚多年未曾生育的夫妇(也就是她现在的父母)。
阿珍承认,起初养父母对她很好,吃的、穿的无不关爱有加。但当她7岁时,养母生下了弟弟后,她又成了“累赘”,成了家中的“保姆”,每天做饭、打扫卫生、看管弟弟等什么杂务都“承包”了。为此,阿珍不止一次在夜里躲在被子里偷偷哭泣。因缺乏家的温暖和关爱,阿珍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自己慢慢对学习也失去了兴趣。
小学毕业后,她即跟着在歌舞厅认识的朋友们离开了家。有一天她见几个朋友躲在一个隐蔽角落里抽烟,仔细一看,发现他们的抽法很奇特,于是她凑了上去,学着他们的样子狠命抽吸了一口,她称,那一刻她感觉到的是一种前所未有的“解脱”。
上瘾后,因无经济来源,她便再也离不开那些娱乐场里的“朋友们”了,因为只有和他们在一起,她才能获得毒品来应付她日益强烈的毒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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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6月8日9:24:00作为目前温州唯一在全国开设网点的银行,温州银行有关员工涉嫌犯罪案件却屡禁不止。继温州银行瓯海区梧田支行副行长林晓雅骗储户8000万元填补炒汇巨亏一事后,温州银行顺境支行员工陈曦涉嫌集资诈骗再次震惊当地银行业。
昨日(6月7日)从温州鹿城公安局获悉,陈曦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移送检察机关。陈曦于2月29日被刑拘。温州银行方面称,陈曦为顺境支行业务部经理。但债权人代理律师则称,据债权人回忆,陈曦办公室对外挂的职位是“副行长”。
陈曦案件的背后,显现出温州金融官司的持续高发态势。据温州法院披露,今年1至4月,温州法院已收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同比上升近89%,标的达38.5亿元。其中,金融纠纷案已收1851件,同比上升近101%。
涉嫌集资诈骗据债权人代理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讲述,陈曦还不出钱来,债权人要求其提供详细的资金流向清单,看到底投了哪些项目,但遭到陈曦回绝。“在与债权人协商过程中,双方突然谈僵,债权人拿起电话报警,陈曦当场被警方带走。”
案发至今已有3个多月,债权人自发成立了债权维权会,并聘请律师介入。代理律师、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隐向记者表示,陈曦自开始,频繁与债权人进行资金拆借,方式主要是委托贷款和垫资还贷,后经公安部门指定的权威结构鉴定,有些款项所涉及的温州银行的印章系伪造,只有部分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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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
上诉人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号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0)杭上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人丁某故意让被害人沈某及其家属误认为丁某有能力在做假护照,且已经处于实施阶段,因沈某的家属才会将4万元欧元及4万元人民币交给丁某”的事实有误。(见判决书第5页第三段末尾)
该事实认定包含两重内容:一是认定被告人欺骗沈某才导致沈某家属交钱给被告人,二是认定被告人欺骗沈某家属才导致沈某家属交钱给被告人。二者皆不符事实,具体表现在:
首先,被告人没有欺骗沈某的事实。判决也认定了“沈某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其朋友即被告人丁某,告知其需要丁某帮其办理两本假护照”的事实。既然是朋友关系,沈某应该知道被告人的工作是做旅游工作,而不是做假证件工作,办理假护照肯定不是其本职工作,自然也就没有这个能力了,况且做假护照本身就是一件违法行为,被告人就是想欺骗也欺骗不了沈某。
至于为什么沈某一再让被告人为其办理假护照,肯定是其认为被告人是做旅游工作,工作内容也会涉及到办护照,可以办成假证,虽然这远超过正常人的能力范围,因为正常人谁会承认有造假护照的.能力呢?谁又能造假证呢?
至于每本假护照要40万元的高价,这也是他们双方博弈的结果,一方急需假护照逃避法律追究,一方要做假护照,其行为本身违法,更何况是为网上逃犯做假证件,更是面临被法律追究的法律风险,因此双方才达成此价格,也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欺骗沈某。
其次,被告人也没有可能欺骗沈某家属从而导致其家属付款的事实。根据该事实认定的逻辑,沈某的家属付钱的前提是李某、张某、赵某听信被告人丁某的陈述,被被告人所欺骗才实施付款行为。但事实是付款人为沈惠民而非该三人,并且根据沈惠民的证言,沈惠民是应沈某的要求将款项交给被告人丁某的,这说明付款当时还没有开始做假护照的行动,沈惠民还没机会被被告人欺骗就付了款项,事实的先后顺序应该是先有沈某对沈惠民的交代,再有沈惠民对被告人的付款,才有被告人开始做假护照及其陈述。
(二)一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人丁某根本没有如承诺沈某及其家属的那样已经为此事落实并且已经在实施的过程中” (见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四行)与事实不符。
表现在:其一,证人徐某证言显示被告人丁某确实联系过其,让其做假护照,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已经采取实际行动,至于后来因故未办成则不能说明根本未办。
其二,被告人关于“陈总”的供述也并非只有其个人的供述,还有一张“陈总”收到被告人2万元的收条,正好印证被告人所称的定金事实,也说明被告人正在采取措施落实。
其三,客观上说,从被告人在沈惠民处拿到钱到被抓获,大概只有一周时间,而做假护照又不可能像做真护照那样容易,况且受害人沈某本身是网上逃犯,身份敏感,就更不可能那么容易做成,否则不可能普通护照办理只要200元左右,现在沈某愿意出价40万办一张,这也说明办假护照本身存在很大难度,不可能轻易就做成的。
一审判决无视做假护照本身的难度,无视被告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采取的行动,而径直认定被告人只拿钱不做事的事实明显与事实不符。
(三)一审判决认定“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利用沈某主动找其做假护照的机会,向沈某提出了办一本假护照需要的数目,且其没有为此事付诸任何行动。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且使沈某家属陷入其已经在做假护照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钱财”,既自相矛盾,又与事实不符。 (见判决书第7页第一段)
首先,该认定一方面说“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 说明钱早已被被告人占有;但另一方面又认定“且使沈某家属陷入其已经在做假护照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钱财”,说明款项是被告人实施一系列欺骗手段后得到的,这个认定前半部分说被告人已经占有了财物,后半部分又说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本身前后矛盾。
第二,该认定也与事实不符,其一,前已述及,4万元欧元和4万元人民币是沈某家属应沈某的要求给被告人去办假护照的,也就是说是给钱在先,后面的行动(或者如一审判决说的“欺骗”在后);其二,该认定被告人没有为此事付诸任何行动也与证据相矛盾,证据显示被告人曾经找过徐某和“陈总”,如果这不算付诸行动,那什么才算是付诸行动?其三,该判决认定“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也显得太急促,事实是6月6日沈某家属告知被告人不做假护照,被告人谎称钱已经交给人做了,拿不回来了,6月7日被告人就被抓,即使想还钱都来不及,再说,如果真想非法占有,就不会把大笔现金放在家里。
其四,“被告人丁某利用沈某主动找其做假护照的机会,向沈某提出了办一本假护照需要的数目”,不能构成诈骗。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上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但本案一审判决由于首先认定事实错误,再根据一个错误的事实推定来适用相关法律。必然导致一个错误的结论。
本案事实是先是被告人丁某和沈某约定,被告人为其办理两本假护照,沈某让其家属先支付一半费用用于办理两本假护照,然后是沈某跟沈某家属联系办证事宜。根本没有被告人欺诈沈某家属在先,沈某家属因为受被告人欺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处分财产——即交付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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