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自查报告(汇总11篇)
时间:2020-03-08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非税收入自查报告(汇总11篇)。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一】
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对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总的来说,企业税收筹划有如下特点。
(1)税收筹划必须具有合法性。
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着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来决定如何缩减成本或增加收入,已达到提高经济收益的目的。
(2)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者在纳税之前就把需要纳税的相关情况加以考虑,从而为日常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须做好充分的预算,能够提前准确的得出税收情况的数据。
因此可以说,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专业知识内容不断丰富和深入,从事税收筹划的研究也不断走向高层次化。
这对税收筹划这一工作走向科学化和专业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目前在市场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有专门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
他们一般都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生产经营者少纳税、多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会使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来完成这一操作,使企业经营者实现收益最大化。
(3)税收筹划已经越来越受重视。
一般来说,税收在企业成本支出中占的比例非常大,在大型企业中更是占了成本的相当大一部分。
企业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对如何缩减支出越来越重视。
相应的税收筹划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重视。
税收的基本特征是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国家通过征税来实现其各项行政职能。
企业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减少成本,增加收益,推动企业发展。
企业的发展又推动了国家的发展。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上文已经提到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可以有效减少纳税支出,从而减轻企业成本负担,提高企业收益水平。
二是可以使企业提前做好预算,增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掌控程度。
由于税收筹划多是事前的一种筹划,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各种数据的计算,因此,企业可以提前了解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减少生产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决策的正确性。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了一定的打算,大大降低了决策风险,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
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学习使用税收法律政策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于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保护企业不犯错误具有作用。
(2)企业的税收筹划对整个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的税收筹划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税收筹划减少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资到其他领域,节约了社会资源消耗,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税收筹划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部分。
税收筹划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首先就保证了法律规定的纳税规则得到遵守和执行,保证了国家的税收稳定,从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是有利于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前文提到过,市场上有专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人员。
税收筹划工作人员与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随着代理业务的越来越频繁,推动了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李文斌,)。
四是推动我国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税收筹划工作不可避免地要与税务机关产生联系。
税收筹划工作水平的提高,对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具有促进作用。
(3)有利于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当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进行税收筹划时,税收的法律政策就得到了执行。
法律政策一方面规范着税收筹划行为,另一方面也引导着税收筹划朝健康的方向发展。
税收筹划对于法律政策具有反作用。
税收筹划水平越高,越能推动法律政策的完善。
在不断的实践中,法律政策得以不断完善——实践——再完善,最终达到一个较为完善的层次。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二】
企业税收自查报告范文
企业税收自查报告范文1
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xxx8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企业税收自查报告范文2
我公司于xxx4年5月2日-8号对公司xxx1年1月—xxx3年12月的账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一、 企业基本情况
郑州×××××有限公司 纳税识别号:××××××,依法成立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圆整,公司股东是由×××、×××、×××构成。我公司按照房产项目开发过程设置了工程部、预算部、招采部、销售部负责项目全部销售工作。设立了综合部、财务部统管企业日常形成和财务工作,为业务部门进行支持和服务。企业目前同期运作的只有一个项目,组建项目部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由于企业人员不多,管理效率也不高,项目及公司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该组织结构特点:
项目业务阶段性特点比较明显;不同阶段部门的权力在不断变化,项目制下项目部职权与职能权之间冲突比较多
二、 xxx1年至xxx3年纳税情况
xxx1年纳税情况:本年度实现预售房款收入×××元;上缴营业税1元;上缴城建税1元;上缴土地增值税1元;土地使用税应缴1元、已上缴1元、应补税款1元;上缴印花税1元;上缴个人所得税1元;上缴教育费附加0元。
xxx2年纳税情况:本年度实现预售房款收入0元;营业税应缴0 元,已上缴0元,多缴应退税款0元;城建税应缴0元,已上缴0元,多缴应退税款0元;土地增值税应缴0元,已上缴0元,多缴应退税款0元;土地使用税应缴0元、已上缴0元、应补税款0元;印花税应缴0元、已上缴0元、应补税款0元;上缴个人所得税0元;上缴契税0元;上缴耕地占用税0元;教育费附加应缴0元,已上缴0元,多缴应退税款0元.
xxx3年纳税情况:本年度实现预售房款收入0元;营业税应缴0元,已上缴0元,准予扣除税款0元;城建税应缴0元,已上缴0元,准予扣除税款0元;土地增值税应缴0元,已上缴0元,准予扣除税款0元;土地使用税应缴927871.28元、已上缴558440元、应补税款369431.28元;印花税应缴0元、已上缴0元、多缴应退税款0元;上缴个人所得税0元;教育费附加应缴0元,已上缴0元,准予扣除税款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0元、已上缴0元、多缴应退税款0元;
三、 xxx1年到xxx3年接受税务检查情况
在这期间xxx3年上半年县地税局稽查科对我公司账务进行过检查。
四、 涉税情况的自查及结果
根据对xxx1-xxx3年账务自查及纳税情况,以及结合xxx2年4月份之前纳税情况,结果如下:
营业税多缴应退0元;城建税多缴应退0元;土地增值税多缴应退0元;土地使用税应补税款0元;印花税应补税款0元;教育费附加多缴应退0元。综合以上纳税情况,应补税款0元。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三】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现就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一并作简要分析,供实务中参考。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相比,32号文件主要变化点如下:
对于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关注以下几点: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
2.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的规定。
5.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
(3)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6.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
(1)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3)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
7.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及产业结构调整,32号文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较172号文件列举的内容有较多改变,主要是新增了国家将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例如:“电子信息”板块中新增“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卫星通信系统技术”等;“新材料”板块中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等;“高技术服务”板块中新增了“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等,不再详述。
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作为所得税额减免,分别于A10000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4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或第5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填列。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根据财税〔〕116号文件规定,自20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①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税〔〕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动漫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动漫企业,先判断其当年是否享受免税优惠,若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企业所税三免三减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1月1日(含)之后完成前海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1月1日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四】
纳税自查报告就是将税务机关认为可能有问题的事项,用书面文字给予解释说明。一般只要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更类似于情况说明。一般税务应该给你发一个正式的函,具体说明你要自查的问题,然后规定你交自查报告的具体日期。有的时候他们比较懒或认为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就口头通知你写个自查报告就可以。大概的格式: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税负的原因:前三个月收入,税金,税负。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抵的原因。
第三部分:如果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五】
一、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税收一直被视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作为企业公民和社会责任的承担者,每个企业都应该积极履行税收义务,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为了加强企业对税收合规的自觉性,许多企业开始实施税收自查报告,以自我评估和改进税收情况。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税收自查报告的编写和内容要点,帮助企业更好地履行税收义务。
二、编写企业税收自查报告的目的和原则
税收自查报告是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自身税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的评估和反思的文件。编写企业税收自查报告的目的是发现和解决税收合规方面的问题,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促进税收合规性和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编写企业税收自查报告的原则包括客观真实、全面细致、自我反思和诚信自律。
三、企业税收自查报告的内容要点
1. 概况介绍
在企业税收自查报告中,首先应该对企业进行概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可以简要介绍企业的经营范围、业绩情况、税种情况等。这些信息有助于读者了解企业的背景和税收相关情况。
2. 税务登记情况
在税收自查报告中,企业应介绍自己的税务登记情况,包括税务登记证的核发时间、有效期等信息。企业还应该说明自己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税务登记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了税款。
3. 税收合规情况
企业税收合规情况是税收自查报告的一个关键内容。企业应当详细列举自己的纳税义务,包括应纳税种、税率、计税方式等,以及自己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了应纳税款。企业还应当自查自己是否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不合规行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 税务筹划合规情况
在税收自查报告中,企业应当介绍自己的税务筹划情况,包括是否参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进行跨地区、跨国家的税务规划等。企业还应当自查自己是否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手段降低自己的税负。
5. 税务风险管理情况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税收自查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应当自查自己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企业还应当自查自己是否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及时了解并主动解决与税收相关的争议和诉讼。
6. 税收合规培训情况
在税收自查报告中,企业还应当介绍自己的税收合规培训情况。企业应当自查自己是否为员工提供过税收合规培训,是否定期开展税收合规培训,以提高员工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税收合规水平。
四、
企业税收自查报告是一项主动自律的行为,有助于企业增强税收合规意识,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税收风险。本文详细介绍了企业税收自查报告的编写和内容要点,希望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履行税收义务,促进税收合规性和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只有通过主动的自我反思和持续的改进,企业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国家的税收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六】
20xx年上半年,在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党组的关心和支持下,以非税收入征管为主线,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强化征收管理,不断开拓创新,突出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据管收的工作为重点,努力实现应收尽收,资金安全和规范管理的.基本目标,确保非税收入年度任务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回顾半年来,诸多感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编制计划,明确目标,圆满完成收入过半任务
认真编制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是我们钟山区非税局的一项开局性工作,年初,我们按照各执收单位收费项目及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和政策增减因素,合理测算,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提供可靠的数据。同时全面掌握今年收入征收情况,为非税收入任务提供了依据。通过年初计划编制收入调查摸底工作,充分做到完成全年征收任务心中有数。开展征收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艰巨,史命光荣。为完成收入任务,我局采取多项举措,按进度编制了收入大户完成进度情况表,及时掌握收入动态,做好收入分析,经常下单位督促收入,形成齐抓共管的活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等,使我们完成了今年的过半任务,即: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47,1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6。71%,增收25,398万元,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60。53 %。其中:专项收入完成1,68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37%,减收77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52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75%,减收76万元;罚没收入完成2,40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6。2%,增收759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完成2,34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4。44%,减收6,817万元;其它收入完成39,20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18倍,增收31,609万元。
罚没收入的增长主要原因是中心城区改造交通道路电子监控系统,违章车辆罚没收入同比增长较快。
其他收入是拉动非税收入增长较快主要原因,其具体结构为:
1、国有资产花园大酒店销售款入库6,000万元;
2、历年来销售采煤沉陷治理、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销售收入入库25,700万元;
3、土地款入库3,255万元;
4、煤调基金入库2,114万元(由地税局代征);
5、煤炭各项收费入库762万元;6、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入库808万元;
7、其他各项零星收入入库567万元。
为保证“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我区将历年来应缴土地款3,255万元基金收入和预征预收国有资产花园大酒店销售款6,000万元作其他收入入库。对此,我们要作深刻检讨,并在下一步工作中避免。
二、改革创新,加大力度,强化征收管理
1、坚持以票管收,做到源头控收。非税收入征管中,源头控收是首要环节,以票管收是重要手段,都是实现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重要保障。一是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购领、使用、核销等日常管理,严把票据使用核销关,坚持“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步”的原则,特别对往来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做到以旧换新,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二是开展财政票据年度检查工作,强化票据监督职能。按照《贵州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有关规定,对20xx年度及12年1—6月全区90多家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监督执收单位收入上缴情况。2、加大稽查力度,关注热点,把握重点,突破难点。在做好日常稽查工作的前提下,发现征管工作中的典型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稽查;对专用票据使用大户、往来票据的使用单位开展专项稽查;对社会反映强烈,敏感性的收费项目进行专项稽查;如:教育收费是群众最关注的,春季开学前我们配合区教育局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饮水费和校服费有带收的现象,并配合纪监、物价部门调查核实,责成立即改正。3、抓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了与局内业务科室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推进非税收入信息网络化征管的进程。通过征管系统,及时了解与掌握执收单位的收入进度及解交国库情况。加大对全区非税网站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利用网站平台进一步宣传非税收入条例政策、法规,公布了各项收费项目、推进政务公开,服务全社会。
三、更新观念,力求征管范围和领域的新突破
去年是我区逐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管的第一年,并初具规模。今年在不断完善征收管理的前提下,拓宽管理范围和领域,新增了钟山区投资促进局、钟山区档案局、钟山区第二十三小、钟山区水月组团财政局4家单位。积极寻找新的增长点。一是加大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的征管力度。对垄断性公共资源,特别是城市资源特许经营收入,如:城市地下空间、公共客运、城市广外广告等收入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二是对土地经营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面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土出让金一律上缴财政。
各位领导,以上是钟山区上半年非税收入工作情况,面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积极改进,并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管理,全力促进收入的增长和结构的优化。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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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二科
目 录
第一章 增值税 ..........................................................................................1
ZZS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1 ZZS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1 ZZS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2 ZZS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3 ZZS5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 ............................................................3 ZZS6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3 ZZS7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 ...............................4 ZZS8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 .............................................................................................................................................5 ZZS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6 ZZS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 .............................................................................................................................................6 ZZS1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抵扣进项税 .................6 ZZS1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7 ZZS13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7 ZZS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7 ZZS15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未计提增值税 .................................................8 ZZS16销售代销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8 ZZS17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8 ZZS1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计提增值税 .....................9 ZZS1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提增值税 .....................9 ZZS20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计提增值税 .................................................................................................................9 ZZS2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计提增值税 ...........10 ZZS2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10 ZZS23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计提增值税 ...........................................................................................................................................10 ZZS24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其中销售自产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11 ZZS2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未计提增值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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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26销售货物同时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12 ZZS27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13 ZZS28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 .......................................13 ZZS29平销返利未计提增值税 ........................................................................................14 ZZS30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 ...............................14 ZZS31自查补税冲减留抵税额 ........................................................................................15 ZZS32销售豆粕未计提增值税 ........................................................................................16 ZZS3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增值税........................................................16 ZZS3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 ...........................................................................................................................18 ZZS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18 ZZS36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19 ZZS37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补税............................................................20 ZZS38个体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应调整未调整定额 ....................................21 ZZS39取得三包收入未计提增值税 ................................................................................21 ZZS40以旧换新方式和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21 ZZS41逾期未退换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22
ZZS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23 ZZS4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23 ZZS4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处理问题……………………………….23 ZZS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判断标准…………………………………………………….24 ZZS46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是否属于捐赠缴纳增值税……………..24 ZZS47代购货物征税问题………………………………………………………………..25 ZZS48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25 ZZS49供电企业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26 ZZS50帐外经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6 ZZS51取得铁路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与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不一致处理问题…..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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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增值税
ZZS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财税【1994】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ZZS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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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四款:“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ZZS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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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ZZS5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ZZS6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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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ZZS7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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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若兼营非应税劳务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同时依据以下条文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ZZS8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若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同时依据以下条文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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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ZZS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ZZS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ZZS1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抵扣进项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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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ZZS1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ZZS13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ZZS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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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ZZS15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ZZS16销售代销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销售代销货物”。
ZZS17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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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ZZS1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ZZS1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ZZS20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计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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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ZZS2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ZZS2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ZZS23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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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四条:“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法规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ZZS24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其中销售自产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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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ZZS2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ZZS26销售货物同时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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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备注:价外费用为含税金额,计提增值税时注意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ZZS27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
(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ZZS28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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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29平销返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ZZS30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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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ZZS31自查补税冲减留抵税额 依据:
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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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ZZS32销售豆粕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ZZS3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按4%减半征收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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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按增值税税率征收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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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ZZS3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 依据: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ZZS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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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ZZS36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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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征收率为3%”。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ZZS37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补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0‟1号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个体双定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一)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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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器具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ZZS38个体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应调整未调整定额 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0‟1号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个体双定户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含20%,下同),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ZZS39取得三包收入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ZZS40以旧换新方式和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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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ZZS41逾期未退换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4]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ZZS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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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ZZS4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ZZS4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处理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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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备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ZZS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判断标准。 依据:
国税发【1998】第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
(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ZZS46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是否属于捐赠缴纳增值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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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ZZS47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依据: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ZZS48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2004]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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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49供电企业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ZZS50帐外经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依据:
国税函【2005】76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ZZS51取得铁路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与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不一致处理问题 依据:
财税【2005】16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26 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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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八】
组织收入的自查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有助于确保组织的财务运作合法、透明和可靠。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编写一份完整、准确且生动的组织收入自查报告。
第一部分:背景信息(100字)
在本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组织的背景信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目标和使命等。还可提及组织的规模、地理范围和主要活动。
第二部分:收入来源(200字)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列出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这可能包括捐赠、会费、政府拨款等。对于每个来源,我们将提供详细的数据,例如金额、收入期间和支付方式。还可以提及每个来源对组织运作的重要性和潜在的风险。
第三部分:捐赠收入(300字)
捐赠收入是许多组织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描述捐赠收入的特点和管理措施。我们应提到筹款活动的类型、策略和效果。同时,还可以提及与捐赠相关的活动、项目或活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四部分:会员费收入(300字)
会员费是一些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会员费的设定和管理。我们可以提及会员费的金额、收入率和支付方式。我们还可以探讨会员费对组织的重要性、与会员相关的福利和服务,以及如何吸引和留住会员。
第五部分:其他收入来源(200字)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组织的其他收入来源。这可能包括活动收入、销售收入等。我们将详细列出每个来源的金额、收入期间和支付方式。我们还可以说明这些来源对组织的重要性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第六部分:财务管理和透明度(300字)
财务管理和透明度是组织收入自查报告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组织的财务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收入核算和审核流程。我们将重点介绍如何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我们还会讨论组织的财务透明度政策,包括如何向捐赠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准确和有关的财务信息。
(100字)
通过编写并进行组织收入的自查报告,我们可以确保组织的财务运作合法、透明和可靠。这对于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发展非常重要。同时,通过对收入来源的详细审查,我们可以识别和应对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因此,组织收入的自查报告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应定期进行。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九】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我市财政工作深入贯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服务发展大局,取得了新的突破。近五年,财政总收入均保持在20%以上的增长速度。,全市财政总收入完成67.6亿元,比上年增长28.64%,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完成 37.58亿元,比上年增长26.57%。公共财政的特征越来越明显,财政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财政监管进一步规范,机关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局机关荣获“湖南省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
(一)20xx—20xx年非税收入完成情况。我市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三年累计完成非税收入618482万元,其中市本级完成285480万元,占全市的46%;县市区完成333002万元,占全市的 54%。其中:20xx年完成165608万元;20完成08万元,同比增长21.62%;20完成251466万元,同比增长 24.85%。(详见后附表三、附表四)
(二)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的构成情况。
通过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基本稳定在20%和35%左右,对发挥非税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支持事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详见表一)。非税收入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县市非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将近一半。(详见表二)
非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 34.50 33.89 35.03
非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 36.77 13.85 49.23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我市于20xx年12月成立了专司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副县级事业机构─XX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20xx年更名为XX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下设征收一科、征收二科、票据及核算科、稽查科,编制20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参与研究拟定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编制;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核算与划解;负责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等。各县市区也先后成立相应机构。我市在与省本级同步试点的基础上,从20xx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以坚持依法理财为目标,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征收行为;坚持源头控收,实行收缴分离;坚持以票管收,做到应收尽收。近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规范账户管理,实行源头控收。根据《条例》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为了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一方面,在五家国有商业银行统一设立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并签订了代收协议,其网点均可代收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可以就近将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为执收单位和缴款人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在征收管理系统上线和新版票据发放之前,通过严格审核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以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和单位经过年检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纠正了一些超标收费和乱收费问题。使用征收管理系统和新版票据后,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只能直接缴入“XX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单位过渡户得以撤销,市本级共撤销执收单位过渡户14个, “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
(二)统一票据管理,实现“以票管收”。以财政票据管理为“龙头”,结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推广使用,于201月1日在市本级废止了旧版收费(基金)票据和罚没票据,全面启动了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的新的财政票据体系。通过认真抓好对执收单位票据专管员的培训指导,加强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票据购领归属关系和程序,加强对票据使用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对旧版收费(基金)票据和罚没票据进行清理核销,对票据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核旧领新、分次限量购领”,做到“票款同步、以票管收”,新旧版票据实现了平稳过渡。从 2014年元月份起,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票据年检,严格监督执收单位收入上缴情况。通过年检,进一步宣传了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要求,促进了《条例》的贯彻落实,促进了票据使用单位票据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了以票管收和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管行为规范化。
(三)坚持收缴分离、依法加强征管。从20xx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相继推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
1、改进征收方式,坚持收缴分离。法定征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受委托征收单位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之外,禁止非税收入执收或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
2、严格减免程序,做到应收尽收。非税收入正常的缓征、减征、免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的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或减免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20xx年8月,市政府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收费”、“一站式服务”,严格减免程序,按面积确定征收标准,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收取。2015年,市政务中心收费1.51亿元,比上年增长20%。这种做法,进一步增强了收费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该收不收、随意减免等现象,为各种经济主体创造了一个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
3、明确征收主体,完善委托征收。进一步理顺防洪保安资金、污水处理费、电费附加、水资源费、国土收入等委托征收收入的管理,与有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加强核算。建立防洪保安资金、国土收入、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征收台账,国土收入明细核算核算到宗地。此外,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财政部门能够全面控制财政资金的流向和流量,避免了财政资金体外循环,也避免了财政收入重复统计。
(四)落实收支分离,推进综合预算。根据《条例》规定,对非税收入实行更规范的预算管理。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测算并扣除政府统筹资金后,作为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市级执收执罚部门(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及时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类非税收入都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归集后,定期划解市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管理。2015年5月,根据《预算法》和《条例》,市政府出台了《XX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非税收入预算约束监督。
(五)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科学征管。20xx年元月1日起,全市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推行“金财工程”框架内开发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将全部合法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征收范围、对象等信息录入计算机,形成项目库,对非税收入项目和执收单位进行统一编码,建立非税数据中心,与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联网。凡是项目库中没有的项目,执收单位不能开票,银行不能收款,从而从源头控制了乱收费。市本级74家通过政府网或采取e通商务专线方式与财政联网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均可以使用该系统执收非税收入、查询非税收入执收情况,进行票据管理及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账。通过网络信息化管理,账务处理及时、准确,较好地完成了非税收入的归集、记录、结算、划解等工作任务,实现了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用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了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监管力度。县市区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与同级代理银行全部联网,有的县市与部分执收单位联了网,如XX市、XX县。
(一)非税收入实行全面综合预算管理难度较大。由于非税收入不具备税收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弹性较大,造成计划编制准确性不高,特别是罚没收入,更为典型。同时,由于非税收入收费部分具有成本补偿的特点,造成非税超收收入的使用难以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综合预算。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后,面临要求和税收收入同步增长的压力,和税收一样增长有困难。
(二)服务性收费管理还不规范。当前,少数行政事业单位,将一些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管理,仍然凭借行政权力变相强制收取,使用税务票据规避财政管理,增加了群众负担。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下设的所谓的社会团体(协会),凭借行政权力收取会费或拉赞助,没有纳入财政管理。在这方面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从近几年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践看,对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提出以下建议:
(一)确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目标原则。从经济社会角度看,非税收入可以作为税收的辅助手段,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夯实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政治角度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可以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朽。应以“规范管理、应收尽收”为目标。对收费应以补偿成本为原则;对罚没收入,依法行政,惩戒为原则,对其收益,以国家所有为原则。
(二)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标准的制定要设定法定程序。为维护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及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基金、收费等项目的设立及其标准,应由相关部门提出草案,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或听证,包括明确要求,听取收费对象的意见,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在较高的立法层次上审议设立。
(三)应明确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关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具体工作。从我市这几年来的实践看,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设置与非税收入管理的实际需要是相适应的,运行效果良好。
2、关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职责。为了便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际操作,应在与其他相关法规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政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第一,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督促、考核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时,要防止主观主义,搞硬性增长。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编制与其相适用的非税收入预算。比如:罚没收入、排污费等非税收入,随着管理的加强、治理的深入,其应征额将呈下降趋势,就不能搞硬性增长指标。对于服务性收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收费主体应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其收费管理应象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一样,由行业协会管理。第二,监督、检查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有权纠正多征、少征或其他不按规定征收的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处处罚。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的单位,有权调查、冻结其银行账号或实行财政扣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第三、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及非税收入票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并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从我市实践看,这种办法能安全、快捷、有效地满足非税收入的复杂结算需要。2015年,市本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退付代收费、预收款、暂扣款、保证金等性质的资金84645万元。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成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满足了以下方面的需要:一是归集汇缴财政资金,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凡财政性资金,均可先缴入汇缴结算户,该缴国库的按旬划解国库,该专户管理的实行专户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二是满足了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的需要。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项目远远超过税收。省非税局制定了200个左右的非税收入编码,方便了上下级非税收入的分成划解,防止了执收部门上下级分成结算在财政体制外循环。三是完善了国库集中支付,以自身的结算优势,简化退付手续。如退付代收款、预收款、暂扣款、保证金等。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十】
税收执法自查报告是政府机构或税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税收执法工作进行自我评估的一种重要工具。该报告的编制旨在发现税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升税收执法的效率和公信力,确保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税收执法自查报告的内容和意义。
一、报告内容
1.税收执法情况对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包括税收收入情况、税收违法案件数量、调查取证工作情况等。
2.执法方法和手段分析:对税收执法工作中使用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调查取证的手段、执法程序的合规性等。
3.税收执法案件分析:对通过税收执法工作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关键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4.税收执法管理情况分析:对税收执法工作中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执法人员配备情况、培训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等。
5.社会监督和公众满意度分析:对社会监督和公众对税收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报告意义
1.发现问题和不足:通过自查报告的编制和分析,可以深入了解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如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力度不足等,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2.提升执法效率和公信力:自查报告的编制可以促使税务部门自我反思和总结经验,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低效率和缺陷,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3.优化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分析税收执法管理情况,可以发现管理制度和流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优化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4.增强社会监督和公众满意度:自查报告旨在将社会监督和公众的反馈纳入考虑范围,通过分析公众对税收执法工作的满意度,找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5.强化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税收执法自查报告的编制要求税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强化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
三、报告编制流程
1.数据收集和整理:税务部门需要收集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执法工作数据,包括税收收入、违法案件数量、调查取证工作情况等,进行整理和统计。
2.问题分析和归纳: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比对,发现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问题进行归纳和整理。
3.原因分析和评估: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和根源,为提出改进措施提供依据。
4.改进措施和建议:根据问题分析和评估的结果,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包括管理制度优化、执法手段升级、绩效考核机制改进等。
5.报告编写和提交:完成自查报告的编写,报送相关领导和上级机构,供他们参考和审查,以实现报告的透明和公开。
税收执法自查报告是税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的一种重要工具。通过报告的编制和分析,可以发现问题、提升效率、优化管理和增强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税收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该报告的编制是税务部门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十一】
为了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积极利用总局综合数据分析平台开展执法督察,充分发挥督察内审监督作用,提高监督效能,现将税收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税收执法督察:
(一)深刻认识税收执法督查的作用
1、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必然要求
税收执法人员缘于知识、能力、经验的差异,在没有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因对税法理解不同而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准确体现税法立法宗旨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大量存在,必然制约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其自觉抵抗税收权力诱惑,自觉加强业务修养,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则必须要加大执法督察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在限度遏制并消除税收执法人员的税收腐败和过错的同时,迫使他们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约束自己行为,规范执法,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税收执法需要。
2、税收执法督察是提高征管质量的有力保障
税收征管与规范执法密切相关,只有税收执法规范,执法人员都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税收征管质量才能真正得到提高。反之,如果执法不规范,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执法隐患和不良后果,这肯定会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征管质量。税收执法督察可以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根除执法隐患和征管漏洞,防微杜渐,从而助推征管质量的提高。
3、税收执法督察是保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具体措施
税务干部在执法工作中面临较大风险。由于目前法制不够完善,税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社会上的腐败氛围和执法人员面临亲情友情的干扰,以及权力对执法的掣肘等原因,再加上与执法对象间的直接利害冲突明显,这些因素造成了税收执法工作是一个比较容易犯错误的工作。古人云“严是爱,纵是害”,税收执法督察是税收执法行为的紧箍咒,是执法警钟,有利于税收执法人员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是保护税收执法干部的具体措施。
(二)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督察中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度不断加大,但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诸如认识不够、职能发挥不够、督察手段单一和督察重点不明确等问题。
1、对税收执法督察的重视还不够,特别是自查阶段流于形式
不少同志认为,经过这几年的规范执法及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提高,现在执法基本规范,运转比较正常,存在的都是一些小问题,不足为怪;还有部分同志认为执法督察是上头的事,且难度大,思想上存有依赖和畏难情绪;有些单位和个人只强调组织收入这个中心,轻视乃至忽视税收执法督察。更有少数税务干部,把接受督察当成一种负担,把督察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每年执法督察自查时,不是深刻地反思原来执法过程的的对与错,而是应付了事,流于形式。加之执法督察员多为一岗多职,没有专职人员,无疑从另一个方面弱化了执法督察的职责。
2、税收执法督察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还需提高
税收执法督察是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监控、检查。这就要求税收执法督察人员不但要熟悉税收政策,精通税收业务,而且要掌握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和现代信息技术,以保证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开展。目前,由于执法督察人员大多数不是业务骨干或能手,对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一些督察人员开展执法督查不知从何入手,有问题查不出,或查出问题不全面,应付了事,削弱了税收执法督查的作用。
3、税收执法督察的职能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税收执法督察不同于单纯的税收执法检查,监督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职能,通过督察,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要研究探索和完善监督机制,最终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税收执法督察混同于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只重检查不重监督,偏重于对税收执法行为完成后的检查,即使是纠正过错行为,也往往以追究数量、追究面作为衡量执法督察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而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充分,工作程序是否恰当,岗位职责是否明确等问题深入探究不够。
4、税收执法督察还有一定的盲目性
税收执法督察应该是一项系统工作,要有与监督机制相适应的整套制度、规章、办法和计划。目前,大多数的督察存在盲目性的问题,内容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往往是哪个环节出问题,就针对哪个环节制定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虽然可以收一时之效,但常常治标不治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5、税收执法督察的手段还不够丰富
一方面督察的方式方法单一。税收执法督察还停留在人工查阅、实地核实等简单手段上,科技含量不高,信息化技术应用不够,没能充分利用好征管软件、网络等信息平台。大多税务部门的督查机构摄像机、照相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另一方面没有充分利用外部监督机制开展督察。没有能通过聘请的义务监督员,以及政务公开、网络反映的情况发现税收执法过错线索,确定督查计划,有目的的围绕热点开展税收执法督察。
(三)加强税收执法督察的对策
1、提高认识,增强税收执法督察的主动性
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必须形成合力意识,建立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方面税收执法督察人员要消除“怕得罪同事”、“怕领导不高兴”的顾虑,改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民不举,官不究”的错误认识,主动履行督察职责,实施对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督察。另一方面各个税收执法部门和一线税收执法人员要提高认识,走出执法督察就是找自己麻烦的思想误区,充分认识督察也是关心、督察就是保护的道理,主动接受督察。另外,在配齐、配强执法督察人员的同时,要加强对督察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成立松散型管理的督察办公室,配备日常专职人员2人,在不同部门抽调多名业务突出、素质高的干部为成员,日常在各部门工作,在实施督察时随时参加,这样也同时解决了督察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保证了督察工作的质量。
2、扩大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监督作用
要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双重职能作用,既要检查,更要监督。不仅进行事后督察,还要对事前、事中开展监督检查,扩大检查范围,加大监督力度。一项较大的税收执法工作,如一些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制定了周密的计划,是否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是否合理分权、合理制权,这些都应纳入到税收执法督察之中。在开展具体税收执法工作过程中,督察部门也应及时开展督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使整个工作不偏离方向,避免事后查出问题,造成损失,无可挽回。
3、明确重点,解决税收执法督察的盲目性问题
当前,要着重加强对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工作的督察。发挥税收执法督察在征管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对税务登记管理,票证、发票管理,所得税减免,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全环节的督察,使税收执法责任制从单一的结果控制转向过程与结果的并重控制。
4、制定计划,有序开展税收执法督查察
在制定序时督察计划的同时,应根据本单位执法工作实际,结合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按照业务分工分别制定出税政法规类、征收管理类、计划财务类、稽查类等督察工作提纲,在每一类中以正列举的方式详细具体列明督察的内容项目、应达到的工作标准、需规范的各类手续文书,以便在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中对照检查、整改和在日常工作中比照执行。使执法督察和日常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各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有序开展。
5、拓宽渠道,丰富税收执法督察的手段
一是要为督察机构配备好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车辆等设备,限度的为督察工作提供支持,使督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设备开展更为灵活的监督检查。二是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自动化考核。开发税收执法考核督察软件,税收执法每个环节的运行都以数据信息的形式被全程保存在征管信息系统中,通过信息系统可以随时对执法行为进行督察。三是要通过网络、走访义务监督员、人大政协等部门及召开纳税人座谈会等形式,及时掌握税收执法动态,查找税收执法过错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
(四)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1、协调配合到位是做好税收执法督察的前提
税收执法督察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只有各个相关部门互相协作,互相制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所有的监督检查都由督察室统一组织,改变过去各自为战,单打一的局面。各成员部门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不仅使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运转更为协调,还有效地避免了重复检查。
2、监督机制到位是做好税收执法督察的基础
税收督察不是单一的检查,最终要达到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依法治税的目的,因此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此基础上开展督查才会收到效果。在强化税收执法督察的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据、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新机制,实施分权制衡,从体制上强化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对需重点监督的税收稽查权,实施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实现了各环节之间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综合评估,建立税收稽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在监督制约机制到位的基础上开展督查,达到了以检查促监督,边检查边监督的目的,限度地发挥了税收执法督察的作用。
3、制度建设到位是做好税收执法督察的保证
把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制定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督察室确定为常设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实行松散型管理。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结束后及时下发督察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完善的制度,保证了执法督察的顺利实施和实际效果。
4、责任追究到位是做好税收执法督察的关键
对执法过错实行责任追究,是税收执法督察的最后一道防线。唯有追究从严,才能奖罚分明,起到震慑作用。积极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做到了敢于追究,严于追究。责任追究到位,使税收执法督察不走过场,真正起到了纠正错误、教育干部,促进规范执法的作用。
二、税收执法管理系统运行管理: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自20xx年6月份升级运行以来,我市国税系统坚持依法考核、科学评价,整改提高等原则,采取严密监控、预警防范、密切配合、严格考核、强化追究等措施,注重税收执法行为的日常监控,加强系统运行的管理和监控,执法系统的运行质量和效果得到了保证,税收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一)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现状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提升了执法人员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了执法考核的透明度,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xx年,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监控到我市国税系统执法行为31235次,执法正确31230次,执法过错5次,执法正确率为99.98%。
1、税收执法意识明显提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的全面覆盖和监控,使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执法过错行为都将在系统中被发现、被确认、被追究,提高了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2、税收执法行为逐步规范。通过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控考核,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一般性过错,强化了自我监督,做到防患于未然,也明确了责任,以往互相推诿、敷衍塞责的现象得到了遏制。同时,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出现过错的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按季落实到人,到20xx年12月底止执法系统差错人次,批评教育5人次,罚款95元,按季处罚到人,减少了执法人员的违规操作,推进了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3、税收管理效能不断提高。通过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初步解决了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促进了税收工作精细化管理,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能。
4、税收执法环境有效改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严密有序、环环相扣的执法监控机制,实现了各执法环节间的紧密衔接、相互促进和制约,各项管理目标渗透到执法过程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项职权,实现对权力的监督,过程的控制,责任的明确,过错的追究,使权力运行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增强了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减少了暗箱操作,促进了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建设。
(二)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上重视不够。执法考核系统运行已有很长时间,既组织了培训,也进行了严格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并按月进行了通报,但还是存在对该系统不了解,操作不到位的现象。如有的单位不重视,长期不闻不问,对出现的问题听之任之;有的单位在运行管理上措施不得力,督办不到位,致使单位的执法人员过错不断;有的执法人员不重视,反正考核扣钱也无所谓;甚至有少数执法人员还从未使用过执法考核系统,连自己的用户名都不知道。个别单位由考核管理员充当“全职能保姆”,如申辩调整工作,从申辩申请、受理、调查确认到领导审批全部一个人包揽。这些情况说明,执法人员思想认识上存在问题,少数领导重视不够,对执法考核系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落实执法责任制不关心,不热心,执行不力,落实不够。
2、税收执法水平不高。一是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税收信息化工作需要。由于干部知识结构和年龄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基层干部对综合征管软件操作不熟练,对部分业务的工作流程不清楚,因误操作而产生过错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政策法规水平不高、业务不熟,对税收政策法规的掌握不够,导致了一些不应有的过错。如违章处罚正确率所适应的法律法规依据错误、税种登记错误等。
3、工作衔接沟通不够。一是少数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习惯性做法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对自己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不高,导致执法过错。二是部门与部门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工作衔接不畅、沟通不够,如待批文书按期批复率等指标的差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工作衔接不畅而造成的。三是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从监控到的执法过错来看,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主要集中在个别岗位的执法人员,如未按时做税种登记。其根本原因是有些执法人员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4、系统运行质量不高。一是未能充分利用系统预警纠错功能。首先执法系统考核指标中部分指标具有预警功能,通过系统预警监控功能,对执法过错可以自查自纠,但实际上一些通过预警监控出来的差错也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再是预警功能没有覆盖所有指标,造成有的指标没有出现预警直接变为过错,如涉及稽查方面的指标案件准其查结率就是如此。二是申辩调整不规范。有的税收执法过错本应进行申辩调整而未申辩调整,没有按规定程序处理或未及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有的不应进行申辩调整而进行了申辩调整,申辩理由五花八门,很牵强;有的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工作督办不力,申辩调整不讲原则,工作流于形式。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执法系统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三是执法责任追究效果不理想。一方面,扣款标准较低,有的执法人员根本就不在乎,导致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考核人员心理负担重,不敢严格执行。有些执法过错涉及到领导,扣款又不多,怕面子上过不去。同时,执法考核的结果未得到充分应用。无论是评先评优,还是岗位调整、职务晋升,都没有将执法正确率的高低作为一个条件和标准。
5、考核指标设置不太合理。如重大案件审理的时间设置,在执法考核信息系统中,是按稽查操作规程设置的是15天,而不是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30天设置,在审理中超过15天直接变成过错,没有预警,造成不必要的过错。
6、执法疑点信息库疑点不疑。如我局20xx年共接收20xx-20xx年机内机外疑点纳税人核查信息181笔,共发现18笔疑点信息成立,未成立的共有163笔,未成立的疑点占总户数的90%。这样的核查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特别是1202发票验旧金额异常、2xx2双定户发票开具超过x%以上未补税、2xx3查账户发票开具超过申报销售额未补税这三个指标都是疑点不成立,在纳税户按月缴销发票时金额如果超过定额CTAIS就提醒并要求补税,如果疑点库再下派任务就属于重复工作,不利于征管。
(三)提高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质量的建议
利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是新时期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干部执法素质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因此要以执法系统为依托,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系统运行的管理,将税收执法考核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评先评优,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依法治税的整体水平。
1、提高对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认识。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不仅仅是对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它解决的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所有相关人员也要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按照规定时限和规定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确保系统运转正常,执法质量得到提高。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对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认识,提高执法水平。
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考核信息系统的运行水平的高低,与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高低有密切的关系。要采取措施,抓好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全面系统地加强法制培训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执法人员精通业务,适应执法的需要,成为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3、强化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技能培训。综合征管软件是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所有过错点和考核结果都来源于综合征管软件。要加强培训,提高技能,提高实战能力。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任务,按照税收管理员的职能权限,强化操作应用,着力提高执法者和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软件应用水平。
4、提高执法考核系统运行质量。一是加强预警处理,规范执法行为。税收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并清楚各项考核指标,严肃认真地进行综合征管软件的操作,养成每天都查看执法系统的习惯,对预警指标,要及时进行核对纠正,尽量减少执法过错;对没有预警的指标要严格按照权限、期限、法律法规依据,谨慎操作;对期限要求明确的考核指标,要按期操作完毕,避免过错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二是加强对申辩调整的审核把关。认真执行管理规定,按照考核指标的具体标准、申辩调整的具体要求进行申辩调整,严格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把好调查关和审批关,坚持考核的客观、公平、公正。三是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据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责任追究模块,严格奖惩兑现,建立考核追究档案,并积极探索相关制度,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四是坚持按月开展执法通报,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五是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得分折算后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结果的依据,使执法责任追究结果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六是完善考核系统功能。优化系统模块,通过调研进一步完善系统,减少系统的误判,使系统功能更优化,提高其科学化水平。
5、推进机内考核与机外考核结合。税收执法涉及到税收管理的各个方面,执法考核系统依托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的考核,只是税收执法的一部份,有一些执法行为处于系统管理之外,因此,机内考核不是执法监督的全部,机外执法也应纳入考核,执法监督应该以机内考核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考核,实现机内考核与机外考核的结合。
6、提高疑点核查的准确性。(1)发票的缴销时间与申报同步。通过这次疑点纳税人核查工作,绝大部分的疑点是由于发票未按月缴销验旧,申报税款时则按实际发生额而产生的。企业发票开具了已经取得了收款的依据,当月就做了销售,而发票的缴销验旧则是以发票的'用量或时间来决定,因时间不同,金额就有差异。如2xx3查账户发票开具超过申报销售额下派疑点76笔,其中有64笔是因为发票验旧未按月,而形成疑点,占该项疑点总数的84.21%。建议发票的缴销时间与申报同步。(2)优化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功能,实行资源共享。由于发票的验旧是人工录入,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则是根据纳税人读卡数据自动生成,人工录入的数据差错难免,造成验旧的金额和读卡的金额不一致,人为增加了疑点核查的工作量。如2xx2双定户发票开具超过x%以上未补税下派疑点9户,均是因为发票验旧数据出错而误成为疑点。如果实行资源共享,验旧数据是由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数据导入,则避免了疑点的生成,减少了核查的工作量。(3)不断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将项目设计更加具体细化。如1401超标准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疑点成立1户,如果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鉴定方式操作时,把企业鉴定为核定征收率征收,只要选择了该企业的行列名称,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就会自动生成,这样可以避免操作的随意性。
三、税收执法专案督察
近几年没有纳税人到我局反映税收执法问题,只有咨询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我们都给其满意的解答。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建议
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县局政策法规科配备专职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最后,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等机构负责执行。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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