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汇编十二篇)

时间:2022-07-14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

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汇编十二篇)。

▣ 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 ▣

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2.在乙方承租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责任。甲方修缮房屋的,乙方应予以协助,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 天内退还该房屋,同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损坏该房屋或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③拖欠租金积累计达十五日;

④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品;

⑤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2.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除支付房租费外还应支付以下费用:

3.水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当地有关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1.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增设费用维修和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回保证金。乙方退租时,留置不搬的家具杂物任由甲方处置。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须提前 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若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房屋;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业被依法拆迁)导致该房屋销毁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方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装修及设备情况: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如不得随意另外出租给其他人。 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新的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__期限。

第四条 租金。

1. 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_____元,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交纳方式为__ 付。

2. 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年支付租金给甲方,租金为现金交付甲方为准。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房屋“押一付三”

1.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收乙方押金__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等费用,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2.乙方第一次租房必须先付给甲方租金__元。剩余租金三个月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租赁双方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违约方须赔偿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为__租金的20%,为__元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关身份证复印件保存留底,以配合当地村委会或公安局人员核实及调查,退房时归还。

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水、电、宽带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物品如下: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__村居委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 ▣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

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

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

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

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

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

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

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

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

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

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

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

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

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

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

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

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

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

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

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

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

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

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 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 ▣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宅基地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宅基地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宅基地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面积为120平米。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宅基地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协商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A:办理房产证需要证明材料时出卖方必须为买方出具必需的证明。

B:本宅基地除所分配的平整费用归出卖方所有之外后期所分配的费用归买方所有。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后续办理,证件的所需的费用有买方自己处理。

第六条本合同应当在签字后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选择申请仲裁,一裁终局,若选择诉讼,两审终审。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 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 ▣

赠与人:___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_

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___________

第一条:赠与的目的

赠与人因为受赠人无力独自的承担购房的费用,又因其是赠与人独子,为了受赠人今后能够更好的工作以及生活,婚姻能够更加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来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以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来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来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及分割之前可以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相关权利

1、赠与人和受赠人以及其妻儿对该套房屋共同的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2、受赠人以及其妻儿对于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是永远不能够作为受赠人的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子作为私有的财产来进行抵押或者变卖;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的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__

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________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违约方。

赠与人(签字、盖章、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签字、盖章、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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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怎么申请

农村村民对于住房有需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申请农村宅基地。究竟什么事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怎么申请?农民申请时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相关的审批程序办理等究竟怎么落实?这个一连串的问题,让赢了网的小编和你们说一说。

一、农村宅基地怎么申请?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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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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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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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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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办理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法律咨询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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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更换证书。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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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农民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需要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的审批和证明材料。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对“农村宅基地怎么申请?”问题的解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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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 ▣

转让方: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东西至______________,南北至______________,房屋______________间,房间结构为______________,长宽:______________米。

二、转让金额:

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包括该宅基地上现有房屋折算价值。

三、付款方式:

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______________元。

四、产权归属:

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乙方在房屋建成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协调和处理:

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果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甲方全部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

2、乙方已翻建的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3、对于土地应按照区位补偿价予以补偿;

4、如甲乙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如乙方违约,甲方将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七、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与甲方无关。

该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八、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 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 ▣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村民或者集体社的成员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也只能转让给本村、本集体组织成员,一般不能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人。

甲、乙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社村民/社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风险告知: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一家庭单位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以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的价格,向乙方转让上述约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乙方同意以该价款购买甲方的上述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并同意按______向甲方支付该转让款。

第三条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______日内,一次性将上述约定的转让房屋及宅基地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合法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应当无偿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3、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征用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因征收、征用事宜所产生的一切权益、义务均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________万元整。

甲方保证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已征得其配偶、子女或该宅基地上房屋的共有人、继承人的一致同意,系有权处分。

第六条 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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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刘俊海等专家说,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

记者采访了解到,去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个试点县市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试点主要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孙宪忠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不少宅基地试点县市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湖北省宜城市对当地宅基地完成测量确权后,首批5户已获得共46万元的农房抵押贷款,8个试点村共有112户村民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

刘俊海、常鹏翱等专家认为,意见回应了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能够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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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

甲方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1、 租期20xx年(20xx年3月6日—20xx年3月6日), 租期内甲方终止合同,包赔乙方全部损失。乙方终止合同,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 租金20xx年共计壹万元整,从签合同之日一次付清。

3、 乙方在承租宅基地内只准搭建简易活动板房,不准用砖混结构建房。

4、 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收益情况下,在该宅基上有临时的休息权。

5、 合同到期,甲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拆除地坪以上附属物,合同终止。若甲乙都愿续写合同,根据当时市物价再做商议。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范文3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调,就房屋租赁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面积及附属设施

租赁房屋座落于 ;房屋权属性质 ,房型 ,建筑/计租面积 平方米。

该房屋的附属设施见本合同附件―――附属设施清单。

第二条 租赁用途

该房屋仅做 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租金按 结算,首付租金乙方于 交付给甲方,以后各期租金交付时间为 。乙方若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保证金

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 合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合同到期之日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2.在乙方承租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责任。甲方修缮房屋的,乙方应予以协助,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 天内退还该房屋,同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损坏该房屋或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③拖欠租金积累计达十五日;

④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品;

⑤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2.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除支付房租费外还应支付以下费用:

3.水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当地有关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增设费用维修和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房屋的返还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条 合同变更及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回保证金。乙方退租时,留置不搬的家具杂物任由甲方处置。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须提前 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若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房屋;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业被依法拆迁)导致该房屋销毁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物品损坏的赔偿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 ▣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号。

四边分明为界,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合同约定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

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甲方不得干涉。

三、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

如采光等。

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

五、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

六、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房屋,本族及异姓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 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甲乙双方如产生矛盾,应协调解决,协调地点由乙方确定,如诉讼由乙方确定诉讼法院地址。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即赔偿 元整。

1年以后违约以每年15%递增,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不满一年算一年,满一年不满二年算二年。

以此类推。

即:赔偿金额=原金额*2*(1+15%)^n。

n=转让年限-1。

举例如下:成交金额确定为100万元,第二年原房主反悔了,违约金=100万元*2*(1+15%)^(2-1)=230万元。

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甲方原有的.房屋价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价值归零。

九、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房屋时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可以电话通知或发告知函,甲方电话变更或通讯地址变更导致通知乙方通知不到甲方,责任在甲方。

乙方无责。

在同样价格同样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可以在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前,决定是否匹配合同。

一旦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优先购买权自动失效。

十、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

口所带来的收益,其他一切收益都归乙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

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

如果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造成毁约纠纷;

2、房屋升值,卖方毁约。

现在的土地价值与日俱增,很多房屋出卖人看上了房屋的经济利益,一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方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发生纠纷;

3、城镇居民禁买农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卖人更受法律保护。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严格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禁止购买的政策为出卖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赢得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从而使购买宅基地的人出于劣势,也助长了出卖人反悔的气焰。

▣ 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 ▣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该村宅基地和空地的全部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2.租期从20______年到长期有效。

3.甲方以现金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大写:人民币_____元整。

4.经过预算、维修费用、材料费、水、电、工人工资、运费,甲方共支付人民币____现金,大写。

5.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一旦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已在租赁平面图上标明边界,如有违反,按上述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7.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有政策变更,因国家政策使用土地,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补偿。

8.租赁期内,乙方可将租赁面积为平方米的宅基地转租、分租、联租、抵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9.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无任何理由违约,甲乙双方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并受法律保护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 买卖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合同 ▣

原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与被告对上海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宅__________号的四间房屋析产(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或者由原、被告按份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是兄妹关系,两被告是原告的父母。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因住房紧张,经上海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两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出资对坐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宅__________号的老房子进行翻建。翻建好的房子二上二下共计四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现因两原告与两被告为住房问题发生争执,故诉请法院,要求对与两被告共有的上海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宅__________号的四间房屋进行按份析产。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副本()份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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