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车辆定点维修合同(集合10篇)

时间:2023-04-25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集合10篇)。

⌑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汽车修理厂承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内容

1、承包范围__________的汽车修理厂,含原有部份设备设施、办公设施、修理工具等(详细清单附后)。

2、承包形式:在甲方经营执照、修理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内,由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承包期满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承包期限可依次顺延。

4、承包期内,乙方为汽修厂的法人代表,双方办理相关证照的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承包费、押金及支付方式

1、承包费:第一年承包费为人民币______元,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交清;第二年起每年为人民币______元,于当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交清。

2、押金: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______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交纳。

第三条、经营证照

1、甲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将修理厂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交给乙方,证件诚意见附件。

2、上述证照乙方经营期间由乙方保管,证照的年检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必须的协助。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或终止之日将有效证照全部移交甲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即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2、承包期内,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厂车、拖车发生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协议,接受甲方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在承包期内不得改变企业的'名称。

5、对被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理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

6、按时交纳承包费。

7、依法纳税。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承包协议规定,监督乙方管理好资产,监督乙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协议,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2、不得干预乙方对被承包企业行使生产管理职权。

3、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终止本承包经营协议。

4、甲方无条件将其它维修业务,如出租车、配车的二级维护业务移交乙方开展,但是中巴车、大客车、大小货车业务属分厂做,不在其中。

4、有权依照本协议向乙方收取承包费。

5、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甲方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资产清理和移交

1、甲、乙双方应对承包前汽修厂仓库的各类汽车配件进行盘点,对质量合格、未经保质期的库存零配件,由甲方造册经双方现场清点后移交乙方,甲方按照当时的进货价折算给乙方,乙方一次性把款项结算给甲方,不欠账。

2、其余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工房、车间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对方现场清点后列出清单移交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桂林市

签订合同时间,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业主

承包人(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桂林市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详见清单及图纸 。

6.工程承包范围,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作为本合同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定点施工单位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审核后的评审报告(含预算书)

5、其他相关资料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分包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桂林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91450300715104444R

地 址,  地 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6-8号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541002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吴乐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773-3882727

传 真, 传 真,0773-3882727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桂林银行丽君路支行

账 号,  账 号,0004 2141 4500 01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建、构筑物用地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性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6)工程量清单;(7)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图以外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与施工无关的人员需出入现场须经承发包双方同意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交付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现场内的交通为场内交通,以外的部分为场外交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进场前7天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双方按实际情况现场约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名义参加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执行、完成,并以承包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无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任何部位的工程需要覆盖或隐蔽前,均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中间验收并拍照,没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批准,均不得隐蔽或验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进入工地后进行现场书面交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开工时间由发包人确定,发包人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期间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持续1天的雨天(因施工地属高寒地区,阴雨天较多) ;

(2)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

(3) 5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规范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⑴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⑵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10%,□不乘以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结构审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 10%作为合同价格。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事先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调整结算价格,但所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相关计价依据按实际计算的造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10%后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担施工中的一切风险,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化;由于承包人因施工方法的修正、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另追加费用。项目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调整 。

12.2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最多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造价后,工程款付至结算价的97%(含已支付的合同款),结算余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无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后的7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经审定工程竣工结算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后28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单、签证单、竣工图)齐全后经监理初审、发包人审核后,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最终结算以按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款按最终审定的结算造价支付至97%,预留3%的质保金。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14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14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一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桂林市象山区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桂林市象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业主

承包人(全称),桂林市北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房建工程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装修工程为 2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绿化工程为1个养护期;

市政工程为1年;

配电工程为1年;

水利水电工程为1年;

危岩治理工程为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3%。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12个月)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

甲方(托修方): xxxx有限公司

乙方(承修方): 晋城市大金华汽车修理厂

为了规范双方行为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所属车辆维修事项的指定企业(厂)。

2 甲方所管理的驾驶员在乙方所填制的结算单及其他任意凭据中的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用料质量等)及凭据(单)记录内容的确认。

3 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4 甲方对乙方所实施的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材料均应当拍照存档,且该照片为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定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

5 乙方由于对车辆故障诊断错误或选用配件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导致甲方车辆经维修出厂后,甲方驾驶员所描述故障没有彻底消除的,甲方不负担乙方本次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含材料费)。

6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7 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维修要求,或未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及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本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

2 对甲方送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3 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

4 乙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5 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或他人损失及经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7 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维修让利和优惠服务。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当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当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经双方签章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针对甲方车辆所需更换的配件或使用的材料,应当提供两种以上不同品牌(产地)同型号备件(材料)供甲方选用。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

2 、乙方应当提供维修所用材料的清单,明确材料名称、标识、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等。

3、更换下配件处理方式:经甲方拍照存档后委托乙方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乙方维修的车辆完工经乙方检验合格具备出厂条件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车辆出厂。

经由乙方维修的项目在合理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负有质量保证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 双方约定工时单价:40元/工时

工时时长以行业标准规定的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或各维修项目假定连续作业所需时间的累加。

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 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税金。

3、实际结算费用应以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4、结算方式

乙方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将该期间间隔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维修的相关有效票据和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提供给甲方,经甲方汇总核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于乙方。

双方确认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是乙方结账的凭据。

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样表做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

七、汽车交付与费用确认

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车辆出厂7日内,双方应当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逾期甲方则以乙方各该次实际发生的维修项目,依照乙方各项目预计费用合计金额的70%做挂帐处理,乙方对该挂帐行为及挂帐金额

不再争议。

八、维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一年或三万公里计算(电子元件不受此限,但应当保证合理的使用期限),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交付给甲方的当日重新算起。

由于甲方所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或遭遇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维修项目及更换部(配)件损毁,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如低于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则以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为准。

九、合同变更及解除

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变更续订(立)合同的有效期间超过一年的约定无效。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4、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本解除合同。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为合作试运行期间。

合作试运行期间任意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一个月,经由双方协商后可以以书面形式续订(立)合同有效期间,但该有效期间不超过一年。

7、经由双方确认的维修费用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

十、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晋城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经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部门(人)签章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乙方同甲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3、就甲方所属车辆,乙方已经发生的维修事项适用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

甲方:

乙方:

按照《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的规定,甲方选定乙方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定点维修企业,并与乙方本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

(不得另行附表)在乙方定点维修的有关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维修保养的时间

车辆维修、保养从______年1月1日起______年12月31日止。

二、维修保养的范围

(一)车辆的维修范围为汽车的正常维修和日常保养,包括车辆二级以下(含二级)保养、小修、更换易损耗件、汽车年检保养、轮胎更换、汽车打蜡等。

(二)合同项下的车辆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的维修,不在本合同规定的维修范围内,但由于乙方修理质量原因所致的情形除外。

三、结算方式

(一)甲方对乙方所定点维修保养的合同项下的汽车实行______结算方式。维修的价格必须在《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参照表》的限额以内。

(二)乙方于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的,第四季度具体资金结算方式按县财政监管部门规定执行。按实维修的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四、服务要求

(一)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汽车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二)本合同项下的汽车因长途行驶发生故障而不能进厂维修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后,应及时做出派员或就近维修的决定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维修材料费及工时费由乙方承担(属日常维修保养范围),其中涉及该车的清障费、罚款、甲方的食宿费等,则由甲方自负。

(三)特殊车型因乙方无能力进行检测修理的,则乙方须与甲方协商处理,对需要有关特约维修厂、日常非大修范围的维修,其维修材料费、工时费等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则由甲方自负。

(四)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属于甲方问题,则费用由甲方自理。

五、维修保养要求

(一)乙方修理的车辆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乙方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采用的零配件的纯正和质量,严禁使用伪劣的零配件。完善维修相关手续,车辆重要零配件的领取,应有用户代表、当车驾驶员的签字,乙方不得采用以钱或物代替零配件的不正当的手段,损害甲方的利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必要时,有权牵头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本合同项目的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抽查,并可以将抽查情况向甲方通报。

(三)乙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好车辆的.定点维修档案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车辆维修档案和财务列单要求完整有序地对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进行维修登记。

(四)本合同已包含汽车轮胎的更换,轮胎的更换原则上为汽车打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六、违约责任

(一)为了保证乙方能按时完成车辆维修保养任务,乙方愿意按维修承包费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该款在年终时凭用户的支付通知办理结算手续。

(二)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的,按逾期支付维修费的5%比例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三)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如被发现有二次出现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车辆维修保养任务,或维修保养质量低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按实赔偿。

(四)乙方应重严格把关。出厂时,乙方必须确保车辆保养合格,并附检验合格单。

七、合同纠纷处理

(一)本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如东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为准。

(二)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出仲裁或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同备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县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县财政监管部门一份备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见证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

⌑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



一、合作背景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养车辆,提高车辆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我们特此制定本《定点维修车辆合作协议书》。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双赢的合作关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合作内容


1. 定点维修车辆


双方共同确定的定点维修车辆为合作的目标,其中包括各类车辆、设备和工具。维修车辆的选取应符合双方的业务需求和车辆运营状况。



2. 维修范围


由维修方负责对定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的检修、零部件更换、电气系统维护、车身及油漆维护等工作。



3. 维修流程


为了保证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修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维修流程进行操作,并配合车主提供需要的维修材料和信息。



三、合作细则


1. 工作时间


维修方应按时履行维修工作,保证维修车辆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调整,须提前通知车主方并经双方协商决定。



2. 维修资质


维修方应具备相关维修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力量雄厚、设备齐全、经验丰富等。在维修过程中,维修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



3. 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由车主方负责支付,按照双方约定的维修费用标准进行结算。双方应及时对维修费用进行核对和确认,确保费用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4. 维修保修


维修方对维修车辆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服务,对因维修方原因导致的再次出现的故障,维修方应承担免费维修责任。保修期限和细则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5. 保密义务


双方应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如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合作期满后可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1. 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继续合作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2. 合作期间双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 经合作方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3)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作无法继续的。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车主方): 乙方(维修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一、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正常维护、维修等保养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可提供维修服务时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配件价格”系指乙方提供的车辆配件价格(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二、服务范围

乙方负责甲方50台“的士”车辆的各级维护、维修(或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三、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 0%;

2、甲方有权享有配件优先自行选择使用权。

四、车辆送修

1、新车营运年1 0万公里内,上海大众公司规定甲方的维护保养期间,甲方有权选择维护保养厂家的权利。

2、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

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五、为共同遵守做好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的相关事项,双方在签订协议后,乙方需编制车辆每月维修和维护保养或年检计划(甲方提供车辆号牌数据)。

六、乙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对汽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并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优先安排甲方的车辆进行维护(确保即到、即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七、乙方在车辆维修或维护属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的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因乙方维修质量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作合理补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

八、乙方以“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指导思想,竭诚为用户服务。对车辆的各类维护和事故车修复作如下管理规定:

1、甲、乙双方负责督促驾驶员按时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一、二级维护保养),乙方必须按时完成。

车辆维修用时如下:

序号维修项目维修时间备注

一、二级维护保养小时内

2小修2小时内

3中修4小时内

4大修8小时内

2、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按需求提供拖车服务。乙方应根据《事故车辆修复管理规定》做好车辆修复工作,并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作。

3、事故车辆修复时间规定(天数),按保险公司事故定损总金额修复出厂时间(以双方或保险公司确认定损日为准)。

(1)金额在1 0000元以下的,24小时内完成。

(2)金额在0元以下的,36小时内完成。

(3)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72小时内完成。

(4)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修复时间,最长时不得超过天。并提供24小时(含节假日)维修服务。

4、乙方设有专人负责,协助甲方处理已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事后工作。如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与肇事司机做好沟通工作,尽快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车辆的相关手续事项和理赔手续。

九、维修项目(内容)

1、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2、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方认可。

3、乙方维修复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

4、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十、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十一、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 件材料,甲方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十二、乙方服务

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乙方应对甲方车辆进厂优先维修维护,正常的一、二级维修维护务必在一小时内完成(事故车辆参照第八条规定)。

3、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十三、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江西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十四、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及车辆停场,按照双方约定每小时为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其他 ____________□。

3.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______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

⌑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

甲方:

乙方:

依据黔交运(20xx)第7号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由甲方作为乙方客运车辆维护、维修定点企业,现双方就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维修行业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每月底对营运客车作出一级、二级维护计划,并交与甲方实施,甲方保证对乙方车辆进行优先维护作业,并自收到乙方车辆后8小时之内维护完毕。

二、甲方严格按照GB/T-1884-20xx国家标准对乙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并按规定填写作业单和建立一车一档车辆维护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一级、二级维护作业单,更换材料记录单、维修作业单有维修人员和技术人员签字,车辆维护过程中更换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不得向乙方提供不合格配件且提供的正品配件价格不得高于同品质的市场价格,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可拒接装配,已装配上的,乙方将要求甲方免费进行更换(材料、工时均属于免费项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三、车辆维护过程中,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二级维护的维修标准和工艺规范,甲方必须严格实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制度。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后签发《营运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可放行出厂,该合格证甲方保证在收到乙方车辆后8小时内签发,延期造成乙方营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份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前检验单及一套维护过程修理照片。

五、车辆维护质量保证期按交通部20xx第7号令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汽车维护合同期内或汽车维护质量保证期内,因维护价格或维修质量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确因甲方维修质量而产生事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收费标准:中型客车二级维护工时费为450元每台每次。小型客车二级维护工时费280元台/次,小型客车一级维护为80元台/次。

七、甲方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作业,并不得买卖《营运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八、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

协议编号:_________

甲方:

乙方:维修公司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将单位的部分车辆定点在乙方维修。

二、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送修车辆和接受修复竣工的车辆,并确保送修车辆的一切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予负责。

三、乙方保证原厂配件和维修质量,严格按照《省颁汽车维修行业的规定标准》执行,并在维修派工单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交付修竣车辆。

四、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优惠条件:

(1)24小时现场施救;

(2)车辆常年免费检查;

(3)对修复的车辆,乙方承诺质保期为一年,此期间内因乙方维修技术问题,均予免费维修;

(4)对维修更换的配件,质保期为三个月;

(5)每车每年一次免费四轮定位;

(6)市区(10公里以内)免费施救和拖车服务。

六、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七、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八、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协议,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九、乙方应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

十、协议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十一、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

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确定乙方为汽车维修定点单位,为保证维修工作顺利进行,甲、乙方双方依据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车辆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定点车辆信息请附表)。

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在乙方登记备案的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维修单中须注明车牌号码、驾驶员签字确认当次的结算单。

3、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4、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来乙方进行检测。

5、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6、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搞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免费24小时施救;在外地抛锚,施救费用按成本价(油费、路费和100元/台/日的司机补助)由甲方承担。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三、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四、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收费标准附工时收费标准,零配件则按具体维修时再行报价。

六、材料提供方式维修的材料由乙方统一采购。

七、质量保证期限根据我国标准执行,小修10日或20XX公里;二级维护30日或5000公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100日或2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八、验收标准经乙方按自检、互检、总检三道工序合格后再由甲方试车验收。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实行定时结算,即每月15日结算上月维修费用。

2、甲方可用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维修费用。

十、协议的修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条款做适当变更。

十一、争议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直接向当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决。

十二、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壹年,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视执行情况再续期。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保障车主权益,提高维修质量,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下列约定。



第二章 合同内容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甲方作为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提供方,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专业维修人员和设备,对乙方所购买的车辆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服务。



2.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送至甲方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甲方将根据车辆的情况提供相关的维修建议及报价。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售后服务,包括解答疑问、提供技术支持等。



第二条 维修期限



1.甲方有义务在接受车辆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并交车给乙方。



2.如遇特殊情况导致维修无法按时完成,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3.乙方同意,在维修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原厂或符合国家标准的零配件。



第三条 支付方式



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维修报价单支付维修费用。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并对费用进行核对。



3.乙方应于取车时一次性支付维修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用,并要求适当的赔偿。



2.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将车辆送至甲方指定的维修点,甲方有权取消本次维修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若乙方在维修期间擅自更换零配件或私自修理,甲方有权取消本次维修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寻求帮助,或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合同解释和效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终止于甲方完成维修并交车给乙方之日。



2.本合同以正本一式两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乙方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需支付未完成维修的费用。



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提供维修服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附则



1.乙方确认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具备签署合同的自主权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本合同效力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方式确认。



(以下为签字确认页,请见第十章)



第九章 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需变更,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协商,并以签字盖章的方式确认。



第十章 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 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以上为《车辆定点维修合同书》的详细内容,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确保充分了解并同意合同的全部条款。合同的签署将为乙方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同时也约束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努力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共同促进车辆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

一、引言



汽车是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车辆的维修保养也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更好地保障车辆的使用安全和延长使用寿命,车辆维修采购合同应运而生。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是规定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供需双方之间权益和义务的法律文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的定义及目的



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是指约定汽车使用者可在合同期限内将其车辆需进行保养或修理等维修服务委托给某一指定服务商提供的法律文书。该合同旨在为汽车维修服务供应商和汽车使用者之间的合作提供法律依据,明确维修条件和服务标准,规范汽车维修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汽车维修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质量。



三、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合同需明确汽车使用者和汽车维修服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以及消费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车辆型号和车牌号等信息。



2、维修服务的要求:合同需明确维修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包括服务制定、内容、标准、进度、费用等方面的要求。



3、维修服务的费用:合同需明确服务价格、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模式、退费标准等细则,并应明确任何额外费用的计价标准及相关约定。



4、维修服务的保障:合同需明确服务保障期限以及软硬件维护、质保及索赔、产品售后保障等细节,确保车主在服务后享受到完善的保障。



5、违约责任:合同需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并规定了如何处置违约行为和索赔。



四、签订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的好处



1、保障车主的权益。签订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明确了汽车维修服务供应商和汽车使用者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确保车主享有完善的保障和维修服务。



2、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合同作为法律文书,规范了汽车维修市场的运作规则,保障了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3、提高汽车维修服务的质量。合同要求维修服务供应商提供符合标准的维修服务,促进其提高维修服务质量。



4、降低车主的费用支出。合同规定维修服务的费用和细节,避免了额外的费用产生,相比之下,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降低了车主的费用支出。



五、总结



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作为保障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和规范维修服务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的合同文书,在汽车维修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发展中,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还将广泛适用于更多的汽车维修行业和细分领域中,并成为未来汽车维修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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