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汇总十四篇)
时间:2023-09-17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汇总十四篇)。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一)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第二个计划开局之年,也适逢西部计划列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范围的重大机遇,为进一步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化动员方式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锻炼成才、贡献力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健康成长,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20,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全国项目计划选派17600名左右西部计划志愿者(其中延期志愿者6800名左右,已招募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760名左右,新招募10040名左右)。继续鼓励各地参照中央项目要求扩大实施西部计划地方项目。
年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共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服务新疆、服务西藏、基层社会管理等7个专项。以上7个专项中,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分别为原支教、支农、支医专项更名,并将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项目纳入基础教育专项实施;保留基层青年工作专项;根据中央关于援疆、援藏工作的要求以及新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设立服务新疆、服务西藏专项。其中,今年派往民族地区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实施规模扩大为1万人左右;新疆和兵团今年实施规模扩大为4200人左右,西藏今年实施规模扩大为400人左右;新设基层社会管理专项,围绕西部基层社会公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扶贫开发、金融开发等公共服务需求及党政、司法、综治等工作需要开展服务;之前开展的灾后重建、新疆双语教学专项不再在全国范围实施,由所在省级项目办结合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服务省项目办按照相对集中原则,根据全国项目办确定的本省(区、市)计划派遣指标及已明确的各专项服务岗位,在充分考虑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服务县的实际需求、志愿服务成效、日常管理和就业服务、年度考核等因素,审定2011年服务县,确定各县志愿者派遣指标。新增服务县须成立西部计划县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项目办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服务,接收志愿者人数30人左右,并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所在省级项目办审定,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因管理不力导致志愿者重大安全健康事故和严重违反工作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服务县,2011年不再派遣志愿者。
服务岗位的确定采用申报制度,由各服务省项目办负责审定。县级项目办负责本县服务岗位采集和申报工作,岗位类别需从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基层青年工作、服务新疆、服务西藏、基层社会管理等专项中选择(专项介绍见附件)。要加大向民族地区派遣力度,要加大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专项选派力度;在县级机关、企业等岗位严格控制在10%以内;新疆和兵团、西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岗位计划。
各招募省应单独或会同、指导报名学生所在高校组织开展情况审核、笔试、面试、心理测试或集中选拔等工作,做好入选志愿者集中体检及公示等工作,并加强与服务省的沟通协调,保质保量完成招募任务。
各地可按照惯例,以一人一岗原则按需招募;有条件的还可组织有关高校与对口受援县直接进行岗位对接;也可依据服务省提出的对志愿者专业总体需求招募,由服务省项目办在志愿者集中培训报到时或到达服务地后进行岗位对接。
服务省可直接接收在外省就读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报名,并计入本省招募指标和派遣指标,但需及时与毕业生高校所在省项目办协调沟通,共同做好选拔、体检和高校所在地政策待遇衔接等工作。
7月26日、27日,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件,由各招募省项目办集中组织到服务省培训地报到并参加由服务省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自7月28日开始,不得少于4天。服务省项目办应在7月10日前确定志愿者报到培训具体地点、联系方式,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并抄送对口招募省项目办。
培训派遣期间,如出现入选志愿者流失,服务省项目办在本省派遣指标内,结合前期招募选拔情况进行补招。补招需严格按照相关选拔条件及体检程序执行,经培训后方可派遣。
志愿者到达服务地后,需在8月15日前登陆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填写确认服务岗位、服务地联系方式、发放补助个人银行卡号等有关服务信息。
1.政策保障:
2011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按照《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6号)、《关于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享受相关政策。
有关报考研究生和报考公务员等相关政策以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为准。一是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是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优惠政策必须保持一致。同时,各省级项目办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等文件精神,协助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相关规定。
加强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省级项目办应完善基层项目办考评机制,强化定期考核与督导工作,原则上每500名志愿者配备1名管理员,服务县、高校项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全国项目办今年起将对服务县、高校项目办进行年度考核。
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760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515元,五类区900元,六类区1490元),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
志愿者所在服务县、服务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可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助。
相关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投保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每人200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15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16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5000元。
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全国项目办在志愿者到岗后按照各省实际到岗人数110%一次性拨付给招募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各级项目办要积极争取在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培训、项目管理工作经费。服务县项目办应结合实际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西部计划纳入当地年度重点工作范围,并将管理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范围。
各省(区、市)项目办实施的地方项目,应为共青团组织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牵头承办,并按照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运行模式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的志愿服务项目。今年,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并加大向民族地区的派遣力度。各地须在6月30日前将地方项目实施方案报全国项目办备案,以便做好志愿者考研加分统计等工作
在县乡中小学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本专项包括研究生支教团。
符合西部计划及研究生支教团选拔标准。师范类专业优先。
在县乡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技术单位从事农业科技工作。
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等专业优先。
在乡镇卫生院以及部分县级医院、防疫站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在县级团委从事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青年就业创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工作。
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具备较强的政治和能力素质;具有较强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负责人的优先。已服务1年以上并申请延长服务期的优先。
围绕新疆和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基层单位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等服务。
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工业、管理、教育、卫生等专业优先。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能力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负责人的优先。
围绕西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基层单位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等服务。
围绕西部基层社会公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扶贫开发、金融开发等公共服务需求及党政、司法、综治等工作需要开展服务。
符合西部计划选拔标准。法律、经济、中文、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优先。已服务1年以上并申请延长服务期的优先。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二)
宁波会展业发展分析
09旅本酒店会展094150321沈亚芬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会展业已成为衡量一个城市国际化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一个城市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体现。我市会展业起步迟,发展快,成效明显,但也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为了促进我市会展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宁波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期限:2006~2010年,重要目标展望到2020年。本规划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关键词: 会展现状发展优势薄弱环节
一、宁波会展业发展现状
(一)宁波会展业发展历程
1997年以来,我市会展业经过了十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工作起步阶段(1997年10月~2002年10月)。1997年10月,我市举办了首届宁波国际服装节,迈出了宁波会展业发展的序幕。1999年,我市又举办了首届浙江投资贸易洽谈会,为我市会展业规模和水平的提升起到了推进作用。1999年10月,市政府正式批准立项建设宁波国际会展中心,表明我市已重视会展硬件建设;2002年10月,我市新上海物业公司与上海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宁波国际会展中心管理公司,标志着我市会展业区域合作开始起步。
2、快速发展阶段(2002年11月~2004年)。2002年11月,我市成立了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了对全市会展工作的领导和行政服务。之后,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从而形成了全市会展工作的组织体系。2003年1月8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宁波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会展业列为全市支柱产业之一,并提出将宁波建成长江三角洲南翼会展之都的奋斗目标,基本理清了会展业发展思路。2003年2月28日,宁波市会展行业协会成立,标志着我市会展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同年,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启用,我市会展设施条件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这一时期,我市会展活动不断增加。相继引进或举办了中国机械工业展览会、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家居博览会、中国制药机械博览会等大型展会;举办了中国开渔节、宁波徐
霞客开游节和中国梁祝婚俗文化节等节庆活动;承办了APEC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会议、甬港经济合作论坛等重要会议(论坛)。这些重要会展活动的举办,使我市进入了全国新兴会展名城行列。
3、发展与提高并重阶段(2005年~)。2005年以来,我市进一步加强了会展管理工作。市政府制订了《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全市展览工作;市会展行业协会出台了《宁波市会展评估细则》,明确了会展活动评估的基本标准;市有关部门拟订了《宁波市大型会展活动城区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着手研究会展业其他管理办法。与此同时,我市引进或创办了中国(宁波)文具和礼品国际博览会、中国食品博览会、中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国际博览会、中国旅游投资洽谈会等大中型展会,并对部分主题相近的展会进行了整合,促使现有展会向规模型、实效性方向发展。2005年,我市被评为全国优秀会展城市。
(二)宁波会展业发展现实基础
近10年来,我市会展业按照“政府强力推动、市场灵活运作”的发展思路,从无到有、从慢到快、从弱到强,从单一到多元、从不规范到相对规范,不断演进,已形成发展快、辐射广、带动力强的新兴产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会展活动不断增加,会展名城地位基本确立。10年来,我市会展业快速发展。国家级、国际性大型会展活动纷纷登场。2005年,全市共举办各类会展活动80个。其中,冠名“国际”的展会10个,冠名“中国”的展会活动7个。国际标准摊位1000个以上的展会9个,2000个以上的展会6个。展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12个,其中,2万平方米以上7个,4万平方米以上6个。全市展览面积达453650平方米。目前,宁波已成为国内同类城市中大中型会展活动较多的城市,会展业发展竞争力不断增强,对外影响不断扩大,基本确立了会展名城地位。
2、展馆建设步伐加快,会展条件不断改善。目前,我市已拥有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亚细亚展览馆、宁波新闻文化展览中心、余姚会展中心等大中型展馆,展览总面积已超过6万平方米。其中,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占地1460亩,一期工程投资7亿元,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配套设施达到国内一流水准。在建的展馆还有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扩建工程和慈溪会展中心等,待建的有宁海模具馆等。另外,全市已有星级宾馆和酒店130家,客房12700间(套),床位23000余张。其中五星级酒店3家,四星级8家,三星级30家,一、二星级89家,基本满足了会展活动的需要。
3、管理机制比较健全,会展增促工作不断加强。我市已初步完成会展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形成了纵横配套的会展管理机制,较好地发挥了政府、行会和企业的管理职能,成为国内最早构建会展管理体系的城市之一。为加快会展业发展,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会展增促措施。如把会展业列为全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对重大会展活动给予财政补贴、开展会展业目标考核工作、开设会展服务网站、加大重点会展活动宣传推介力度、组织“十佳”展会和“十佳”最受会展客商欢迎酒店评选活动等。这些举措都对我市会展业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市加强了会展业管理工作,出台了《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了《宁波市会展行业协会公约》等。
4、会展队伍不断壮大,专业人才逐步成长。目前,我市在册展览公司33家,从业人员1000余人。经过10年的发展,我市基本形成了一支专业会展人才队伍。与此同时,与我市会展企业配套的广告、礼仪、策划、布展、演出等企业也不断增加,基本形成了全市会展业配套服务体系。
二、宁波发展会展经济优势凸现
随着宁波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宁波的会展经济也以产业支撑、贸易推进、城市扶持为依托而得以崛起。总体来说,宁波的会展经济发展有着自身独具的五大优势:
港口优势。宁波的港口资源非常丰富,去年宁波港货物吞吐量达到3.1亿吨,居世界第4、大陆第2位;集装箱吞吐量706万标箱,居世界第13、大陆第4位。在现代会展经济发展中,港口的优势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所以宁波会以港口建设作为优先发展的重点,大力发展以港口为平台、进出口贸易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为会展产业的发展助力。
产业优势。宁波有着厚实的产业基础,它拥有五大临港工业:化工、钢铁、能源、造纸以及修造船工业;此外,宁波还拥有自己的传统优势产业,如纺织服装业、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业、精细化工与生物医药业、文具业等等。雄厚的产业基础为宁波会展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颇具优势的撑高平台。宁波是品牌之
都、文具之都、服装名城,结合本地特色经济打造一批具有相当品位和质量的品牌展览会,实现宁波会展业的新跨越。
开放优势。宁波会展经济的发展又受益于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如果开放是船,那么会展业搭乘着这艘快船可以乘风破浪,反过来说会展又是桨,它推动着宁波朝着更加开放繁荣的埠口前行。宁波会展业的未来,必须走国际化之路,融入浩浩荡荡的国际开放潮流。
市场优势。宁波作为典型的外向型港口城市,民营经济的发展蔚为壮观,是其经济的一大特点。长三角是世界制造业中心之一,身居其中的宁波首当其冲,这就能促使其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形成强有力的买方市场。买方卖方市场的形成,是构建会展市场的最佳途径。
服务优势。会展业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举各方之力而为之,需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与服务企业之间形成良性的联动,需要城市加强会展公共服务工作,包括健全公共政策、加强会展联动、开展评优奖励、完善协调机制、扩大公共宣传、提供保障服务、为会展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等,用优质服务来培育品牌展会,来吸引大型展会落户,来吸引更多的客商纷至沓来。五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了,宁波的会展业必将会前景灿烂,前程似锦。
三、我市会展业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我市在发展会展产业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
办展企业数量较少,实力较弱。目前,我市多数大型会展活动由政府举办,办展企业数量和实力明显不如同类副省级城市。现有办展企业多为中小企业,难以独立承办大型会展活动。据初步统计,全市30余家展览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不足20万元。
公共扶持政策尚未建立。目前,市财政对会展业的扶持资金,仅局限在由政府牵头举办的大型会展活动,大多数由市场运作的会展活动没有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会展业竞争的公平性,不利于全市会展市场的培育。
会展业管理比较薄弱。与国内许多城市相比,我市会展业管理力量明显不足。我市会展办与市大型活动办合署办公,没有内设机构,正式编制只有5人,且承担了繁重的展会、节庆承办任务,难以把较多的精力用于会展公共服务的基
础性工作。行业协会尚没有确立行业权威,难以充分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多头办展、重复办展现象仍较突出,不审批、不备案时有发生。
会议产业发展不快。除APEC中小企业服务联盟论坛、甬港经济合作论坛等少数几个国际性会议(论坛)以外,其它活动规模较小,数量不多,影响有限,难以对我市会展业发展起有力推动作用。
部分会展活动实效不够明显。部分会展活动举办单位把大量精力花在领导邀请、开幕式组织、宾客迎送等方面,没有花大力气推动招展、招商等工作,影响了会展活动的实效。
硬件设施不配套。展馆配套设施严重滞后,附近20~30分钟步行圈内,相应的辅助设施没有到位,以致办展期间出现交通难、吃饭难、住宿难、汇兑难等问题。
会展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短缺已成为宁波会展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在我市现有展览公司中,能独立办展的不到5家,多数企业管理水平低。办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真正掌握外语、精通展览设计、熟悉组织策划、了解国际惯例、富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十分缺乏。
参考文献:
[1] 毛光烈,充分发挥会展业对扩需求、调结构、保增长的作用——在全市会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4月27日;
[2] 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宁波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
[2007]41号),2007年6月1日;
[3] 张松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走宁波会展业的创新之路,宁波通讯,2009年8期
[4] 丁萍萍,浙江发展会展业的比较优势与对策分析,宏观经济研究,2008年9期
[5] 余晨杰,发展特色产业是解决我国会展弊端的新思路——以浙江制造业为例,特区经济,2008年6期。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三)
2005-04-30
京国土市〔2005〕30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市国土局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使用条件、土地用途、年限、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二十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价格等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需要保密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结果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第十三条招标、拍卖和挂牌确定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规划、交通、市政、环保和建设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开标以前应当对投标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
(一)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
(二)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并投入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标箱。
投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的,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意见。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拍卖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竞买报价单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三十三条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挂牌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二)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挂牌期限截止后,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挂牌不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竟买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第三十九条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条竞得人应当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出
[2002]71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四)
厦深指安[2009] 号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
制度》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中铁二局在厦深铁路工程施工中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安全,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 1 –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爆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爆物品。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加强对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从业人员,须参加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用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安全教育。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安全
– 2 – 操作规程。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保管和押运的从业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及民爆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司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实行统一报批、采购、仓储、发放、监督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指国防科工委、公安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于2006年11月9日制订并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二章 目的范围
第十条 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民用爆炸物品遗失、被盗等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工程施工生产建设安全、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铁路厦深线(福建段)XSFJ-II标段工程(起止里程DK53+784~DK91+331.04)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三章 引用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
– 3 – 11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道路民爆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07年8月1日实施,GB50089—2007)、《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4年5月1日实施,GB6722—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厦深铁路中铁二局工程施工线路长,爆破作业任务重,安全管理责任重大的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厦深指挥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个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彭安超,副组长蒋开春、王辉、欧述铢,情况组詹金华,警戒组陈袁兵,急救排险组陈应鹏,后勤组张西南组成。使用民爆物品的各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对所属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如下:第一项目经理部组长蒋华,副组长胡世军;第二项目经理部组长杨飞,副组长王满荣;第四项目经理部组长靳连杰,副组长崔建威。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职责:
(1)对各项目经理部的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全面负– 4 – 责,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负责监督各项目经理部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3)负责制定实施民爆物品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对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组织保障,及时救援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4)负责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等信息按规定建立台帐并妥善保存;
(5)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审批制度,督促各项目经理部严格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对各单位项目经理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7)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8)负责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营造安全作业环境;(9)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分析民爆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督促整改,负责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上报指挥部领导小组;
(10)负责收集、整理和掌握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的情况和动
– 5 – 态情况,做好现场照相、录像和文字记录;
(11)负责交通工具、物资供应、设备设施保障、生活安排等各项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审批管理程序:
根据项目施工计划情况,建立民爆物品使用计划上报审批制度。各项目经理部由民爆物品分管领导安排专职人员上报民爆物品月度计划,根据项目施工进展,上报民爆物品使用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民爆物品计划用量,由各项目经理部第一负责人审批后上报指挥部。
为保证正常生产的民爆物品供应,库管主任应根据库存量,进行实时剩余量上报情况,由项目经理部上报指挥部后,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购买。
对审批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时间2年以上。
第五章 有关制度
第十五条 领用审批制度:
建立民爆物品领用制度,根据施工项目爆破设计方案,由各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核算,填写《领用申请表》,民爆物品分管领导审批,库管主任根据领用制度及《领用申请表》数量,与仓库保管员一起认真清点核对后准许发放。
第十六条 民爆物品的领用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配送到现场民爆物品,由安全员负责现场全程监管;
– 6 –(2)民爆物品使用后,由安全员负责清理,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库房,不得在施工现场、工棚等地临时存放;
(3)运到作业面的民爆物品应由指定专人看管,标以醒目的标志。炸药、雷管不得混放,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混放;
(4)爆破作业,必须由懂得民爆物品性能和熟悉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的持证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
(5)各项目经理部接触、使用民爆物品的人员,由各项目经理部造册登记上报指挥部备案,严禁无资格人员接触和使用民爆物品。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制度:
(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指挥部安质部;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员工进行有关民爆物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员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 7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每一个员工懂得并理解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安全;
(3)对广大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法规、防火、防爆和纪律教育,使每一个员工要懂法、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4)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地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民爆物品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6)不定期的对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7)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整改制度:
(1)掌握工程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杜绝违规操作,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各项目经理部根据实际生产安全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2)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民爆物品相关环节的安全检查,采取多种形式的工作方法,坚持边查边整改的原则;
(3)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仓库、民爆物品现场使用情况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填写安全检查表,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督察,督促整改;
(4)针对不同的时期任务,进行安全检查,可分季节、施工项目、节日前后进行,做好记录,落实责任。
– 8 – 第二十条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民爆物品应符合JT617-2004的规定。
(2)民爆物品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3)民爆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4)进入民爆物品装卸作业区应: ①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②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③严禁吸烟;
④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5)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6)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7)民爆物品的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8)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安全要求,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
(9)民爆物品从仓库运输至作业区时,应由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车辆装载,由持危险货物押运证人员押运。
(10)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11)装卸作业前应对照现场监督卡,核对现场监督卡中所
– 9 – 记录的发放民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其包装。若其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民爆物品应拒绝装车。
(12)领取出库时,安全员、爆破员和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登记出库情况,及时将民爆物品直接运至现场,不准途中无人押运,严禁雷管(或导爆管)与炸药混合装运,不得乘坐无关人员,运载应符合安全要求。
(13)押运员要经常检查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14)装车完毕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对民爆物品的运输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15)装卸作业时应根据民爆物品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装轻卸,谨慎操作。同时应做到: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
(16)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若车厢门在原地关不上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17)民爆物品装卸完毕,作业现场应清扫干净。(18)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公里/小时,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 公里/小时,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并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 10 – 留。
(19)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20)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上报指挥部情况组组长。
(21)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 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22)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民爆物品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民爆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23)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人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指挥部情况组组长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及民爆物品,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24)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如果车辆中载有民爆物品时,需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民爆物品进行转移并安全保存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储存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运达库房后,仓管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 11 – 详细填写进出库总帐,由仓管员、库管主任同时签字。
(二)民爆物品存储仓库,必须做到:
(1)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责任人;(2)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放民爆物品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由爆破员凭爆破员从业资格证和民爆物品管理卡领取(雷管、炸药应分开、分时发放);
(三)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设计库容量为10吨),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按标准堆放,雷管箱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常宽度不小于1.3米,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导爆索、导爆管和炸药的堆码高度不超过1.5米。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它活动;
(五)进入库区人员入库前必须把手机、对讲机关闭,将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存放在值班室保管;
(六)必须每日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检查库房情况,发现潮湿结块,应及时做好记录并上报指挥部;
(七)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立即报告指挥部情况组组长和公安机关。
– 12 – 第六章 民爆物品作业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实施责任人的安全职责:(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3)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6)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三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民爆物品,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4)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5)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6)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7)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如数及时交回民爆物
– 13 – 品库。
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6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爆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6)检查民爆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民爆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民爆物品,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 14 – 得发放民爆物品;
(3)及时统计、报告有质量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爆物品;
(4)配合公安机关参加过期、失效、变质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押运员职责:
(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
(2)监督运输车辆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3)确认运输车辆及其所装运民爆物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
(4)负责看管民爆物品,防止民爆物品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七条 仓库主任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2)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3)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民爆物品;
(4)配合公安机关参加民爆物品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 15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主题词:基本建设 民爆物品 制度 通知 抄送:本部各部室。
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2009年1月7日印发 – 16 –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五)
XX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导巡查制度
为加强办税服务大厅的管理,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制定办税服务厅的领导巡查制度如下:
一、大厅领导巡查人员的范围
大厅巡查人员由区局局长、副局长实行轮值,每周一轮换。
二、大厅领导巡查人员的具体要求
(一)大厅巡查领导应定期对区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巡查。
(二)大厅巡查领导要严格按照市局的着装规定进行着装,挂牌上岗,做到着装整洁。
(三)大厅巡查领导巡查期间如遇出差、生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应与其他领导换岗。
三、大厅巡查领导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
(一)对大厅正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大厅内的服务设施管理、大厅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大厅服务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受理纳税人采取直接上门方式提出的意见、投诉和建议,必要时可与其进行洽谈。
(五)当纳税人与办税服务厅内税务人员发生矛盾和争议时,负责进行协调。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六)
公司各部、室:
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办公设备用具的管理,公司已制定了《关于大宗办公设备用具管理制度》,各部(室)都认真遵照执行。但是,目前在办公用品的使用上还存在一定浪费现象,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勤俭节约的意识,创建节约型企业,减少公司不必要的开支。对此,办公室拟定了节约使用办公用品的几点意见,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公司内部文件,及上行文件尽量使用双面印刷。
二、文件草稿及清样的打英复印一律双面使用,能传阅的文件,尽量传阅,减少复印次数。
三、各种水笔,应妥善保存笔套,日后换芯继续使用。
四、各部室领用的“u”盘、移动硬盘、照相机、摄相机等贵重办公用具,要妥善保管,并责任到人,如因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五、各部(室)人员要正确掌握本部门内的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用具的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六、爱护软盘、光盘、档案盒等易损物品,做到正确使用,以保证最大限度的使用次数。
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七)
教育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街道教育系统全员办信息、搞调研和对外宣传的积极性,增强教育信息调研工作,巩固和扩大外宣成果,更好地促进全街道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信息工作的要求,结合街道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小学、成教、幼儿园。
二、考核目标
总体目标:做到《日照日报》教育版、岚山电视台、日照电视台及《日照教育信息》、《岚山信息》、《岚山教育信息》等媒体每月必见我街道中小学、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情况。
1、信息工作:各学校每周上报教委办公室有价值信息不少于1条。
2、通讯报道工作:各学校、幼儿园每季度在区级以上报刊发表教育通讯文章、新闻消息或电视台报道不少于2次。
3、调研工作:各学校、幼儿园每年撰写调研文章不少于2篇。
三、考核奖惩
1、信息考核以分计算。各学校、幼儿园每上报街道教委一条信息得1分,采用一篇得5分,被区《教育信息》采用一条得10分,被《岚山信息》或《日照教育信息》采用一条得20分,被省级媒体以上采用1条得30分,被领导批示1条另加10-20分。
2、新闻稿件被《日照日报》教育版发表1篇得20分,在省级报刊发表1篇得30分。教育工作被岚山电视台报道一次得15分,被日照电视台报道一次得20分,被省级以上电视台报道一次得30分。
3、考核结果以累计得分计算,按积分多少评选街道、区、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通过电视台报道的要事先报告街道教委;信息宣传材料一律通过街道教委上报区教育局。
四、组织实施
1、各学校、幼儿园信息、调研文章及新闻稿件的审核,由各分管校长审核,重要信息要由学校校长签发。
2、信息、调研文章及新闻稿件的登记及统计由教委办公室负责,同时各学校、幼儿园要及时搞好材料登记存档工作。教委将定期通报信息上报、采用情况,年底统一考核。
3、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教育宣传工作,有分管领导,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完善办公条件,有条件的学校要接入互联网,除紧急信息外,所有信息都应使用lsjdjw@电子邮箱上报。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要积极动员,广泛发动,努力工作,争取出色完成任务,把教育战线上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宣传出来,为岚山头街道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
4、本办法于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八)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8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附件
一、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
省建管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核实结果符合标准,予以受理。
资质申请受理后,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之申请人。
第九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管局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部门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质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批准资质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齐全、有效的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核定检测资质。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依据技术标准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诚信建设、服务水平、检测业绩、质量责任赔偿能力等条件委托质量检测业务,承担委托责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可以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试验等应逐步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并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异地设立固定分支机构或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分支机构必须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所开展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设置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异地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先向检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基础;技术标准;计量认证等知识。培训方式应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采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检测机构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省建管局组织对检测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的,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结果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建管局制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对本省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应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审批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省建管局应组织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测工作。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应记入管理手册,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未按要求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管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九)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估价结果,结合政府产业政策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审议。
(四)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确定最终底价,特殊情况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需要保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十)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并符合本规定附录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专项检测业务内容包括: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专项检测项目。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内容包括: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九)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2.防水材料;3.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4.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建筑外窗(含现场检测)、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第三章 检测机构、人员质量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检测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对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在进行检测工作时,应当登录检测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混凝土试件等材料的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留置试样。检测机构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查询检测数据的方式。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时,对于检测管理系统包括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该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并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样式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识。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工作场所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承担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委托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违反上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下列行为,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制作和送检试样的;
(二)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三)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
(四)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六)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与核查。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监督工程的检测、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与检测相关的质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的方式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实施监督检查,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参加。
第二十八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检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的。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责任单位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对施工单位的建造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方面不再符合相应检测资质标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资质条件核查及处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整改期1~3个月,整改期内检测机构不得承担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
(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上传检测数据的;
(四)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的;
(六)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留置试样的;
(七)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结果离群的。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要求检测机构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调离岗位,5年内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运行有严重失查行为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的;
(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要求检测机构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5年内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一)伪造检测数据的;
(二)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实施检测的。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被撤回资质证书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检测机构1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同时废止。
附录:
检测机构应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及检测用房建筑面积要求(略)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十一)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
关于举行“七一杯”乒乓球比赛活动的通知
公司各部,各分公司:
为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员工体质,加强公司内部沟通,提升公司凝聚力,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经公司研究,决定开展“七一杯”乒乓球比赛活动,现将《乒乓球比赛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部门根据方案要求积极参加,按方案规定时间将参赛人员名单报至综合部。
特此通知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工会委员会
2015年6月26日
重庆渝垫国有资产经营****
乒乓球比赛活动方案
为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交流,增进员工间的友谊,营造和谐的公司文化氛围,特举办第一届员工乒乓球比赛。
1、 比赛项目:乒乓球男女个人比赛
二、比赛原则:按照乒乓球比赛规则比赛,遵循“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讲究球风,赛出水平。
3、 比赛时间:2015年7月1日-7月10日
四、比赛地点:公司五楼活动室
五、比赛规则
(1) 参加人员: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各部门推荐名额不低于本部门总人数的20%。
(二)比赛办法:
1、比赛分初赛、决赛进行;
2、初赛采用循环赛积分制(5局3胜11分制),以积分方式决出男子组前8名、女子组前4名进入决赛;
三。决赛采用淘汰制(7场4-11分)确定冠军和亚军;
4比赛用40毫米的白色乒乓球。比赛用乒乓球拍可以是自备球拍,也可以是裁判组提供的公共球拍。
5、裁判组由3名裁判员组成。要求各部门熟悉竞赛规则,做到严格、公平、公正。
五、具体实施办法
(一)报名:6月29日下班前,各部门上报比赛人员名单,交到综合部。
(2) 抽签:6月30日下午,将对比赛人员资格进行确认,抽签决定首轮对阵双方。抽签结果和比赛次数将在工作人员工告栏上公布。
(三)比赛规则
1、本次比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手必须服从裁判裁决,如对当局比赛结果有疑异可上报到裁判组,由裁判组裁决。严禁与裁判员争吵或辱骂裁判。否则,除取消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参赛者必须提前10分钟签到,超过10分钟者将输掉比赛;
三。比赛采用每场11分制,即先得11分者获胜;到10平后先连续得2分者当局获胜;
4、初赛时,每场5局3胜制,胜者积1分,输者积0分;
5、决赛采取7局4胜制,对阵原则为:男子组积分第1名对第8名、第2名对第7名、第3名对第6名、第4名对第5名;女子组第一名与第四名、第二名与第三名对决,胜者进入下一轮决赛,以此类推;
6在决赛中,比赛结果必须由参赛者签名。
(四)比赛现场细则
1发球权和选边的确定:比赛开始前,双方通过猜硬币的正反两面来决定,胜利者有权优先决定发球或选边。
2、换发球及换边:1)从第一个人发球开始,连续发2个球后,发球权交给对方,如比分到10平以后,每人发1个球后,发球权交给对方;2) 比赛结束后,双方换边,发球权也随之改变。
三。重发球:发球入网,球到达对方桌上,不计分,发球者重新发球;
4休息:每场比赛双方可暂停一次,但时间不超过30秒;
每场比赛结束后,双方均有权要求休息,但休息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5、得分
1) 发球时,击球前球必须远离手(球的高度不受限制),否则视为犯规,对手得分;
2) 如果你发球,但你不击球,对方就会得分;
3) 发球出网或球出网时,对方得分;
4) 接球网下或过网直接出界,对方得分;
5) 球绕过球网的一侧到达对手的桌子,对方得分;
6) 击球后,对手擦到对方桌边线外侧得分;
7) 每场比赛,双方均有机会提出异议,分数由裁判组决定。
六、奖项设置
根据决赛成绩评出男子组冠亚季军各一名、女子组冠亚季军各一名;进入决赛的人将获得优秀奖,而其他人将仅获得纪念品。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十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分析相关资料,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税务约谈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经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税务约谈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条 税务约谈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5〕361号)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十三)
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
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进步社会进步,赋予雷锋精神新的内涵,开展学雷锋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载体。根据我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际情况,为建设和谐幸福的青白江,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目的
雷锋精神哺育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的成长,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可促进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培养教师的奉献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家庭、社区、社会积极参与到学雷锋活动中来,对于推动社会公民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二、制度保障
“学雷锋活动”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我们紧密结合全面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建立长效机制,以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为主题,以青少年学生道德品质培养为重点,以社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为主要载体,大力推进,使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制度化。为此,成立以局长为总负责人的活动领导小组,以相关科室、全区各学校为成员单位的组织机构(附件一),同时建立青白江区教育局“学雷锋活动”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学校年度德育目标考核。
三、主要活动
(一)开展学雷锋“六个一”活动。(教育科)(各年级组长落实)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在全区中小学深入开展学雷锋“六个一”活动:读一本书、讲一个故事、开一次班会、写一篇心得、做一件好事、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读一本好书、讲一个故事”让今天的中小学生知道雷锋是如何对待学习、工作、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了解雷锋的成长;通过“开一次班会、写一篇心得”让学生充分讨论什么是雷锋精神,为什么雷锋精神能够历久弥新,怎样传承雷锋精神,并结合自身的成长写出自己的心得体会;通过“做一件好事,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引导中小学生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为父母、同学、集体、社区乃至整个社会做力所能及的好事。
(二)“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教育科、成职幼教科)
紧密结合市委“五大兴市”战略,区委“五区发展”战略,着眼我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长远发展,深入开展系列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1. 开展“学雷锋——文明交通,从我做起”志愿服务活动
3月,教育系统集中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月——文明交通我先行”系列活动
(1) 利用法制教育课堂,普及儿童交通安全知识。(学校牵头落实)
(2)利用“红领巾监督岗”,开展文明交通劝导,协助交通指挥、疏导。(学校牵头落实)
(3)利用“小手牵大手”活动,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文明交通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倡导文明交通的意义,让雷锋精神焕发出新的活力。
2. 结合“我们的节日”活动,开展关爱他人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空巢老人、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残疾人关爱活动。目前我们已经有教育系统志愿者服务队和敬老院建立了联系,关爱活动进入了常态化,今年我们将继续推进此项工作,争取让更多的志愿者队伍和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等建立“一对一”的服务联系,让志愿服务活动起到实效。具体活动有
(1)和社区敬老院建立联系,定期开展关爱慰问孤寡老人活动。
(2)和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定期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活动。
(3) 与特殊教育学校建立联系,定期组织志愿者在艺术、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方面帮助特殊教育学校。
(4) 农村少年宫组织教师志愿者和大学生志愿者,为留守学生提供艺术、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指导。
3. 开展“走进社区,文明我先行”志愿服务活动
组织志愿服务队和社区进行对口联系,建立志愿者社区服务站,定时定期为社区的老百姓提供环境卫生、文明礼仪、公民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入学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活动。在全区农村学校少年宫的帮助下,利用寒暑假在社区开展中华经典诵读表演活动。通过这些活动,让全区青年受到文化艺术的影响,激发热爱家乡的热情,为我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4. 开展“关爱大自然”志愿服务活动。
围绕区委“生态田园示范区”建设目标,开展“关爱大自然活动”
(1)3月:利用“植树节”,开展植树活动,发放植树卡,认养小树活动;利用“3月10日——青白江环境警示日”组织“红领巾突击队”、“毗河浪”等志愿者组织,开展养绿、护绿、我区水质情况调查等活动。
(2)4-6月利用清明节、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无烟日等组织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学校牵头落实)
(3) 9月至12月,定期组织学生调查工业区和车间的城市污水处理情况,并到气象局调查空气污染情况。
(三)强力推进“雷锋精神代代传”展示活动(教育科、电教馆)
1营造氛围弘扬雷锋精神
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班会、教师大会等形式,借助学校各种宣传栏,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弘扬雷锋精神,让雷锋精神走进校园、走进课堂、走进师生心灵;全区各学校在做到学雷锋“六个一”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学校校园文化特色,让雷锋精神和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
2. 搭建平台,展示雷锋精神
建立健全“青白江区教育网络”宣传平台,开设“学雷锋”活动专栏,及时上传机关、科室、各学校“学雷锋”活动信息;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校园网、课堂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雷锋精神”,结合“百姓故事会”,开展“寻找身边的雷锋”活动,开展“雷锋精神代代传”知识宣讲;开展多种形式的艺术活动,唱雷锋歌,把雷锋精神融入学校艺术教育。
(3) 开展丰富多彩的学雷锋教师宣传教育活动(人事部)(由各级领导实施)
1. 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五区”发展的新要求,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雷锋精神”、学习教师“职业道德”有关要求。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深入开展教职工学雷锋活动重要意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学习优秀教师代表的典型事迹等,不断提高教师对“学习雷锋”与师德师风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其内涵的认识,不断提高我区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整体素质,影响和带动学生、家长群体的道德思想建设。
2. 通过举办报告会、宣讲会、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大力宣传郭明义等模范人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进校园巡讲活动,在校园掀起学道德模范、见实际行动的热潮,激励青少年争当雷锋精神新时代的传人。组织学习“2011年度人物”——成都市教师胡忠、谢晓君夫妇支教的先进事迹,加强对身边的优秀教师先进事迹的挖掘及宣传,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学习大讨论。
3. 在广大教师队伍中,开展“践行雷锋精神”倡议活动,大力弘扬雷锋爱党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倡导教师队伍在自己的岗位上,以雷锋精神为奋斗的动力,锐意进取,自强不息。(学校牵头落实)
4. 组织教师志愿者慰问支教教师,学习支教教师的奉献精神,树立支教典型,促进教师队伍师德建设。
5各学校要积极探索本单位学习雷锋的活动和感人事迹,加强宣传。要借助新闻,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
各校每月20日前报送一篇先进事迹材料,每月至少报2篇专题信息,宣传开展工作的新动态、新成效,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年级组长落实,发电子版)
(4) 开展丰富多彩的学雷锋教师实践活动(人事部)
1.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校园文化建设活动。通过校园网、教育博客、板报、美术(摄影)作品比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学雷锋活动。
通过组织开展“雷锋榜样进校园”、“雷锋精神大家谈”、“雷锋事迹在身边”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学雷锋的浓厚氛围,促进和带动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组织开展学雷锋网上系列活动,在系统**开设学雷锋活动专栏,搭建学雷锋网上交流平台,举办雷锋精神**、摄影、动漫等网上作品展评活动,不断增强学雷锋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教师“庄重承诺、严格践诺、多方评诺”诺言践行活动。(各年级组长落实)学校要广泛开展职业理想、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大讨论,引导广大教师以雷锋同志为榜样,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品德建设,认真学习雷锋同志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增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积极促进每一位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实现社会价值和自己人生价值的和谐统一,做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3.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教师“关爱学生、影响社会”主题活动。(各年级组长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职业中学家访工作的通知》、《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家校联系制度暂行规定》、“国家、省、市、区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校长、教师素质”的要求,以“关爱学生、影响社会”为主题,全面深入开展教师家访工作,密切家校联系,构建家校教育合力。
4.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志愿服务活动。学校要组织教师开展学习雷锋志愿服务,创建具有鲜明教育特色的活动。
结合“文明伴我成长”活动开展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结合“文明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开展文明礼仪、保护环境、爱粮节水等宣传志愿服务,结合“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积极联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区、工矿企业、驻军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建立多种形式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基地。要努力增强全社会的志愿服务意识。
5. 深入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选树先进典型活动。大力选树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先进典型,开展“教育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活动,开展系统教书育人楷模推选及表彰活动,开展“雷锋式学校”、“雷锋式教师”创建和命名活动,推动广大教师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
及时发现和选树教育系统学雷锋活动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高尚风范和优良品格,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师生。
(五)开展“雷锋精神”专题研究活动(研培中心)
开展“雷锋精神”专题课题研讨,深入挖掘雷锋精神的时代特征,把“雷锋精神“与我区“五区”建设目标紧密结合,找准“雷锋精神”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落脚点,推动“雷锋精神”在当今社会公民道德建设、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深入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认识学雷锋活动的意义,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确保活动开展。
关于印发讲话的通知 (十四)
关于加强敬老院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敬老院日常管理,提升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对外形象,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结合我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的实际,现就加强敬老院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管理的重大意义
加强敬老院管理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改善农村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健全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幸福新峄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充要分认识加强敬老院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敬老院管理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二、强化措施,扎实抓好敬老院管理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建立健全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敬老院入院率和防范突发性事件发生的重要保证。
(一)优化院内环境。要充分整合敬老院现有资源,立足长远,科学规划布局,做到院容院貌整洁、附属设施齐全,环境幽静,方便生活。
(二)完善管理制度。在抓好优化院内环境的同时,不断完善敬老院的管理,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要建立健全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财 1
务管理、考勤和值班、请销假、会议学习、医疗保健、接待、物品管理、食堂管理、卫生保洁、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守则、供养人员守则等各项制度。同时,要按照程序和要求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并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
(三)配齐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人员与入院供养对象不低于1:10的标准配齐。要加强对工作人员思想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同时,鼓励志愿者队伍为供养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供养资金和管理经费。要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将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供养对象标准及时、足额配套拨付,保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同时,建立敬老院管理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
(五)大力发展院办经济。要充分利用敬老院内现有闲置土地和设施,通过种植、养殖、加工等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敬老院经济创收,实现以副补院。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参加劳动,并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丰富供养对象生活。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供养对象衣着要整齐,膳食结构要合理;定期组织供养对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要及时落实资助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妥善解决好这些人员看病问题;要经常性开展健康有益的适合供养对象的文化娱乐活动。
(七)加强生活安全管理。要注意食品、消防、自然灾害和日常生活等安全工作,防止突发性事故的发生。检查的重点是供养对象的吃饭、穿衣、住房、就医、娱乐活动、生活护理等方面情况;敬老院的治安、消防、卫生、食品等方面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管理服务情况;供养对象遵守守则等情况。通过检查,认真查找敬老院管理服务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解决方案。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夜间值班,确保居住供养对象的安全。
(八)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根据有关应急处置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敬老院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敬老院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并进行实地演练,提升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对火灾、食物中毒、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处置应急能力。
三、严肃纪律,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管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策规定要求严把供养对象的审批关;要实事求是地统计和上报集中、分散供养对象人数,严禁虚报供养对象数量;严禁殴打、侮辱、虐待供养对象;严禁克扣、挤占、挪用供养对象的资金。要切实加强与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联系,切实抓好敬老院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敬老院规范管理服务纳入年 3
度的考核目标和督查督办内容,把规范管理服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老年公寓(托老中心)参照此通知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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