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工作实习总结(精华10篇)
时间:2018-06-28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刑事侦查工作实习总结(精华10篇)。
✪ 刑事侦查工作实习总结
今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检察机关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活动,根据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重要部署及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吕梁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精心谋划,认真研究,成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工作领导组,开展并出台了《孝义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摸底排查,通过和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沟通联系,了解行政执法具体情况,依法调取行政执法卷宗和目录,针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中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没有异议且应当依职权强制执行或者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予依法执行或者移送的,及时督促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移送执行,其次针对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执法部门的非诉强制执行申请后,跟进监督该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是否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如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应予执行而不执行、不应执行而准予执行的情形;是否存在把不属于法定“裁执分离”类型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裁执分离”处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如是否存在违法执行和解、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另外还应重点关注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决定是否涉及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截止目前,我院共跟踪监督并督促孝义市国土资源局移送孝义市人民法院非诉强制执行案件38起,其中,涉及非法占用集体土地418.61亩,涉及拆除和没收地上建筑物、其他设施177290.1平方米,涉及其他罚款共计8503340元。目前,孝义市人民法院已对该类案件依法予以受理,我院依法调取了相关执行卷宗,通过承办人仔细审查,发现孝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存在问题,我院及时向该院发出了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该院依法规范执行。
下一步,我院将在围绕监督重点,强化类案监督和调查核实,着力打造精品案件的同时,争取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行政非诉案件,尤其深入挖掘非诉执行案件背后隐藏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加强同监察委、公安等单位的联系,建立线索移送与反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震慑力。
✪ 刑事侦查工作实习总结
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审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基层法院,处在刑事审判的前沿,接触问题较多、案件情况也较为复杂。针对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我们本着“加强调查研究,促进审判工作”的思路,将调研工作纳入了业务目标考核的范围,出台了相应的考评办法,成立了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刑事审判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在新的形势下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方法。以“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专题,开展了两次专题调研活动。今年3月份,我们又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原则为调研课题,先后在全市法院开展了两次专题调研活动。同时,我们又以我院分期召开的“司法审判--规划法官论坛”为载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刑事案件的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xx年以来,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投入了很大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通过正在开展的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我们发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法官重实体轻程序,办案观念陈旧,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们的审判工作;二是个别法官对自己的学习要求不严,不注意学习新知识,不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三是有的法官对裁判文书的制作重视不够,裁判文书水平不高;四是有的法官大局意识和政治敏锐性不强,存在就案办案的现象。对以上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把这些问题作为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继续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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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案:揭秘犯罪的关键利器
引言: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犯罪活动也在不断蔓延,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警方成为了人民的守护者。而在警方工作中,侦查方案成为了揭秘犯罪的关键利器。本文将从案件分析、证据收集、嫌疑人追踪等方面,详细介绍侦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一、案件分析
案件分析是制定侦查方案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可以确定嫌疑人的行为规律、可能的作案手段以及相关线索的获取途径。在案件分析中,警方需要对案件的始末进行查明,寻找与案件相关的各个环节,从而构建起案件的整体画面。在这个过程中,警方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例如法医、技术鉴定等,以便获取更全面的案件信息。
二、证据收集
证据是侦查工作的核心,也是侦查方案制定的关键点之一。警方需要依靠科学方法和专业技术,对案件当中的各种线索进行详细的搜集和分析。例如,警方可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对物证进行鉴定,以及对证人进行询问等手段,积极搜集可供案件侦破的有力证据。同时,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警方需要保密工作的严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不必要的泄密。
三、嫌疑人追踪
在侦查工作中,嫌疑人的追踪是非常关键的一环。通过有效的追踪手段,可以快速锁定嫌疑人的行踪,并进一步调查他们的社交关系、经济状况等。嫌疑人的追踪通常包括面部识别、盗窃案例分析、车辆追踪等环节。警方可以通过公安数据库、移动通讯等科技手段,精准定位嫌疑人的行踪,从而加快案件侦破的进度。
四、侦查方案的执行
侦查方案的执行是整个侦查过程的最后一环。在侦查方案确定后,警方需要根据方案的要求,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和调查。例如,警方可以开展秘密侦查、人员搜查、搜查场所等活动,进一步厘清案件的真相。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警方还需要做好记录和调查报告的准备,以便于后续的审查和监督。
五、侦查方案的难点与挑战
侦查工作本身存在着诸多的难点与挑战。特别是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犯罪分子利用科技手段犯罪行为越发隐蔽。警方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侦查能力,及时学习新的科技手段和方法,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活动。
结语:
侦查方案是警方侦破犯罪的重要工具。通过科学的案件分析、证据收集、嫌疑人追踪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严谨、细致,警方可以有效揭示犯罪的真相,为刑事司法提供强有力的依据。然而,侦查工作仍面临着不少挑战,警方需要密切关注社会变化,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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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了我们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在信息化的背后,数字化转型也在悄然进行。这一切都在告诉我们,保护好我们的信息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信息侦查科是一支专门负责保护信息安全的综合性部门。信息侦查科应该具备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出色的协作和严密的保密性等优良特质。在现代工作中,信息侦查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信息侦查科的作用,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信息安全工作体系,以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国家利益,信息侦查科的工作人员必须制定一份完善的工作计划。
一、制定前期工作阶段计划
在制定一个成功的信息侦查科工作计划之前,我们需要考虑的第一步是进行前期工作。在这个阶段,我们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计划来确定它们是基于哪些前提和假设条件确定的。前期工作阶段计划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计划的范围:信息侦查科的工作覆盖面很广泛,不可能将所有的任务都纳入到计划当中。因此,应该明确本次计划所涉及的信息安全领域,以确定其工作范围。
2. 建立目标:在实施信息侦查科工作计划之前,必须先确立工作的目标和预期的成果,以确保计划的有效性。
3. 确定资源:对于一个复杂的计划来说,必须要确保所需要的资源是足够的,以保证计划得以顺利进行。所以在前期工作阶段中要确定所需资源。
4. 确定时间:信息侦查科工作计划是非常复杂和繁琐的工作,必须为它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安排,以确保它能够准时完成。
二、制定实施阶段计划
在完成前期工作之后,我们需要进入下一个阶段 - 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应该进一步细化实施步骤,使其尽可能地详细和清晰,以便更好地执行计划。实施阶段计划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工作小组:建立一个有能力的、经验丰富的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整个计划。
2.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阶段计划是具体的、可操作的和可持续的,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3. 确定评估标准:确定一个科学的评估体系,以确保计划的实施情况得到有准确的评估。
4. 确定工作进度:在铺设任务之后,应该为整个信息侦查工作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以确保计划在指定时间内按照规定计划正常进行。
三、监管期计划
信息侦查科计划实施完毕后,还需要伴随着信息侦查工作安全长期持续地进行下去,同样是一个重要的阶段。监管期计划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定期维护:随着信息侦查工作的实施,一些传统的和具有创新性的工作都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正常、安全、高效地运作。
2. 加强团队建设:信息安全工作是需要资源、人力、物力等多方面的支持,因此,团队建设非常重要。应该定期开展团队建设和培训,不断提升整个团队的综合素质。
3. 设立成果反馈机制:在信息侦查工作之后,应该建立一个反馈机制,加深与客户的沟通,提供服务,保证工作成果是持续更新、持续完善的。
总之,制定信息侦查科工作计划是保护信息安全的重要保证。加强人员、技术、管理、培训、团队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必将确保信息安全工作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要将信息侦查科打造成高素质的信息安全捍卫者,为国家的信息安全保障做出贡献。
✪ 刑事侦查工作实习总结
尊敬的XXX公司招聘部门负责人:
您好!很荣幸能有机会给贵公司投递我的求职信,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警校生,对刑事侦查工作充满热爱和热情。我相信自己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优秀的团队协作能力,能够在贵公司获得成长的机会,并且为贵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从小我就立志成为一名警察,因其令人向往和充满挑战的工作性质。因此,我选择了就读警察学院,并且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学习和训练中。在我的四年学习过程中,我通过系统的专业课程学习掌握了刑事侦查的理论知识,包括犯罪心理学、侦查战术等方面的知识。除此之外,我还参与了模拟实战训练,学会了如何勘查现场、搜集证据以及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除了在课堂上的学习,我还积极参与了一些实习经验,这让我有机会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我曾经参与了警方的一次打击整治行动,跟随老师们到案发现场进行侦破工作。这次经历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的复杂性。我学会了如何分析线索、调查取证以及收集情报。在团队协作中,我与队友们密切配合,共同攻克难题,最终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给社会带来了公平和正义。
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我认为作为一名警察,必须具备坚定的意志力和执法的决心。我深知这份工作的压力和责任,并且愿意接受挑战。我注重自我修养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坚持遵守法纪,保持操守,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我相信这些优秀的品质与专业技能的结合,将使我成为一名出色的刑事侦查警察。
作为警校生,我对您公司的招聘信息产生浓厚的兴趣,特别是您公司在刑事侦查领域的优势。我希望能有机会加入贵公司,为您的团队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凭借我的学习经验和实践能力,我能够在贵公司有所作为,并且不断提升自己。同时,我也非常期待通过与您公司的合作,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安全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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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敬礼
XXX(个人签名)
✪ 刑事侦查工作实习总结
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
毛立新
【摘要】刑事侦查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目标。笔者以新时期经济市场化、法制现代化进程为背景,提出追求公正与效率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的主题,并分析了公正与效率目标在刑事侦查中的体现和要求,就加强侦查制度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刑事侦查 公正 效率 改革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公正乃是刑事司法的灵魂”,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i]。与此同时,效率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公正在法律中第二种涵义是指效率。” [ii]追求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刑事侦查工作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追求公正与效率。提高侦查效率,确保执法公正,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一、追求公正与效率,是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的主题
在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中国加入WTO并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大家庭,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一)刑事犯罪不断升级的挑战。市场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急剧变化,特别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导致社会上诱发犯罪的因素和犯罪分子可资利用的机遇、条件增多;而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明显弱化,新的社会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需要较长的一个时期。这决定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刑事犯罪总量必然有增无减。从统计数字看,1983年严打时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是61万起,到2001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达到445万起,增长了六倍多。未来刑事犯罪加剧、升级的趋势十分明显,特别是以涉枪、涉爆为特征的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以吸毒贩毒为纽带的连锁犯罪,贪污贿赂、金融诈骗、洗钱等严重经济犯罪,以电脑和网络为代表和作案手段的高科技犯罪等具有世界性的五大犯罪浪潮,必将在我国迅猛发展。[iii]
(二)法制现代化的挑战。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了庭审制度、调整了强制措施、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等,加强了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则要求继续改革刑事侦查制度中陈旧、落后的内容,建立与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相匹配的民主、科学、文明的刑事侦查制度。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刑事侦查部门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增强程序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我国已经加入WTO,并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这要求我国刑事侦查活动必须接受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向国际刑事司法标准靠拢,扩大人权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面对刑事犯罪不断升级和法制现代化的挑战,刑事侦查工作暴露出许许多多不适应之处,集中表现为:
(一)侦查破案的能力不强,侦查效率不高。由于刑事侦查体制不顺,条块分割,指挥不畅,行动迟缓;刑事侦查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侦查专业手段和基础业务建设十分薄弱,情报信息不灵;侦查模式老化,破案手段单一等原因,导致侦查破案的效率不高。相当部分刑事案件没能快速、及时侦破,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受到威胁,社会治安是依然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二次全国百姓安全感调查显示,在影响百姓安全感的诸因素中,“刑事犯罪”依然高居首位。
(二)执法不公、不严,侦查违法现象突出。由于刑事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实践中侦查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主要有: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利用疲劳战、车轮战、变相体罚逼取口供及引供、诱供行为普遍存在;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突出,使用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人身强制措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超期羁押问题十分严重;在采取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时,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特别是近两年来,媒体接连曝光各地发生的“刑讯致死人命案”“处女卖淫案”“夫妻看黄碟案”等,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侦查工作的严厉批评,专家学者纷纷呼吁严格约束侦查权。
以上说明,新形势下的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不足的困境。为应对挑战,摆脱困境,公安机关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与控制,不断提高侦查效率,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另一方面,还必须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切实保障人权。也就是说,追求公正与效率构成了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改革与发展的主题。
二、公正与效率在刑事侦查中的体现与要求
公正和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在刑事侦查中有其具体体现和要求。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刑事侦查中的公正目标
刑事侦查中的公正是指在侦查活动中要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法律精神。[iv]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必须依据实体法的规定作出公正的处理,包括: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对于错误立案、错误采取侦查行为和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是对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应在立即纠正的同时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等。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侦查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程序正义的精神,程序公正在侦查工作中体现和要求是:坚持以正当程序追究犯罪,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刑事侦查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严禁超越职权和程序违法;对刑事侦查权进行严格的监督制约,特别要受到司法权的控制与约束;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必须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提高工作效率等。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体现了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大价值目
✪ 刑事侦查工作实习总结
20xx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区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区市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以争创一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目标,以“一院一品牌、一部门一亮点”为抓手,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运行为契机,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一年来,共受理各类案件1971件,其中刑事执行检察案件1792件、职务犯罪案件5件、审查起诉案件3件,有力维护了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监管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聚焦监督主业,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一)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320件。纠正刑事执行活动违法12件,纠正提请“减假暂”不当和裁定不当62件,同比增加675%,居全区第一。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核查出银川监狱、宁夏女子监狱十八大以来法院生效裁判涉及财产刑职务犯罪罪犯26人762.22万元。
(二)加强刑事执行强制措施监督。坚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催办公安、法院诉讼阶段即将到期案件310件。继续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清理出未交付执行罪犯27人,监督收监执行19人。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过程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交付执行、安康医院监管医疗活动等的同步监督,共办理强制医疗监督案件2件2人;监督强制医疗所收治地方精神病院被强制医疗人员6人。
(三)强化监管活动监督。强化日常监督,重点对监管场所“三大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防范检察,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口头纠正建议20余次,书面检察建议10份,配合和督促监管场所开展安全防范检察48次,及时消除监管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有效防范了监管安全事故。
(四)加强社区矫正常态化检察。切实把社区矫正检察作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日常巡回检察与专项检察相结合,在全市开展了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社区矫正安全防范专项检察活动,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并监督整改落实65件,居全区第一。工作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载交流。
(五)加强司法办案力度。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件3人,提起公诉并作出判决3件3人。监督银川监狱对李某某脱逃未遂案立案侦查,李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件,初查终结2件。立案查办了王某涉嫌行贿案,涉案金额18万元,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实现了全区刑事执行检察自侦案件查办“零”突破。开展执法人员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宣讲12次。组织区市“两代表一委员”、国企职工等2100余人到监管场所接受了警示教育。
二、狠抓创新驱动,扎实推进“一院一品牌、一部门一亮点”
(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取得较好成效。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安排,开展了第五届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化检察室评定工作。加强派驻检察室队伍建设,结合员额制改革,在人员配置上予以倾斜,促进队伍结构优化;狠抓业务建设,借助执检子系统对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全部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归档、全程留痕。狠抓信息化建设,加大派驻检察室“两网一线”建设,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监控、信息系统的“双联”。经评定,驻银川监狱检察室、驻宁夏女子监狱检察室被高检院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驻银川市看守所检察室被区检院评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力度不断加大。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积极转变工作思路,请示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将银川地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统一由我院归口办理。同时,纳入全市基层检察院目标绩效考核,加强考核激励和宣传力度。全年共发放《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101份,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1件,同比增加237%;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采纳88件,采纳率87.1%,办案数量和采纳率均居全区第一。工作经验在全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予以推介。
(三)“两个专项检察”活动成效明显。为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开展了清理看守所未移交返还在押人员合法财物专项检察活动,重点对2013年以来看守所未及时返还在押人员合法财物等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清理出未返还合法财物的在押人员534人,涉及金额8.64万元,现已监督清理返还7.28万元。主动开展了纠正扣押罪犯非涉案款物专项检察活动,帮助9名服刑人员追回非涉案现金8285元,手机、银行卡等物品14件。两个专项活动受到了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三、突出抓手定位,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
(一)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完成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大部制改革,将14名员额检察官分配到6个业务科室,直接办案人员和辅助办案人员占总人数的87%。制定检察官权责清单,让检察官成为有权有责、权责并重的办案主体。实行办案月通报制度,院领导带头办理案件636件,人均办案127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同比下降88.8%。全力配合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转隶检察人员11名,向转隶干警赠送了纪检监察书籍。
(二)全力提升办案质效。加强对执检子系统统计巡查力度,共审核案卡档案6268张,审核案卡变更信息1916条;发布案件运行情况分析报告5份。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注重案件办理和精品案件打磨,全年评查案卷219卷,提出整改意见13条,优秀率同比上升20%。修改制定了《银川市上前城检察院检委会议事规则》《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办法》等5项制度,受理检委会会议议题137件,有效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
四、夯实发展基础,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打牢思想根基。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干警“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进一步筑牢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根基,全体干警把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的要求转化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先后开展了重温入党誓词、实弹打靶、健步走、演讲比赛、向全国劳动模范王有德学习等活动,到宁夏博物馆、银川市民大厅等地开展主题党日6次。
(二)贯彻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和“三个责任清单”。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制定了聘用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项申报制度和干警外出学习培训纪律承诺制度。深入开展“学查改”干警作风整治活动,干警的作风明显转变。积极支持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察纪律作风40余次,通报督察情况12期,对工作漂浮的2名干警进行约谈。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修改完善了《执法办案廉洁勤政风险评估及预防工作实施细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10余项,强化监督制约。
(三)扎实推进人才培养,切实提升干警履职能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主任科员2名。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技能竞赛42人次。推行青年干警导师制,评选“检察之星”12人次。成立青年干警案件讨论组、调研宣传组。全年完成宣传稿件151篇;发表调研文章14篇,其中,1项课题被自治区法学会评为良好等级,1篇调研文章在《人民检察》刊载,1篇获得全区检察机关党建理论研究三等奖。有4名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1名干警被评为全区检察业务专家,3名干警获得嘉奖。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保障工作顺利开展。20xx年,完成了我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主体工程建设。协调银川市看守所、妇联、团委等部门建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在宁夏银川强制隔离戒毒所、宁夏银川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挂牌成立派驻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监督。完成了机关和派驻检察室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保障了执检子系统的安全顺畅运行。在宁夏强制医疗所安装数字网络监控平台,为强制医疗检察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回顾20xx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动服务银川发展上工作措施不多;执检子系统的操作应用需进一步规范;队伍素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有待进一步提升。
2018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区、市检察长工作会议要求,以争创一流刑事执行检察院为目标,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品牌创建,以党建促队建,全面推动各项工作上水平,为服务“绿色、高端、和谐、宜居”银川建设和“两个率先”提供更加有力地司法保障。
✪ 刑事侦查工作实习总结
摘 要:一定规模的刑事侦查活动,需要供应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促进侦查活动的开展,进而获取侦查收益,即刑事侦查的成本与收益。而受资源有限性的影响,刑事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办时经常会受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比如侦查资源稀缺、资源配置不足、刑侦资源利用不充足等因素,从而导致侦查收益大打折扣。目前对于刑侦活动来讲,成本收益的方法要求不断提高,如何在侦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侦查收益,成为了刑事侦查相关部门的首项任务。本文首先对刑事侦查成本收益的概念及其类别划分进行简要阐述,据此深入分析其理论应用。
关键词:刑事侦查 收益 理论应用 成本
经济学中经常强调,最理想的经济活动是以最低的成本来换取最高的收益。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也是如此,侦查成本的支出也需要按照成本收益核算的原理进行,当侦查活动的成本支出极值等于获得收益的极值时,则该活动的成本利用率是最高、最理想的。当侦查成本支出大于收益时,就说明产生了一定的资源浪费,但是如果侦查成本支出不足,就无法获取预期的侦查收益。
一、刑事侦查成本收益的概述
(一)刑事侦查成本的概念
关于成本,经济学家们对其有着多样的理解。综合来讲,成本即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换句话讲,成本就产品生产所必须投入的最小费用。但随着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各领域对成本的定义有了一定的扩展,很多非生产领域在运行时也会面临成本的投入问题,刑事侦查就是一个典型的非生产领域,需要一定的成本资源投入。
现阶段,法学领域对刑事侦查成本还没有下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而是在法律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归纳的。从动态层面分析,法律成本包括了整个法律运作的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付出的成本代价。从动态意义来讲,法律成本即在整个法律运作动态过程中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从静态层面分析,即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法律执行所需付出的各种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据此,对于刑事侦查成本可以做如下定义: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属于侦查成本。其中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等法律执行项目运行的成本,具体是指刑事侦查部门在针对刑事犯罪活动案件进行侦破与控制过程中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财力。
(二)刑事侦查收益概念
刑事侦查收益,在经济领域中收益是企业通过卖出的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成本与利润两部分。
关于刑事侦查收益的研究,法律界普遍认为是在上个世纪开始的,其中有些法学专家认为刑事侦查活动基本符合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标准,在研究过程中应该以法律经济学的价值观来考察刑事侦查活动的收益问题。侦查收益和侦查成本相同,所以我们在评估侦查收益问题的同时也要在法学研究领域研究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收益进行深入的探讨。法律收益通常情况下是指在实际的案件侦查中能够获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刑事侦查活动都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收益也具有法律的基本特性。就此,刑事侦查收益即可定义为在一定侦查成本支出的前提下所获取的效益。
二、刑事侦查成本收益的类别分析
基于不同角度,刑事侦查成本和收益的`分类有很多种,以下从刑事侦查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对双方主要类别进行分析:
(一)刑事侦查成本的分类
1、侦查的权力成本。刑事侦查的权力成本主要表现在进行刑事侦查活动的部门,通过剥夺公民权利是必须要付出的成本代价。从法律层面来讲,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将人民的权力赋予国家机关部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一切需要基于人民来执行权力。因此,国家机关代人民行使权力即权力成本,权利成本的执行可以看成是国家权利资源的再分配。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逐步发展,公民的自由和人权逐渐得到重视,所以国家可行使的权利资源也会逐渐减少,直至消失。
2、侦查的错误成本。侦查的错误成本通常情况下是因为判断或者决策失误所造成不必要的成本,这些成本不是在制定任务中预先计划的成本,而是由于在达到目标过程中因为主观失误产生的损失,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是侦查主体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决策上的主观失误,导致侦查方向产生错误;第二方面是因为侦查主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行动,还可能是因为违反了诉讼程序。为了收集证据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益等而不得不付出的侦查成本。
3、侦查的机会成本。侦查的机会成本不是实际支付成本,而是在有限资源条件下提出的观念性成本。侦查机会成本是指在对于资源利用方面不顾及其他方面所造成的资源浪费,这样获得的某种报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放弃收益。
4、可变的侦查成本。可变的侦查成本是在特定的周期内,根据形势犯罪的发展趋势进行调控的侦查费用支出。不管是对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所需投入的侦查成本,还是对有可能产生危害的预谋犯罪所需投入的侦查控制成本,都可以归属为可变侦查成本。
(二)刑事侦查收益的分类
1、物质性收益。在刑事侦查活动中获得的经济收益,就是物质性收益。物质性收益通常情况下包括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物质收益。
宏观层面上的侦查经济收益,是一种间接性的经济收益。这种表现形式必须包括国家或者地区的整体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而且没有具体的方法把经济收益中犯罪侦查的经济收益进行区分,所以在侦查的宏观层面上经济收益的分析只适用于定性分析。
若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侦查收益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具体表现在刑事侦查部门对刑事犯罪者进行追缴赃款、没收全部财产等方面,主要的目的在于减少国家或者个人方面的经济损失。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伤害。根据个别案例的具体情况,便可发现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存在微观的物质性收益。
2、非物质性收益。理论上来讲,形势侦查的非物质收益具体现在三个方面:追诉与惩罚收益、预防收益、补偿收益。
(1)追诉与惩罚犯罪收益。形势侦查的追诉与惩罚收益是通过侦查活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惩罚效应。侦查与刑法是相互联系的,侦查的情况在很大方面直接对刑法的实行产生影响,而侦破率的高低也决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效应。由于侦破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刑法实施的必然性,所以侦查可以对惩罚效应产生一定的影响。
刑事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 2020年,XX刑事律师怀揣法治理想,秉持“专业、诚信、勤奋”所训,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的道路上继续一往无前、坚韧勇毅地奋进。 一 业绩与责任 以“以案件为中心”,让委托人和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律师的敬业和专业。 ——业务概况: 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9人(含涉嫌犯罪之单位,下同),上年结转案件32人,法律援助7人,全年共计为148人提供了刑事法律帮助。为9家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企业内部反腐、追索员工犯罪、提出刑事控告等刑事法律服务。 从涉案主体看,公职人员涉刑19人,占比13%;公司企业人员涉刑52人,占比35%;其他人员涉刑87人,占比59%。 案件类型看,涉及第八、九章贪污、受贿、行贿、渎职类案件25人;涉及第三、五章走私、骗贷、售假、诈骗、知产、抢劫、盗窃、商业受贿、挪用资金等经济类案件64人;涉及第二、四、六章涉枪、肇事、事故、伤害、斗殴、寻衅、毒品等类暴力、违反社会秩序类犯罪案件59人。 ——办案效果: 变更强制措施类:为62人在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批准18人;为26人提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批准7人。 撤案、不起诉类:公安机关决定撤案2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2件。 诉、判重大改变类:采纳辩护意见判决认定事实、数额减少21人;增加从轻、减轻情节12人。 二审、重审、再审改判类:二审、重审改判3人;再审改判1人。 ——大要案情况: 刑事案件无大小,每个案件都关系当事人的身家自由,不容差错。在严格要求下,2020年XX律师也参与办理了一些有影响力案件: 夏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枉法案(副厅级,涉案数千万;全国首起厅级干部法律援助案);徐某受贿案(副厅级,涉案100余万);范某受贿案(正处级,涉案数百万);刘某行贿、挪用公款、骗取贷款案(涉案数亿);李某行贿、骗取贷款案(涉央企人员、案值数亿);陈某等多人走私成品油案(涉税额逾亿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某会员单位诈骗案(涉案数千万);邵某特大且有影响力诈骗案(涉案数千万元);何某交通肇事案(死伤多人);某上市公司高管内幕交易案(涉案数千万元);臧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涉案数千万元);深圳某企业多名高管非法经营案(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蔡某诈骗案(案值数百万元);某持枪抢劫案;某外籍人团伙盗窃案;某特大传销案;某特大电信诈骗案;某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少数民族贩卖毒品案。等等...... ——经典案例: 1、范某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范某共同受贿630余万元、个人受贿80余万元,辩护意见认为共同受贿不能成立,法庭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共同受贿部分不予认定,仅认定了部分个人受贿金额,量刑四年徒刑,现进入二审阶段。启示:本案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的条件、审讯录像内容与笔录内容不一致时证据的采信、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认定等复杂问题,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2、夏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枉法案:首个厅级干部法律援助案件,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关怀。启示:信任和专业是律师开展工作的基石。 3、李某二审改判案:李某从网络购得“网维大师”代码,自己编辑制作类似软件并设立服务器,从正版软件处获得网络游戏更新点,后将自制软件销售给部分网吧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利用电脑技术,针对网络游戏,通过改变软件程序制作作弊程序运营、挂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其实施的外挂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符合非法经营的构成要件。因其经营数额超过1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五年六个月。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江苏省有关讨论纪要,李某是私自假设服务器的行为,而非外挂行为,区别的关键是能否对有关作品数据进行破坏。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变定性,并依法改判为徒刑三年。启示:对法律精准的把握是律师获得力量的保证。 4、庄某重审改判案:201X年底,庄某被控职务侵占10万元出头,辩护人提出其构成自首、从犯、谅解等意见,请求减轻,法院未予采纳,依照当时规定判处庄某徒刑五年。庄某虽有不甘,但欲早日服刑、减刑,无意上诉。辩护人判断认为,贪污受贿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势必影响职务侵占量刑基准,建议其上诉。后二审期间果然数额修改,职务侵占五年基准从10万改为100万。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法院依法改判为一年四个月。庄某2020年1月1日出狱,获得新生。启示:辩护律师不能仅着眼于法律技术,也应对政策方针有所了解,同时,律师应具有为当事人权益穷尽所有法律手段的敬业精神。 5、裴某再审改判案:裴某系某大型化肥农药公司老总。201X年其因销售从正规渠道购进的硝酸铵改性化肥,被侦查、起诉,最终江西某地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其判刑。裴某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后裴某坚持申诉,本案一审、二审均由XX律师辩护,裴某非常信任。201X年6月,裴某再次找到我所,请求帮助申请再审。为彻底扭转此案,XX律师重新从爆炸物的认定、抗爆性与爆炸性的关系、鉴定意见的可采性、买卖合同和原始抗爆性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进行一份份梳理,最终形成申诉卷宗,依法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此案,经过多年的等待,法院最终依法对原审判决改判为定罪免除,裴某算是等到了属于自己的正义。本案的启示是,再审案件成功改判需要当事人的执着和辩护律师的专业,两者缺一不可。 6、胡某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深圳某企业因生产卫星电视接收机超出许可范围,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企业多名管理人员被拘留、逮捕。该企业有在职员工数百名,管理人员被羁押,企业陷于停滞,影响社会稳定,为此,XX律师以最高级服务非公经济相关政策以及涉案企业实际情况为由,在保证当事人不会逃跑自杀、妨碍侦查、继续犯罪的情况下,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最终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和支持,本案也跻身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精品案例”。本案的启示是,律师不能做冰冷的法律执行者,在国法之外也要考虑人情,让法律的执行也有温度。 7、李某侦查阶段撤案:新加坡人李某被控告涉嫌职务侵占,被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XX律师介入后,没有等、靠、推,而是将辩护关口整体前移,迅速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搜集证据、研判案情,迅速与侦查机关沟通,发表律师意见,最终取得成功,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避免了案件进一步恶化,最快、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启示:刑事辩护有时是阵地战,有时是一场阻击战。积极辩护,将战斗尽快结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最大保护。 8、陈某被不起诉案:陈某通过直播平台与被害人相识后,以自己系富二代为名向被害人借款,数额巨大,后断断续续归还,重庆公安机关以其构成诈骗罪移送起诉。XX律师介入后研判认为该案只是民间借贷纠纷,且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谅解,不够刑事犯罪。经过多次书面意见及当面沟通,案件经历两退三延,最终检察机关接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当事人得以重归自由。启示:律师即需要专业的知识,更需要坚韧不拔的毅力。 ——其他工作: 接待当事人家属及提供相关咨询1000余人次,会见各名当事人累计超过600余人次;向公安、检察、法院、海关等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会见申请、律师书信、排非申请、辩护意见、律师意见以及各类法律文书300余份;向执法机关人员当面或电话提交、交流意见400余人次;为当事人出庭辩护100余人次;还承担了大量查阅卷宗、查询资料、调查取证、勘察现场、调解和解、查阅同步录像等繁杂工作。 二 光荣与理想 ——履行社会职责 杜峥律师履新律协刑辩委副主任; 鞠爱军、张虎律师担任市检察院的申诉案件顾问; 范凯洲律师和王强律师向有关部门提交《应立法赋予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的全国人大立法建议。 王强律师获得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刑事辩护类)、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一等奖; XX刑辩团队获评无锡市唯一的优秀刑事辩护团队; 另外,还参与法院律师值班,为群众义务提供法律咨询,为社会化解矛盾;参加电台电视台有关节目,解答群众难题、宣扬法律精神。 ——宣介法律知识 为各企业讲解刑事知识课程多场,500余人次;接待各类刑事案件咨询400余人次;发表各类法律时评20余篇。 本文来源:https://www.fz76.com/gongzuozongjie/106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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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侦查工作实习总结
杨新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广泛使用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它的应用规范是什么?本文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为理论基础,对同步录音录像加以分析,并总结出能应用于侦查实践的使用规则,以使所形成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能为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所采纳。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同步录音录像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侦查行为的诉讼活动;它所形成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的,以用于刑事诉讼为目的的视听资料。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既然同步录音录像是记录侦查机关自身侦查活动的行为,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要在侦查活动之外进行录音录像呢?
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早已为侦查机关所利用,而它在国外,基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乏使用之规定。在我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之后,同步录音录像随着录音录像证据的广泛使用也广泛发展起来。它产生时的典型形式是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同步制作录音或者录像。这种形式的产生,是因为新刑事诉讼法摈弃了纠问式的庭审形式,而规定了控辩式的庭审形式,这种形式下,法庭更多地以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作为采信的依据,这样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所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证人证言就潜在地存在着不稳定性。为了更好地固定证据,侦查机关在讯问和询问之外,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这样在审判过程中,一旦被告人、证人翻供,可以当庭出示录音录像以证明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交待或证言的自然性、合法性、真实性。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着客观性、动态直接性,所以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也逐步利用其记录其他的侦查活动,如搜查、扣押、勘检、检查,以固定侦查行为和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形成相应的视听资料为目的。
二、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程序的规范形式内容
(一)、同步录音录像需要确定实施的规范形式
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查清犯罪事实过程中,当然要采取各种侦查行为,这些侦查行为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的法律程序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其他的侦查行为则是由侦查机关内部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所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对同步录音录像而言,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应当主动对同步录音录像这一侦查行为的实施程序加以规范,并与公诉、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形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
所谓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形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是指:同步录音录像时,其本身必须注意的规则,由它形成的视听资料中所必须包括的内容,只有在这些规则被遵守、内容被全部反映时,同步录音录像所产生的视听资料对刑事诉讼而言,才是具有客观性和可以采用的刑事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中,这些问题包括两个部分,即同步录音录像所针对的侦查行为的特性、同步录音录像本身技术上的客观性。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侦查行为本身的法律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侦查行为本身的法律要求,其含义是:被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侦查行为包括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和搜查,以上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它的实施程序,并且在实施这些侦查行为时,不同的侦查行为有着不同的法律要求,否则该侦查行为在法律上就存在着违规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能。因此,在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要将侦查部门实施该侦查行为的合法程序表现出来。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上的客观性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上的客观性的含义在于:它必须要体现全面体现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等现场的全部和需要专门特别表现的局部,并且要克服录音录像本身所固有的画面局限性、清晰度差的问题。
三、讯问、询问、搜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性程序内容
由于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反映不同的侦查行为,针对反映的侦查行为的不同,同步录音录像规范程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也不同。以下以讯问、询问和搜查为典型,对同步录音录像在实施时的规范形式和具体问题做逐一分析。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法律要求:(1)、刑事诉讼法第91、92、93、94条的规定;(2)、不能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3)、讯问开始前,必须要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正在对讯问进行同步录像;(4)、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不应使用戒具。
虽然主要涉及的规范只能以上这些,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有限,而侦查机关对讯问时的纪律性要求又多以禁止性规定为主,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相当的一些问题缺少统一的认识,如讯问中的用语性规范、当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对待讯问时的处理、辩诉交易等等,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以纪实、全面的方式反映出来,这些问题亟需我们做出结论。本文限于篇幅,只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认识讯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侦查过程中以刑讯逼供和体罚为代表的违规行为,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在超出犯罪嫌疑人所能承受的范围时还不及时中止,那么无论其是否以之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都是违规行为;二、侦查人员将法律赋与犯罪嫌疑人的、不因其处于犯罪嫌疑人地位而受限制的利益,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或者是对其涉嫌行为的惩罚,这同样是违规行为。在这两种违规行为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任何交待当然无效。因此,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一方面不能有上述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在口头表达上也不能表露类似的意思,如“不老实就把你关起来”之类的话不能在讯问中使用,只有这样才✪ 刑事侦查工作实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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