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必备20篇)_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时间:2018-07-25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必备20篇)。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依据。主要应写明下列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的情况。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等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等。有诉讼第三人的应写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请求事项应写得具体明确。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应写清楚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争议的焦点,起诉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
结尾部分应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起诉的年月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即起诉依据的产权证、公证书、契税凭证、合同、往来信函、视听资料等等一切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材料。
房产纠纷起诉书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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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不动产赠与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 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
第三条 赠与目的:_________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 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 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 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 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 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 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5)_________。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盖章):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受赠人(盖章):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不动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受赠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之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之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 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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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之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甲方(赠与人):XX(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XX(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XX(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XX(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XX(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XX
2.数量:XX
3.质量:XX
4.价值:XX
三、赠与目的:XX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XX(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XX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XX。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XX 乙方(签章):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本条则具体明确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的时间,即“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即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自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始告完成。
不动产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一般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一是统一性,一个登记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簿只能有一个,这样该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才能准确地得到反映,物权交易的秩序才能良好建立;二是权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其公信力以国家的行为担保,并依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可信性提供保障;三是持久性,不动产登记簿将由登记机构长期保存,以便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获得长期的保障;四是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不应是秘密档案,登记机构不但应当允许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而且还要为他们的查阅复制提供便利。
正因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这些特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具有了公示力和排他力,因此,本条作出了上述规定。在这一点上,国外也有相似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规定,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主簿登记后,始得成立,并依次列顺序及日期。德国民法典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止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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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融资租赁经营是不动产开发经营的一种新方式,是指有购房需求的购房人(承租人)为了购买商品房,在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委托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其要求和选择代为购入所需的房产,然后,购买人以租赁方式从租赁公司租赁房产使用,从面使购房人以融通资金的方式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的一些经济活动。同时,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不动产融资租赁一般业务流程步骤为:购房者在找到合适的商品房开发商之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租赁申请;融资租赁公司审核购房者的申请资料,并了解购房者的信用和偿债能力;融资租赁公司和购房者共同与商品房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购房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房者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租赁公司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并保留商品房的所有权。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离婚不动产分割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分割方法的实务考察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
众所周知,商品房是买卖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平等地协商房屋的价格、质量等各要素,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取得的房屋。离婚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主要分为全额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所以对于离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确立的出资与登记想结合的方法。这主要体现在:
1. 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其中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储蓄或将婚前房屋变卖后的价款的房屋
因此类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由此婚前财产转化为不同形式了但仍然是个人财产,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一部分价款对应的房屋比例及相应的增值在分割时判归这一方所有。
2.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购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根据物权法第 9 条的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种情形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婚前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
1. 对于离婚夫妻单位房改房问题
房改房的产权的归属按购买时间区分,婚前购买的就是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虽然购房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分割时应按市场价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第19条作出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的分割应当按照商品房市场价的价值进行分割。
2. 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问题
就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已经予以明确。但是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了房改,而房屋登记在离婚子女名下的房屋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房屋来源于一方父母所承租的公房,购买房改房的价格一般都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有较强的福利性质,购买价格也远低于市场价,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房产登记于离婚子女名下,离婚时父母子女这一方往往提出此房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7 条及12条,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出资部分则提出是借款。对此,我们的观点是,这种情况如果因房改政策一家只能享受一次房改福利,导致子女的配偶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机会,则在离婚时应对其予以适当的补偿更为公平。
3. 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集资福利房
这种情形,主要是考虑婚前婚后购买的问题。集资福利房的出资通常是一次性的,或者两次。这类的房屋分割只考虑出资时间和结婚时间。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合同里会涉及到购房人的工龄问题,如果有婚姻就涉及到夫妻二人的工龄。尽管在购房时享受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在离婚时,应该以市场价来分割房屋。
(三)拆迁安置房根据拆迁时适用的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情况及安置房屋有无补交差价认定安置房的性质
离婚案件审判实务当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常常成为焦点,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有被纳入拆迁范围。
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划费减免等相关政策,价格比商品房优惠。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而且实践当中,很多拆迁部门为了尽快拆迁,在执行政策时尺度不一致的情况非常多,因此案件处理中既要考虑该地区拆迁的统一的政策,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割时应尽量公平合理。
1. 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
如果安置房屋仅考虑面积因素,且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房屋亦未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安置的新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补房屋差价,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 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
这里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此种情况要注意子女在婚后对于房屋是否有装潢、翻建等情形,以确定另一方是否应当予以分割,包括实践当中很多违章建筑在拆迁过程中也被安置的房屋,因被安置房屋属于合法的财产,故离婚时应当予以处理。
3. 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
这时应当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着出资的因素,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问题。如果没有出资要考虑安置时有无人口因素,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
(四)小产权房目前处理无法律依据
小产权房现实中大量存在,这种房屋在对外关系上其合法性有待进一步确认,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我们目前只是在判决书中明确该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确定双方都享有权利。
(五)单纯加名房分割中的意思表示原则
1. 基于夫妻财产约定或赠与的意思表示
夫妻一方的房屋,婚后以夫妻约定形式或赠与的形式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俗称“加名” 。但“加名”后“加名”方随即提出离婚导致争议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19条对于夫妻约定财产问题作了规定,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6 条又规定了夫妻间赠与以及撤销的问题。实践中如果能够区分,则对于夫妻约定的,按照登记为一人或两人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赠与的,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6 条来处理。如果是已经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或公证的,则不能撤销赠与。但如果赠与时未明确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赠与后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问题在于无法区分是约定还是赠与,我们认为,对于无法区分的,则按照婚姻法第19条来认定。
2. 基于政策原因
夫妻一方的房屋,为孩子上学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另一方名字加上,后双方要求离婚,审理此类案件分歧较大。因房产已实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但从考虑房屋来源的角度对原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予以多分。
二、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分割方法的问题所在
目前在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分割多遵循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忽视了婚姻家庭的人身属性。虽然商品房的高价格特点决定了在分割此类房屋时,应当遵循出资与登记相结合的原则,但房屋毕竟系婚姻家庭栖身之地,有着重要的居住功能,在婚姻家庭中又有着婚俗社会的背景,因此,单纯按照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又给审判带来很多困扰。
(一)按揭商品房出资与登记之复杂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10条对于婚前一方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支付部分按揭款,房产证婚后办理在婚前购买方名下的作出了规定。即在离婚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解释并未明确对应的增值该如何计算,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所作的计算也不尽相同,当事人也同时会提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计算方法。因此,尽管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所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依然会面对以下难题。
1. 不同情形下的增值计算方法
审判实践中,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款项的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出现了多种,并没有一种具有权威性。首先,对房屋总价款的构成有争议,是房屋当初的购买价加贷款的总利息,还是加已归还部分的利息?其次,用夫妻共同还贷的本金除以购房时的价款,然后再乘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和房屋购买价之间的差,还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和结婚时房屋估价之间的差?最后,对于对应增值部分的计算,还有当事人会提出分阶段计算增值,即房产总增值、首付款增值、个人还贷增值部分,然后三者的差为对应增值部分。这给我们的审判带来很大的困扰。
同时,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并不完全对应解释三第10条阐述的情形。比如,男方出首付30万,按揭贷款,女方出20万用于装潢,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比较普遍的。当前的形势是房屋在逐年增值,但装潢很快在消耗和贬值,如果离婚时仅对装潢的残值实行补偿,有失公平。因为房屋的装潢是在夫妻双方使用的过程中折旧的,此时在分割房屋时应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规定的原则,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男方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女方的经济利益,对双方都合情合理。
2. 是否一定判给产权登记方值得研讨
此时如一概将房屋判归登记一方所有,有时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比如婚前一方仅支付了首付款,另一方经济条件优于首付一方,婚后按揭贷款实际全由另一方支付,当房屋判首付一方所有,可能其无力支付给对方相应的折价补偿款。特别是实务中亦有出首付购房方,婚后既不对家庭尽义务,更无力供房,甚至欠下个人债务的,离婚时根本无法支付补偿款。
3. 婚后购买的房屋,支付部分按揭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这种房屋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二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不是完全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离婚时对于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物权尚未明确,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房屋可以分割,理由是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实行登记主义,自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权利人就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该类房产上并非存在一个既得权和一个期待权,而只是存在一个既得的所有权。由于购房者以房屋作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所以不管将房屋判归夫妻哪一方所有,都不会影响对银行的信贷还款利益。这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对房屋产权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内容不能适应实际案例的要求,不能有效帮助法院处理此类争议。
房屋在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后,其实际价值并不会因为是否办理了产权证而发生巨大变化,因此如果离婚时仅判房屋的使用权,则可能出现使用一方不积极去办理产权证,即便支付给对方相应的使用价值,与房屋按实际的产权价值分割差距较大,从而损害了不使用一方的权益。即使使用一方之后办理了产权证,当事人再就所有权分割进行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诉讼成本。
因此,审判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将诉争房屋的权利义务判归一方所有,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相应费用及今后归还贷款的义务也应这一方承担,并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价值支付给对方相应合理的补偿款。
4. 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或者结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
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贷款手续,婚后共同归还贷款。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对口头约定互不承认,房屋登记的一方往往认为另一方的出资是借款或者是赠与,或者根本不认可对方出资的事实。如果出资方能举证证明房屋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并以结婚为目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婚前出资共同购买的部分,应该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予以分割,也就是按份共有关系分割婚前部分,毕竟结婚前双方还不是夫妻关系,不能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二)父母参与出资房屋中情与法的对立
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7 条明确了此种情况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此不予赘述,实践中引发的纠纷亦不多。但是问题主要在于以下情形:
1. 父母参与出资或全额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对此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22条做了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在此要特别讨论的.一点是,实践中,我们遇到大量这样的案件,离婚分割时父母的情绪非常激动,不同意认定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从而不认可法院的判决,产生大量申诉信访案件。分析个中缘由,应该说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通常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不会事先进行书面约定,如果子女不离婚,事实上也不会再向子女要求返还购房款或者房屋。但一旦子女离婚,父母倾囊相助的购房款损失一半,父母的心理无论如何接受不了。
虽然目前法律规定将此种情况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父母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其子女与配偶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的。
解释三的规定出台后,已经产生了因女方要求加名男方拒绝而引起双方矛盾导致的离婚诉讼。从我们接触的大量离婚案件当事人,普通民众对于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长短在分割财产时作为考量因素是能够接受的,表现在分割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时,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的当事人的情绪相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的当事人要激动得多,保护弱势一方和为家庭做出贡献一方的原则应得到体现。
2. 父母参与出资,登记在离婚夫妻名下,但父母与其子女之间存在借条
对于那些父母出资但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我们多推定为赠与。如果该借条形成于夫妻离婚前,落款有小夫妻两人的签名,则借贷关系成立;落款仅有子女一方签名的,如果能够证实是买房时形成的借条,且距离离婚时间较长,一般可以推定借贷关系成立;如果借条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后补的,则无法证实买房当时双方有借贷的合意。
三、完善离婚中不动产分割方法之思路
通过上述考察分析可知,在审理离婚中财产分割时,法院基本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 “ 出资”、“ 登记 ” 原则,但是不能不看到,婚姻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以及社会属性,在结婚成家时,男方多出资,女方的“出资”则更多地体现在今后对家庭的投入:生儿育女。因此,当司法解释确立了上述两原则后,全国掀起了夫妻加名潮。对于离婚时不动产的分割,笔者尝试着提出以下两点思路。
(一)坚持婚姻法确立的三大原则
第一,照顾妇女儿童原则。婚姻法第39条规定法院应 “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 分割离婚财产,但是具体如何操作由法官裁量。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在大量的离婚案件中,女方处于弱势,且女方抚养孩子的占大多数,在分割房产时照顾抚养孩子一方,最大程度地全面保护未成的人的利益,合情合理。
第二,过错惩罚原则。婚姻法第47条对于离婚时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情形,规定可以 “少分或不分”,对于有46条规定情形的过错方,另一方可提出损害赔偿。但是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的情形,既不属于47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46条的范围,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第三,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原则,对于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帮助。离婚案件在分割财产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合法的前提下,判决的合理性尤为重要,不仅要考虑判决的合法性,也要考虑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道德伦理规范、善良风俗应当是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补充,妥善处理纠纷。
(二)增加房屋来源、出资、登记和婚龄相结合的原则
作为家庭内部的房屋不同于市场上交易的房屋,不能依等价有偿原则来处理。离婚分割房屋时考虑房屋的来源,在向出资方倾斜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夫妻相互的付出、对家庭的照顾等,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在实践中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在司法解释中也是有先例可借鉴的,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关于军人一次性费用的分割,就是考虑了婚龄长短的。
另一方面,对于按揭商品房,很多按揭房是为结婚所购,在分割时不能仅仅考虑首付、登记问题,如果未购房的另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与首付相应的装潢款,还有陪嫁,如汽车、现金等,在分割按揭房时是应该放在一起全面考虑的。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赠与人(父)____________,受赠人(子/女)____________,甲方愿将所有财产中提出一部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附赡养义务赠与乙方,兹将双方订立的应遵守的条件列记于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其所有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
第二条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协议成立同时,甲方将其所有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使用收益。
第三条本件赠与成立后甲方应备齐有关文件会同乙方,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本件赠与土地及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倘若登记手续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据或盖章时,甲方须即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或请求任何费用,关于本件赠与及登记所需诸费悉由甲方负担支理。
第四条自本件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赡养等义务。
第五条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前条的定赡养义务时,甲方得撤销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土地交还甲方收回。
第六条乙方在第四条赡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为之处分,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
第七条本件赠与土地与土地及房屋,甲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与他人毫无交集或来历不明情况,嗣后如有第三人产生异议,或发生其他故障时,甲方自应即予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件赠与标的物,并无设定他项权利的瑕疵,如有的话,甲方应自为理清,否则应赔偿乙方因之所受的损害。
第九条甲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如有的话,甲方应负责缴清。
第十条甲方对本赠与将来开始继承时,加入所有财产中计算。
第十一条赠与不动产标示
土地部分:____________;
房屋部分: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不动产投资合作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投资对象及权利归属
1.1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
1.2标的房屋以乙方名义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名义签订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以乙方名义审税,以乙方名义贷款,以乙方名义办理过户和交房手续等),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1.3标的房屋的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所有权等)均平均地归属甲、乙方双方共有。
第二条投资出资额及方式
2.1投资总额计人民币元(其中定金人民币元,首付款人民币元,银行贷款人民币元,税费人民币元)。银行还款金额以实际归还数额为准。
2.2上述每一项款项均由甲、乙双方平均支付。
第三条投资利润产生方式
通过对上述标的房屋的出租、出售等方式获得利润。
第四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甲、乙双方平均分配利润,平均分担亏损。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5.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转让其投资的,需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
5.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转让其投资的,对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5.3对方对于转让方的通知在天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对方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投资,且视为其放弃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税费的负担
标的房屋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房屋出售时需缴纳的税费、房屋出租所产生的税费等)由甲、乙双方平均负担。因标的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维修费、家具、家电、附属设施购置或更新费用等)均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补充条款
本协议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本协议的约定和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准。
第九条通知
9.1甲方确认自己的联系地址为:,联系电话为:,电子邮箱为:。
9.2乙方确认自己的联系地址为:,联系电话为:,电子邮箱为:。
9.3甲、乙双方通过EMS、电话(或短信)、电子邮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给对方的通知自任何一种方式达到对方的联系地址、手机、电子邮箱时视为对方收到了通知。
第十条款项往来方式
10.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和本投资有关的款项往来可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现金支付等方式。
10.2甲方:
银行卡号为:,开户行为:,户名为:;
甲方支付宝账号为:;
甲方的微信号为:。
10.3乙方:
银行卡号为:,开户行为:,户名为:;
乙方的支付宝账号为:;
乙方的微信号为:。
10.4甲、乙双方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方式将款项转入对方的银行账号视为对方收到了相应的款项。
10.5甲乙双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对方的,对方出具收据的,视为对方收到了相应的款项。人民币万元以上的付款需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房屋的定金、首付款、税费、银行贷款等)的,每逾期一日需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房屋总价(甲、乙双方购买标的房屋的合同总价)的%作为违约金。
11.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隐匿标的房屋的收益的,需按照所隐匿的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将所隐匿金额的%分给对方。
11.3乙方保证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房屋出租、抵押、出售,乙方保证在合作期间标的房屋不被司法查封或者司法拍卖,否则乙方需按照房屋被出售或者司法查封或者司法拍卖时的市场价(如系出售则以出售价为准)的%赔偿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应尽快将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范围内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则
14.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赠与人(盖章):_________
受赠人(盖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2016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
赠与合同(contract of 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2016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2016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一)
赠与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受赠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之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之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 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2016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本(二)
赠与人(父) x x x简称甲方,受赠人(三女)x x x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产育有四女,长女x x已成人于妇,次女x x幼亡,三女x x长成待婚,四女x x 尚幼以外,并无产生男儿,故曾收养x x为养子,但不守家教放浪无度自早脱离家庭而不知去向已不能为靠,考虑老后待养将乙方招夫配婿而依靠其抚养起见,甲方愿将所有财产中提出一部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附负担抚养义务赠与乙方,兹将双方订立应遵守条件列记于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所有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
第二条 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契约成立同时,甲方将其所有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使用收益是实。
第三条 本件赠与成立后甲方应备齐有关文件会同乙方,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办理本件赠与土地及房屋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倘登记手续上需要甲方出立字据或盖章时,甲方须即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或请求任何费用,关于本件赠与及登记所需诸费悉由甲方负担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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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本件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抚养其祖母及父母等义务,关于妹妹的出嫁费用,乙方亦应尽量赠助。
第五条 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前条的定抚养义务时,甲方得撤销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土地交还甲方收回决无异议。
第六条 乙方在第四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为之处分,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又应自任耕作不得出租等行为确约。
第七条 本件赠与土地与土地及房屋,甲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与他人毫无交加或来历不明情况,嗣后如有第三人出现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即予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赠与标的物,并无设定他项权利的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甲方应自为理清,否则应赔偿因之乙方所受的损害。
第九条 甲方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是情甲方应负责缴清。
第十条 甲方对本赠与将来开始继承时,加入所有财产中计算。
赠与不动产标示
土地部分(略)
房屋部分(略)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年x月x日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使得不动产交易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交易事项繁琐繁复,不拘一格,涉及的学科领域广博,因此不动产的交易过程需要借助专业公司来协助完成。但是即便有专业公司协助,不动产交易都依然是个持久而烦琐的过程。为了解决这一烦点,不动产通知应运而生。不动产通知,是指通过向指定的收件人发送专业的通知,来告知收件人有关不动产的交易信息,从而完成不动产交易的一个全过程。通知具有信息确定性高、传递速度快、经济高效等特点,同时利用专业的法律和技术手段,可以有效规范不动产交易,提升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
不动产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信息
不动产交易的基础是交易信息。通过不动产通知可以告知对方有关不动产的交易信息,例如不动产的具体位置、产权归属、用途、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等等。当收件人接到通知后,可以详细了解交易信息,从而更好地决定是否要参与此次交易。
二、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的确定对于不动产交易非常重要。通过不动产通知,可以告知收件人关于交易签订、过户、交割等重要时间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相关程序。通过通知,收件人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整个交易过程,从而更加有效地进行交易。
三、交易要求
不同的交易要求可能会因个人情况、客户和资产的类型而存在差异。通过不动产通知,可以告知收件人各种要求,例如交易的最低价、最高价、交割要求、附加条款等。通过通知,可以解决双方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矛盾和分歧,为事务的完成提供了相应的便利和保障。
不动产通知的好处不仅在于上述内容,更在于通过专业的法律和技术手段,将不动产交易完全规范化,避免了此过程中错漏的发生。例如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可以深入研究法律规定的细节,以实现交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将交易的各种信息进行统计、整合和保存,提高了交易完成的效率,保证交易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总之,不动产通知是当今不动产交易领域的一个创新性的实践。通过专业的法律和技术手段,不动产通知在交易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不动产交易增添了便利性、安全性和经济高效性,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成功率和交易质量。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2020年最新不动产赠与合同模板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第二条 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 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 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扶养甲方夫妻之责。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第五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的罪行。
第六条 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 根据第二条所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使用权。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标示:
(1)土地使用权:
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号。
面积:______平方米。
(2)建筑物
本造房屋二层
面积:一楼______平方米,二楼______平方米。
上列的建筑物正租赁中。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人购买的襄城县紫宸御园小区2号楼东一单元三层西户(以下简称“该房屋”)。现因委托人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现委托人全权委托上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相关手续,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签署“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相关文件;领取该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及相关办证图纸、文件、购房发票等。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做出的行为以及签署的法律文书,委托人均予以认可,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承诺其已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该房屋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章及指印):
受托人(签章及指印):
20xx年4月27日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虐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进行登记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于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第九条、不动产标示:
(1)土地使用权: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号面积:___________亩
(2)建筑物本房屋二层面积:一楼___________亩二楼___________亩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受赠人(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了_________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_________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共有附着物_________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抵押予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二条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约定期限: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该行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外,还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项特点,包括: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以出让合同设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视为出让合同尚未履行之权利与义务,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随同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赠与人:XX(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XXXXX
受赠人:XX(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XXXXX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受赠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XXXXXX
负责人:XXXX
职务:XXXXXX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XXXXXX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之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之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XXXX
✹ 不动产年度思想总结
不动产赠与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赠与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第二条 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之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之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 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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