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必备11篇)

时间:2020-03-25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必备11篇)。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1]

20xx年元旦假期,我拜读了卢梭的大作《社会契约论》,非常震撼。回顾20xx年全年,我巨大的变化发生在,年初时坚定的集权思维,经过一年的搜索、阅读和思考,已经演变成了民主思维。尽管我已经不能清楚的回忆起是哪些资源导致我一点一滴的改变,但是无疑,微博的参与,加速了这一转变。而年度交关时的这一阅读,为我这一转变,提供了坚硬的骨架结构,铺垫了坚实的基础。

卢梭的思想之所以伟大,在于他解决了民主的基础问题,且有宏观有微观。

首先,他肯定了天赋人权的思想。承认每个人一旦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权、财产权、选择权。这些权利是自然存在的,不应随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剥夺。而每个个体,都要捍卫自己这些权利。这是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阐述了集体和契约的形成过程。虽然每个人都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风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际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胁到人的基本生存,导致人的权利被损害,或者由于捍卫行为花费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个人无法承受的代价。于是,人们自愿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集体。每个自愿组成集体的成员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和利益,由全体利用这部分权利和利益,捍卫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结果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于集体力量比个人力量强大得多,使得每个人用于捍卫自己权利的付出,极大降低,从而腾出时间精力进行创造,产生更大的价值。这样,集体就在每个个体自愿加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愿意加入集体的每个个体,与集体订立契约,加入集体中。

再次,他论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体是为保障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故集体需要一套具体的措施保障个体权利,这一措施即法律,而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过程。从推理逻辑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法律的职责,是保障集体中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立法完成后,需要解决由谁执法的过程。由于全体人民共同执法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于是卢梭提出由全体人民推选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体人民完成执法活动。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体人民推选;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体人民的一部分,然后才是代理人,其本质上还是全体人民中的一个个个体,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约;再次,它只执行执法的责任,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立法;最后,它可以由全体人民重新推选。这些代理人,就组成了相对于这个集体的政府。这样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个体能够从执法过程中脱离出来,从而全力从事其他创造活动。

卢梭在著作中,以共同体指代这个集体的全部个体,通过共同体的共性、每个个体的个性、政府组织的共性及其相对于共同体的个性论述社会契约思想。只有共同体的共性,是立法的决定因素,从而决定整个共同体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共性相对共同体来说也只是个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权。

卢梭认为,共同体(全体人民)应当定期举行全民大会,讨论以下议题:第一,是否继续需要政府存在;第二,这届政府是否可以继续任职;第三,政府执法过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体制定法律予以弥补。

此外,卢梭在著作中还论述了政府的规模、集权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异,以及以罗马为例论证了自己的理论。

以上所述是通读全文后,我个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准确,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这是我的学习所得,是我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

最后需要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卢梭指出只要集体存在,集体的共性就自然存在,并以此制定法律。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多于一个人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交流与沟通才能发生联系。共性存在,但共同体并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了解到、表述出的共性来制定法律,卢梭并未指出,这些共性通过何种媒介表述。

第二,对于弱势群体,如老人、孕妇、婴儿、残疾人等,他们的'权利要如何表述,并如何体现在法律当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职、滥用权力、肆意挥霍每个人交出的权利,谁来召集全民大会?何种力量保障全体人民废除或更换政府?

以上就是我对全书的理解以及我的问题。应该说,《社会契约论》使我征服,解决了我心中关于民主的很多基本问题。这一理论的社会认可度,决定了若干年后,美国《独立宣言》以此为基本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2]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掌有行政权,这种行政权隶属于作为主权之行为的立法权.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在"公意是不可摧毁的"这一前提下,卢梭分别论述了投票、选举、罗马人民大会、保民官制、独裁制、监察官制和公民宗教等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于人类而言,自然的权利是固有的本质,因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但从深层次讲,他又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本身的内涵加以转变,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不同于那种无拘无束的"自然的自由"而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但是,依照社会契约而形成的共同体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想从根本上说明人民如何成为自己正真的主人.在确保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上,彻底的人民主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着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不是奉献给任何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对于如今我国的实情是不符合的.比如在"论政府的不同形式的构建"中,他的主张是"行政长官的人数越多,则政府也就越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再者,他认为"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是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来说,似乎还可以.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再如,他说,"民主只适用于小国,贵族政府适于中等国家,君王政府则适于宜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用什么样的政体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像美国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由于英国历史上就属于比较民主的国家,而起移民也大都来自欧洲,因此美国虽然国土辽阔、人口众多,但是还是可以实行民主制啊.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该书中,卢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3]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

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

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

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4]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处不背负枷锁”。这是本书开篇的名言,也是本书所有观点的基础。大部分的阶级革命先驱者,都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作为核心思想,如美国独立战争、英国光荣革命等,但唯有卢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其需要遵从的一个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他用“社会契约”来解释,我认为,这正是《社会契约论》能够高于其它论著,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指导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呢,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阶级分化和剥削压迫可谓是形影相伴,始终不离。《社会契约论》创作并发表于1762年,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末期,在“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下,社会有着严格的阶级划分,其中教士和贵族分属第一、第二阶级,他们的人数占了不到全国人口的5%,却占有全国土地的35%,而且不负担任何赋税义务,国王路易十六正是他们政治上的总代表。而资产阶级、广大农民、工场工人、手工业者和其他下层贫民构成第三阶级,他们虽然持有的生产力,占据着最多的人数,但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上都是被剥削的对象。由于第一、第二阶级并不代表先进生产力,仅仅是靠政治、军事上的暴力维持统治,加之其挥霍无度,一度使法国陷入全国性的财政危机,为此国王路易十六曾召开过各阶级参与的“三级会议”,当会议开始时,第一、第二阶级的代表身着华服从大门而进,第三阶级的代表却只能身着布衣从边门进入,会上统治阶级要求第三阶级的代表上缴更多的税收,却对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政治地位等诉求避而不谈。旧社会阶级矛盾已经达到顶峰,催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们揭露、批判旧制度的腐败现象,反对专制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

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我们不妨想象,当一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去影响另一个人的自由时,必然会产生新的剥削和压迫,这不但违背了平等的初衷,还将使社会关系进一步倒退。卢梭的一生可谓颠簸流离,中晚年更是惨遭迫害,这使得他在书中向往一种公平的契约关系,并且用社会制度来加以维护和保障。

因此,卢梭认为,人的自由是一种共同的自由,它依靠契约和权利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而契约和权利则通过社会实现,社会一词在本书中指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我们不妨试想原始社会,当时的人类可以说是享有完全自主的自由,或者说是天然的自由,他的衣食住行全靠自己解决,与野兽并无太大区别。随着个体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个人的力量无法与自然对抗,必定会产生联合的诉求,然而,在集体当中,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的自由,则必然会伤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此,设计一个兼顾群体利益的约定,以放弃个人的天然自由为前提,实现群体中每个人的共同的自由,这个约定我理解为作者所提倡的社会契约,而这种自由应当可以称之为社会自由。

社会契约的体现,应该是人人共同权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报,这在原文中也得到体现:“在一般意志的权威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我认为,实际上这与共产主义的理念不谋而合。卢梭认为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为生存的阻力超过了人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转而谋求社会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产力无法满足生存需要,而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便是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社会公共机构非常发达,人与人的待遇差异和社会分工会完全消失,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群体社会下物质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要实现这种层次的社会契约,一是需要一个集合体来确保各类协约的落实,卢梭在书中称之为主权者或政体;二是需要社会中的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标准,能够贯彻民主政治的理念。现在是全球互通时代,这里的“人”,既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群体,也可以指国家。例如说,最近的伊朗核制裁事件、南海主权事件等,其根本都是以美国为首的个体,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侵害他国个体的利益,以民主之名,行侵略之实,违反了社会契约精神,而作为保障社会契约的集合体-联合国组织,则沦落成为它的工具,失去了自身的公平公正,这也证明,当前资本主义国家所谓的民主社会只是一个笑谈,实际上则是第一第二世界的国家在不断剥削压迫第三世界国家,这与十八世纪的法国何其相似。

地球还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与国之间形成了一个大的社会,早在立国之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便提出了对外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对内则是共产党领导下多党执政的执政方针,加上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层次的社会契约,是我国在共产主义道路上不断探索的伟大成果。

《社会契约论》作为十八世纪的作品,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是一本通篇闪耀着思想火花的,具有前瞻性和启蒙性的伟大著作。资产阶级以它为指导思想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并没有能真正掌握贯彻它的精髓。该书的核心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极具参考性,通过对它的学习,必将对本人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5]

1、为了防止(社会公约)成为一纸空文,它自然地包含了一个条款,单独对其他条款生效,其中规定,任何拒绝向公众意识屈服的人,社会都要向他的公章屈服。

2、无争论地约束和说服别人的权威是指宗教。

3、Eventhestrongestisneverstrongenoughtobemasterforever,unlessheconvertshispowerintopower,andobedienceintoduty.Thusarosethepowerofthestrongest.Forceisaphysicalforce,andIdonotseehowtheactionofforcecanproduceanymorality。

4、Ifpowerfulrulersmakethefirstslaves,theirowncowardicemakesthemslavesforever。

5、Whenpeopleareforcedtoobeyandobey,theydoright;Butwhenthepeoplearefreetobreakoutoftheirownfetters,theydobetter:fortheyhaverestoredtheirlibertyonthebasisofthesamerightsonwhichtheyweredeprived;Otherwisetherewouldhavebeennoreasonwhyanyoneelseshouldhavetakentheirfreedominthefirstplace。

6、如果君主对一个臣民的要求比对另一个臣民的要求更多,那么事物就会变得个性化,他的权力就不再起作用。

7、Thefreedomofmanisfarsuperiortothefreedomofnature;Thestateoffreedom,therefore,isthemostperfectofallhumanstates,and,indeed,themostnatural。

8、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常受束缚。认为自己是别人的主人的人比别人更像一个奴隶。

9、社会应该完全以这种共同利益为基础来治理。人们总是想要快乐,但人们并不总是看得很清楚。

10、Theconceptsofvirtueandevilarecollectiveobjects,whichcanonlycomeintobeingthroughpeople'sfrequentcontactwitheachother。

11、国王根本无法养活他的子民,只能靠他们养活自己;用拉伯雷的话来说,国王不能没有一切。臣民们牺牲自己的生命的条件是国王也要没收他们的财产吗。

12、Surrendertoforceisanactofnecessity,notachoiceofwill.Itisatbestanactofintelligence。

13、生命来自,但它总是在枷锁中。

14、每个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把自己的自由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同之处在于,在家庭中,父亲的爱足以报答父亲对孩子的关心;但是在国家里,首领对他的人民没有这样的爱,发号施令的乐趣取而代之。

15、在赋予这个机构生命和存在的权利之后,我们现在需要立法赋予它行动和意志。因为形成和联系一个有机体的行为本身并不决定它应该做什么来维持它的存在。

16、真正的自由不是做你想做的事,而是不做你不想做的事。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还在于不屈服于他人的意志。

17、财产是公民社会的现实基础,是公民订立契约的现实保障。

18、Sincesovereigntyisnothingmorethananexerciseofthepublicwill,itcanneverbetransferred;Sincethesovereignisbutacollectivelife,hemustbeallowedtorepresenthimself;Itispower,notwill,thattransfers。

19、Whenthelawlosesitspower,allislost;Aslongasthelawisnolongerstrong,nothingthatislawfulwillbe。

20、人们总是想要幸福,但人们自己却总是看不出幸福是什么。

21、人性的第一法则是维持自身的生存。而且,一个人一旦到了理性的年龄,就会成为自己的主人,能够自己判断维持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

22、当人们被迫服从时,他们就做对了。但一旦人们能够打破枷锁,他们就会做得更好。

23、Thereisnofreedomwithoutthelaw,andthereisnomanabovethelaw.Thereisnoneedtoaskwhymenarefreeandsubjecttothelaw,isbuttheconditionofsocialunion.Thepeoplewhoobeythelawshouldbethecreatorsofthelaw;Itisthepeoplewhomakeupsocietythatdefinetheconditionsofsociety。

24、Wemaysaythatsavagesarenotevil,preciselybecausetheydonotknowwhatisgood;Forwhatpreventsthemfromdoingevilisneitherthedevelopmentofknowledgenortherestrictionoflaw,butthecalmnessoffeelingandtheignoranceofsin。

25、Thehumanracewasdividedintoherdsofcattleandsheep,eachwithitsownleader,whoprotectedtheminordertoeatthem.Allwhoarebornintoslaveryarebornintoslavery。

26、既然没有人对自己的同类具有任何自然的权威,既然武力不产生任何权利,那么,只有习俗才是地球上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27、奴隶们在枷锁中失去了一切,包括摆脱枷锁的渴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牛爱他们的环境一样。

28、Aristotlehadsaidlongbeforethemthatmenarenotatallnaturallyequal,butthatsomeareborntobeslavesandotherstorule.Aristotlewasright,buthewasright.Allwhoarebornintoslaveryareborntobeslaves;Thisisassureascanbe。

29、律法是身体唯一的动力,身体只能因律法而行动和被感觉;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存在却不能行动。因为仅仅每个人都服从人民的意愿是不够的;为了符合共同意志,我们必须了解共同意志。因此,法律是必要的。

30、Sincethereisnonaturalauthorityforanymaninthefaceofhisfelicity,andsinceforceproducesnoright,thebasisofalllegitimateauthorityonearthiscontract。

31、**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人权方面,个人和个人绝不被视为人,甚至也不被视为公民,而仅仅被视为士兵。一个国家只能是别国的敌人,不能是敌人。

32、武力并不意味着权利,但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产生义务。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6]

从天然的自由到约定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从天然的自由到约定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一、人生而自由平等

“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

卢梭1753年《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一书可谓其于1762年编写并影响整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社会契约论》的奠基。该书对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做了细致入微的研究并阐明在自然状态下,野蛮人的本性是动物性的;人类保持单纯简朴的生活方式,因而少有疾病;野蛮人对于脱离自然状态表现出强烈不满;他们心中没有“在我们中间造成那么多祸福的想象力”,并缺少没有远见和好奇心。该书通过对自然状态下的人的深入研究,得出 “人类的不平等,在自然境界中,是不易感觉到的”。

二、从天然的自由到约定的自由

在卢梭阐述其教育思想的《爱弥儿》中,提到“人愈是接近他的自然状态,他的能力和欲望的差别就愈小。因此,他达到幸福的路程就没有那么遥远。”自然状态,即动物所处的状态和人类文明及社会出现以前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人本质上是好的,是“高贵的野蛮人”。在卢梭看来,家庭的建立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变革”:“这一时期,应该是最幸福而最持久的一个时期,是人类所经历的最美好的时期。”

然而,随着人们逐渐有了社会生活的观念,其精神和智慧进一步提高,“每个人都开始注意别人,并且希望别人关注自己。于是,公众的重视具有了一种价值。最善于跳舞的人、最美的人、最强壮的人、最灵巧的人活着最有口才的人,变成了最受尊重的人。这就是人类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时也是走向邪恶的第一步。从这些最初的爱好中,一方面产生了虚荣和轻蔑,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羞愧和羡慕。”“痛苦的成因不在于缺乏什么东西,而在于对那些东西感到需要”,至此,私有财产观念随着各种感情的产生而产生。人们通过冶金、农耕等手段将自己的劳动产品视为私有财产,由于对资源占用的不同数量和程度,一些人成为了富人,与之相对的穷人和贫困随之而来;一些人控制他人的人身使之成为自己的奴隶,奴隶制由此产生。富人通过制定法律、运用各种暴力统治工具维护自己权力的稳定和生活的安定。政治上的巨大差别导致人与人之间地位日渐悬殊,暴政体制下绝对的服从使不平等发展到极端。

天然的自由一去不返,被暴虐统治残酷压迫的人们极力寻求一种将桎梏削弱到最小、公共决策与自身利益契合度高、决策外部成本相对较低的社会运作模式:“要寻找出一种结

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桎梏之中。”这句写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一章的头一句话从一个辩证关系角度揭示了天然的自由让渡给约定的自由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中卢梭提到:“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第四章《论奴隶制》指出,“这样一种弃权(奴隶放弃自己的自由)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因此,“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此外,在第八章《论社会状态》中,卢梭还列出一张收支平衡表:“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人类将“天然的自由”让渡给“契约的自由”,实际上是获得了更为量化、确定且赋予了保障的自由。

三、人民主权与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得到了法国大革命以罗比斯比尔为首的雅各宾派的大力追捧,并根据其思想要领于1789年月26日推出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

人民主权由社会契约的订立得以实现。“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社会契约也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提供了一定保障和救济手段:“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个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人权宣言》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最终平等也因契约而得以确认和维护。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7]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我主要想从他书中的几个名言入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想先谈谈这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而我也正是对这句话所深深吸引。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在美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应享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让自由成为空中楼阁,让本应自由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他一方面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又指出现实中的人生活在不自由状态之中,饱受种种奴役。人处在原则与事实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不能主宰自己。要获得自由,人必须与套在人身上的种种枷锁、不平等相区分、做斗争。简言之,人在社会生活中服从经自己同意的法律,道德生活中听从良心的呼唤,卢梭称这样的人为公民,他认为只有公民才配享有自由。从卢梭的概括性论断里,我们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义: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但是我个人的一个见解是这样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也可以这么应用,哪怕在理想的社会人也是这样的,这里的枷锁也指的一种秩序,人的自由不是无所节制的,是有限度的。

书中最有名的是社会契约这个词。卢梭说:“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因为我们都知道,不可能人人都这么无私任由他人领导而损害自身的意义,因此必然需要一种均衡的得到双方认可的相互利用的契约在其中发挥作用,制约双方的行动,以保障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我看来这样的一种契约精神来源于双方的博弈。契约一次最早源于古希腊的商人们,契约意味着双方都可以接受,双方都有让步,且让步的结果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在今天人民生而自由,但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得不让渡出自己的权利给予政府,但是这样这样权利的大小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所以契约精神离不开妥协二字。

作为一个法学生,这句话“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引起我注意。可见自由与法律互相影响的。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为达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则是靠制定法律。卢梭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社会才真正确立和实现自由和平等。法律作

为公意的记录,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既是个人也是共同体的属性导致了公意既是共同体的意志但是也代表了个人的意志。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和维护手段,个人服从法律既是服从公意也是服从他自己。所以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最后看看卢梭对政府的构想。身处18世纪的卢梭天才性的提出了主权在民,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进修,卢梭早在1743年游历威尼斯时即已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卢梭认为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同时,具体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体时,应结合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国土面积、土质、气候、风俗飞惯、民族性等来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适合于一切国家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哪一种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问题是一个既无地解答又无从确定的问题,或者说,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但当我们要确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那就是任何政体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其中贵族政体是广义上代表社会的精英分子,而民主制更接近于古希腊雅典的民主政治------个人认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确立的平等和多数源至高权威的学说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卢梭思想的产物,同时,卢梭的影响决不限于他自己的国家,在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的理论。虽然他的一些理论任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他的思想依旧值得我们学习。

知识产权1341班毛晨

课程名《人类政治性行为》教师:刘伟伟

课程时间:周四晚上6:15到7:45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8]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母亲于第10天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性的教育,后又被通缉流亡国外。做过临时工,当过学徒、杂役、家庭书记、教师、流浪音乐家等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就是这样的卢梭7岁时就将家里的书籍遍览无余,由于这些书里历史人物的典范影响和他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深体会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贵。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虽然当时无人问津,但后来成为了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的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之一。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基于一些约法三章。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所有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会形态,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写至强者的权利,只有把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才能真正成为的最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认为暴力并不能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生而为人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无人有权将之剥夺。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准则。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群策群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

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真正地成为财产的排他的拥有者。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册则是讲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并非主权者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就有了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

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册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写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应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的思想家们的理论的形成了重大影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9]

但是,该文不足之处在于,作者过于看重契约(自由)发展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力,而未看到两者之间的协同力——“契约还是国家法律的弥补和完善”。正是社会发展的不间断性以及人类对事物认识的有限性,导致我们目前创设的所有法律及其法律的实施都具有局限性,这既表现在时间维度,也表现在空间维度。因此,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必须有一个契约来补充和完善。

正如李瑜青教授所讲,“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没有契约就必然是不健全的,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立法必须以契约为基准,以契约为中介。”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10]

先说点题外话,老师在课上布置了这个作业,就去图书馆借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的《社会契约论》来看。这本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了一个多月,终于匆匆读完。在这之前,我还连卢梭和罗素都分不清楚。

《社会契约论》的名气之盛,虽然有所耳闻,仍不知社会契约到底为何?有什么影响以至于经久传诵?说起来挺羞愧的。

读完这本书,首先,卢梭的书,在两个多世纪前,也许第一次描绘了人类社会的完美图景,但它是非常清楚的。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它甚至没有很大的空间,只是讨论了以下核心概念:

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主要以社会契约为原理,在这之上推导出了一幅作者自认为的“理想国”。在那里公意成为了压倒一切的力量,它不可能错误,也不可能被摧毁,更不可能屈从于其它的任何意志-----它就是尘世的上帝。总之,它构成了一切合法与合理的基础。

并且,为了找到公意,我们必须实现直接民主。因此,这就使得卢梭的理想国必定是小国寡民的社会。“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资源。

”在如此的小国,全民投票表决是唯一的立法方式,只有自己才能代表自己,所以现代社会的代议制是无法实现的。其实,卢梭的理想世界很可能就是回到希腊罗马时代。在那里,有着最普遍的公民大会。

可是,这样的国家真的有社会吗?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梭的国家是很压抑个性的。尽管卢梭也认为,个人意见大于一般意志是符合自然本性的,但他设计的契约国家要求从制度和理性两个角度压制个人意见。

在近代,卢梭不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因为无论国家、政府或宗教,包括一切涉及他人的事务,都必须服从总的意之。我们可能就没有了两人,多人,一部分人的结社活动。

更何况在卢梭看来,党派对于国家是有害的。所以只能统一,只能多数压倒少数。这样的结果,就是从国家的统一体中,无法分裂出独立的社会。

任何一个细微的分裂都被认为是对社会契约的背叛。

人性原本是善良、朴实、勇敢和忠诚的。社会弊病的根源不在于人,而在于人被治理的不好。然而,社会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虽然这是必要的,但人类不能回到自然状态。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建设一个自由平等、海关简单的法制国家呢?卢梭给出了答案。

“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正如《社会契约论》副标题“政治权利的原理”,卢梭追根朔源,从逻辑上奠定政治权利的理论基础,从权利的角度论述事实的存在是否合法和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尽可能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不至于互相分离”。

卢梭认为人与人之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就是约定。要使人合一,形成合法的政治主体,就必须有一个原始的协议——社会契约,这是所有政治主体的共识,也是合法权利的基础。

社会契约旨在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的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根据社会契约,人人平等地把自己毫无保留地交给集体。既“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都已全都转让给了整个集体”。这种转移是把自己奉献给整体,而不是某一个人,这样每个人都可以从其他组合中获得与他转移的权利相同的权利,这样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失去的同等的权利,并获得更多的权利来保护他所拥有的。

其本质可概括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使其他协议生效,我们必须规定谁不服从总的意志。整个社会都会强迫他服从将军的意志,强迫他自由。只有这样,整个政治机器才能有效运作,使社会协议合法化。

此外,还应当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约定,这是政治体形成之后“公意”确定的准则。

社会契约不能有一丁点改变,且在他坐在的所有的地方都为人所默认和公认。一旦合同破裂,每个人都可以恢复他原来的权利和他放弃的自然自由。

按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政治体,即可称为国家,也可称为政权或主权者;至于结合者,总起来就是“人民”;主权的参与者称为“公民”;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这种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从自然状态向合法的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因为社会契约而损失了天然的自由和能够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得到了社会的自由和能够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还有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

对于这样一本经典著作,仅仅如我这般通读一遍是很难收获太多的。我试图从卢梭的文本中思考主权与人民、宗教与政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然而收获还是比较少。

希望以后结合卢梭以及其他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读后能够有所体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11]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代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这本书对历史有很大的影响。它成为18、19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书中的政治思想一直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本书认为,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卢梭承认,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要继续生存下去,唯一的办法就是联合起来,组成一个财团,充分发挥各种共同力量,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合同不仅是自由加入的协议,也不应将转让本身视为一项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定义给出了解释:“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

”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

法律对一个国家的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是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是普遍的,而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要实现国家稳定和人民稳定,就必须制定相关法律,引导社会走向正义的方向。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围绕着“主权在民”一说,将人权和法律进行了有机结合。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人同意建国的合理性是对法律效力和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最终判断。

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人对立法的全面参与。合法性只能来自于人民,这是有效保护个人自由的前提。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的空前增强和健全的法制社会的诞生。此时,法律意经深透到人们的思想中,卢梭高度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即卢梭在书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我说的是时尚和习俗,尤其是舆论。这方面我们的政治评论员是不知道的,但成功的其他方面都于此相关。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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