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时间:2025-04-20 作者:工作计划之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收藏12篇)。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专业合作社社员加入合作社协议

甲方: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

乙方(社员):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为规范本社经营活动,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成为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的社员,享受合作社社员的一切优惠待遇,履行一切社员应尽的义务。

二、合作社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成员养殖畜禽、开展养殖畜禽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回收销售畜禽。合作社负责提供种畜禽、饲料、畜禽药、笼具、技术以及销售,实现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社员可以以现金入股或者以出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差价和二次分红作为股份。

主要业务及服务内容如下:

1.统一提供优质种畜禽,社员购买种畜禽按社员价格供给,非社员按市场价格供给。合作社所供种畜禽七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可调换。所供种畜禽均按规定防疫程序进行了疫苗。如果本社成员对够种畜禽事宜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购买,仍可享受社员优惠待遇。

2.统一采购配送各阶段专用全价颗粒饲料、专用畜禽药,社员购买按照成本价供给,非社员购买按市场价格供给。

3.统一回收社员的商品畜禽,承诺价格高于市场收购价,产品回收方法:一是距离近的可直接回收活畜禽,二是距离远的可安排客户定点定时回收。如果本社成员对价格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销售。(向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可以享受加工销售增值提取的二次分红,不向合作社销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不能享受二次分红)。

4.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畜禽养殖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养殖畜禽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5.合作社定期举办免费的技术培训课程,请专家为广大养殖户答疑解难!同时安排专人为社员提供跟踪服务。

6.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提升产业结构和品牌价值。

7.本合作社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经营原则经营

三、本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养殖畜禽生产,履行本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望共同遵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专业合作社 

乙方(签字):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 等 名成员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经全体发起人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 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3.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住所为: 。

4.同意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 。

5.同意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元。(成员具体出资情况见出资清单)

6.同意选举 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选举 、 为副理事长;选举 、 为理事;选举 、 、 为监事。

7.同意、   等 人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具体名单见成员名册)

8.……

【注:逐项列明决议事项,删除不涉及的事项】

9.同意指定(委托) 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

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反腐倡廉建设

——积极推进“两新组织” 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秀山县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蓬勃发展,从2007年至今,全县共发展合作社223个,注册资金总额21247万元,入社农户60000余户,农民入合率达42%,已开发合作社产品80个,商标注册达44个,并实现了秀山纽荷尔、猕猴桃、茶叶等农产品的出口创汇。合作社作为我县“两新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增添了市场活力和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产业发展。为此,加强合作社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他们在诚信经营、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支持、保护和促进他们健康发展,进一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两新组织”的纪律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合作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

随着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增加,规模的不断扩大,他们已逐步经成为我县解决劳动就业,实现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少量违法违规经营、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现象,严重危害着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合作社中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完善而科学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在组织内部形成相应的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合作社的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二)增强党组建设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县“两新组织”中已建立党组织84个,其中国共产党员773人。随着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其中国共产党员的比例和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两新组织”的党群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加强党员队伍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使之成为政治核心和技术骨干,是我们党强化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防腐体系的根本需求

当前国家法律体系建设及全社会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涉及“两新组织”领域的微乎其微,而廉洁和谐的社会是一个整体,合作社作为整个防腐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不可缺少的监督者,在某种程度上既是各种腐败风气的受害者,又是腐败的始作俑者和推波助澜者,因此,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和运用好他们的力量来推动和谐廉洁社会的建设,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惩治和腐败预防体系提供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淡漠。由于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人们对其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非常淡化模糊:一是认为没有必要性。合作社是自发组织,其社员主观上都能自觉监督经营、抵制腐败发生。二是认为没有重要性。合作社还在发展阶段,尚未处于主导地位,党建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况,抓党风廉政建设为时过早,可轻可重。三是认为没有可行性。合作社情况复杂,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参照,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无章可循。

(二)机构设置空白。大部分合作社规模较小,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基本没有建立;即使建立,也因不受重视,人员配备不到位,职能不清,使党风廉政建设缺乏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显得虚无飘渺。

(三)监督管理弱化。由于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对合作社法人代表缺乏必要的行为规范,且有的合作社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着帐目不全,甚至不建帐等一系列问题,对其非法经营行为和拉拢腐蚀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就算有腐败行为也无据可查,使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难以落实,极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采取的对策建议

(一)以党内监督为重点,建全机制、明确责任,确保反腐倡廉建设落到实处

加强合作社反腐倡廉建设,其最根本的要求是党组织的建设,其方式是以党内监督为重点。由于合作社的分散性、自发性等特点,他们的纪律监督组织建设显得很特殊,在条件成熟的合作社,可以单独组建纪律监督机构,书记一般由同级党组织副书记担任,其他成员一般从重要社员或部门的党员中产生。在没有独立党组织或区域分散的地方,可以采用区域联建、行业联建、挂靠组建等,在每个合作社设立纪 律监督工作指导员,形成纪检监察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力度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反腐倡廉建设落到实处。

(二)以服务发展为目标,分类指导、稳妥推进,促进合作社快速增长

要促进合作社纪律监督工作,典型示范是必要的推进手段,在试点的基础上,注重拓展和深化合作社的纪律监督工作。一是注重分类指导,重点推进成熟合作社的纪律监督工作。在秀山高端猕猴桃、纽荷尔、茶叶、金银花等一批机构健全、发展迅速的合作社,先行开展工作,把其纪律监督工作做成样板,形成典型,树成标兵。二是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坚持试点先行,典型引路,从不同行业选择典型,发挥龙头企业在行业内的示范作用。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宣传纪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邀请媒体及时采访报道试点合作社的成功做法,为推动面上工作鼓劲造势。三是加强教育引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针对少数合作社负责人对纪律监督工作存在的模糊认识,主动加强与他们的沟通联系,争取其认同,尽早开展纪律监督工作。

(三)以廉洁文化为载体,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推进合作社内外兼修

廉洁文化进合作社,其实质就是合作社在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的过程中,把廉洁文化内涵的诚信、自警、清廉、公正、无私等廉洁品德观念与合作社的党风廉政建设相结 合,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入社农户素质培养相结合,以人为本,引导党员和非党员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构建廉洁文化体系,营造“廉洁自律,从我做起”的氛围,为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廉洁环境。实施廉洁文化进合作社,应以进基地、进农户、进班组、进市场四进活动方式逐步推进。

(四)以风险防范为抓手,因事制宜、务求实效,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在合作社中抓纪律监督工作,要以健全制度为保障,以风险排查为基础,以权力约束为核心,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手段,扎实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一是查找廉政风险点。合作社的监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职责,通过自己找、社员提、群众帮和集体定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查找风险点,深入分析查找潜在的风险隐患。二是构建防控体系。从强化教育、纪律约束、健全制度等方面入手,形成以岗位职能为点、以工作程序为线、以制度规范为面的综合防控体系,突出防控的层次性。三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工作效能。凡是风险岗位出现问题的,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警示提醒、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措施,切实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在开展合作社纪律监督工作中,鼓励他们大胆实践、勇于突破,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最终要取得四个方面的 成果。一是进一步拓宽纪检监察工作领域。推进合作社纪律监督工作,扩大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覆盖面,有利于促进合作社自律。二是进一步促进合作社发展。加强合作社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能,遏制非法侵占、贪污受贿等现象,保证合作社廉洁经营、健康发展。三是营造合作社廉洁诚信氛围。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洁文化建设活动,将廉洁守法等理念融入具体的规章制度,不断增强入社农户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形成了廉洁诚信经营的浓厚氛围。四是进一步保障党员和社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合作社纪律监督工作组织,积极推动党务公开、社务公开,将入社农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公开,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权益,促进合作社社员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六.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社员入合作社社合同

甲方(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社员),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合作经营专业合作社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求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及质量标准

乙方已充分了解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并认同其市场前景,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定地块种植茶,种植面积亩(667平方米/亩),预计出售茶叶公斤。

乙方所种植、出售的茶叶必须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化肥、种子及双方约定的生产地块种植茶叶,甲方参照国家标准予以优先回收,具体价格标准待新茶收购时按当地市场情况拟定,以质论价,全部回收。

基本质量要求,。

二、社员入社期限

自年月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退社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

三、交付方式

1.乙方送货上门,由乙方自行送至甲方所在地进行质检收购,甲方支付乙方运费、装车费。

2.甲方上门收购,乙方所在地,甲方上门现场定价收购。

3.甲、乙双方原则上只能选择以上两种交付方式的一种,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交付方式也可以视为完成交付(双方需要另行签订书面的交接单证),符合甲方收购条件的,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收购,不符合甲方收购条件的残次品,乙方应当遵循甲方的安排集中销毁或交由甲方集中处理,乙方不得自行处置,如发现乙方擅自处理或私自出售合同约定的种植地块茶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按照第五条第6款的约定赔偿损失。

四、价款结算

1.保底价格,社员生产的茶叶,在同等质量前提下,乙方必须保证按合同约定,以当地市场价格每斤元作为保底价收购,茶叶价格、评定标准、收购价格等参照附件收购详单。

2.结算方式,交付茶叶后7天内现金/转账付款。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组织社员统一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存放、统一销售,为乙方无偿提供茶叶种植技术指导,并常年跟踪服务。

2.乙方统一采购甲方提供种子,甲方保证低于市场价格并为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指导。

3.乙方以合同内约定的土地种植茶叶加入甲方的合作社,享有甲方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指导、优先使用农用机械等。

4.乙方按甲方要求种植茶叶,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种子,如乙方种植的茶叶不是合同内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具体处置方式参照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

5.如国家对合作社有任何优惠政策或各项补助,按入社土地面积平均分配。

6.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采购化肥、购买种子、种植茶叶或私自出售茶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度的(包括但不限于统一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存放、统一销售等),乙方愿意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前期的整体投入、管理费用等,但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种植面积按照本年度同等茶叶市场定价销售总价(茶叶品级以甲方出具的分级证明为准)的200%;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通知

2.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的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八、附则

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2.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的其他所有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再未出现不一致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出现甲、乙双方所持有的合同不一致时,以甲方所持合同文本为准。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附件,收购详单

七.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关键词: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法律 内容 提要: 我国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 的重大举措,它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 农村 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开展双层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和 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文章对该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性质、原则、产权、自治、民主管理及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从 理论 和实践两个维度进行了全面的解析,以便有益于该法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 经济 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56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这是新 中国 历史 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重大的 影响 。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顺利的贯彻执行,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 研究 其制度设计,探索把法律文本转化成现实的有生命力的活法的途经,使之取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我们今后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大举措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开宗明义地在第1条中规定了该法立法宗旨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已成蓬勃发展之势。 目前 ,据农业部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品行业协会的总数已超过15万家,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过14万家。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从业务内容和组织化程度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社。是一种组织比较健全的组织实体,在经营方式上通过直接与成员签订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和销售产品、统一结算。第二类是有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通常是由农业 企业 、农民企业家、基层技术服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投资创办的,实行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合作社。第三类是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这种协会主要以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作为经营范围。其中,第一类合作组织占整个农民合作组织的10%,第二类占5%;第三类占85%。 这些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除了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农业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外,一直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立法。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调整,合作社与非合作社界限模糊,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协会不具有合作社的特征;主体地位不明确,责任不清,缺乏统一的设立原则和标准;登记混乱,有的以公司的名义登记,有的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登记,还有的以民间社团的名义登记,甚至有许多没有纳入登记。诸如此类的 问题 使其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颁布实施必将使诸如此类的问题迎刃而解。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就划清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同那些与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为其成员提供与之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其他组织的界限。也就是说,非农业经济组织,非自愿联合、不实行民主管理,不具有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以及主要不是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的农业经济组织,在本质上都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属于本法调整的对象。 自然 就不能享受本法的扶持和各项优惠政策。其次,该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的五项原则,即:(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0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作为成员,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大会通过合作社的章程,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13条明确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件,申请设立登记。最后,该法第6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8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 金融 、 科技 、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与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下的这一定义,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合作社是在此基础之上,推动农村经济市场化、产业化、规模经营化的产物。合作社并不取代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构架,农民设立专业合作社有助于推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深化,巩固这一制度的基础性地位。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性体现在,它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种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而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社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往往具有单一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通常从事某种类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一点与欧洲传统的综合性的合作社具有明显的区别,后者往往根据成员的生活、经营的需要,为成员提供广泛的综合性的服务。由于合作社成员需要的异质性和多样性,迫使合作社必须进行多角化经营,加之,合作社资金有限,这类合作社运营的成本往往居高不下,因而普遍缺乏效率。由此可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的成功发展模式有所借鉴和吸收,并且对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经验进行立法的 总结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具有成员互助性,纯粹以资本利润为价值取向的经济组织,不属于合作社的范畴,只能采取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结合该第35条第2款和第36条的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因此,成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是其个人账户中前两项记载内容之和,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和量化的公积金份额。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对合作社的债权人不承担直接责任。 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属于营利性组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条文中,我们能够地看出明确的、肯定的答案。“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分,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 ”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第一,非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分,不得分红;第二,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当移交同类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不靠“利润动机”和“行政命令”的驱使,而是靠“使命”的凝聚力和引导。依此对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成员为主,“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的经济组织”。第37条明文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并且要求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包括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除了第46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之外。第42条,第45条均规定了,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负责向成员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而是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实质属于一类特殊的企业组织形态。正因为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将其登记划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主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型企业”。 所以,“从概念上来说,非营利性的企业组织是无所有人的企业,完善的非营利企业法通常都会要求依照该法成立的企业严格遵守这种‘不分配限制’,并且同时禁止任何合作社或其他有所有人的企业依照该法注册成为非营利性企业。 ”作为一类特殊的企业,其特殊性表现为:(1)劳动雇用资本,而不是资本雇用劳动,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但是以劳动合作为主;(2)合作社与成员交易为主,与非成员交易为辅。(3)合作社破产时,成员债权优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8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合作社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其营业活动与其他商事组织别无二致,它的交易活动分为与成员交易和与非成员交易两种,在与非成员进行交易时它也必须追求交易价值最大化,即使是与成员交易也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如果合作社的经营不能实现营利的目标,势必难以为继,为成员利益服务的宗旨也必然落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利性,这一点明显地不同于欧洲传统经典合作社强调合作社的非营利性的做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所以抛弃了合作社非营利性的传统观念,一方面是为了克服传统合作社效率低下,难以为继的困境;另一方面也是对以美国为代表的新型合作社所奉行“投资——利润”取向的市场化潮流的迎合。

八.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经甲方双方共同协商,并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 流转土地面积和位置

甲方自愿将3亩土地大田和方田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土地名块数和土地平面示意图附后。

二、 土地流转时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流转转费用

3亩共计300元,一年一付,乙方于每年 月 日付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不能干涉乙方用水用电,并保证道路畅通。

4、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治安纠纷等问题。

5、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在流转土地的田坎、田埂上种植任何植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

2、乙方在流转土地期间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3、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若被征用、占用,青苗赔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助土地款、安置费等归甲方所有。

5、乙方如遇劳动力减少,以及人力无法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生产经营时,可向甲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同时,乙方承担义务相应解除。

六、违约责任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经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七、其它约定

1、在合同期内,乙方可以将土地转让给予第三方经营。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流转该土地。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九.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农民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十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县地处黄土高原沟壑区,总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万亩,辖*镇*社区*个行政村,人口*万。*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元。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依托优势,典型带动,大力发展苹果、粮食、畜牧、蔬菜四大主导产业,积极实施“粮食稳产增量、果业提质增效、畜牧规模扩张、蔬菜增效增收、劳动力转移培训”五大工程,狠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和“一村一品”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加,各项社会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我县始终把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引导扶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截止目前,全县已注册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个,涉及粮、畜、果、菜、农机五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人数达到*多人,辐射带动农户*多户,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年,为农户增加收入3071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为全县支柱产业的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抓宣传培训,全面提高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我们采取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送法下乡、开辟电视专题讲座栏目等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陕西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增强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据统计,自*以来,先后举办电视专题讲座*期,下发法律单行本2*册,宣传资料*万多份,出动宣传车辆*多辆/次,赶科技普法集30次,先后组织参加了省3期、市5期、县4期的农村经纪人和合作社管理人员培训班,全县有53人取得了农村经纪人资格证书,*人获得了农民高级技师职称。通过大力宣传和适时培训,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基本达到了家喻户晓,提高了全县各级干部及广大农民思想认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结合主导产业,鼓励发展

我们根据农村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及农民自愿程度,鼓励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不断扩大合作规模和范围,提高市场所占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围绕畜牧业主导产业,发展百万头生猪养殖;围绕果业产业,发展规范化有机苹果生产基地;围绕蔬菜产业,发展万亩标准化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抓典型引路,促辐射带动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我们就把抓典型示范作为主要抓手,选定了**、**等四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典型,从筹备成立到章程制订,从各项制度健全到起步运作,进行了全程服务指导。2007年6月,在我县*镇召开了全县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大会,为*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授牌,推动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四、抓服务指导,促达效增收

为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好、发展好,使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真正发挥作用,我们从一开始,就重视和加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确引导和规范建制,不断完善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一是不断完善了章程管理机制。我们组织农经人员深入合作社,指导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促其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章程,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成立、依法登记的基础上,按照章程规定的范围和约定的责、权、利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断完善了组织内部利益互补机制和利润返还机制,使农户不仅在生产经营中得到农产品原料上的收益,而且还能在加工和销售环节中通过返还得到部分利润,从而巩固了与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关系,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不断完善民主科学的管理机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了组织内部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

理财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保障了合作社成员的主人公地位和经济利益。

五、抓扶持政策落实,促逐步繁荣壮大

近年来,我县共从省上为1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扶持资金125万元,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管理运行。同时,加大国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信贷资金、土地使用、项目申请等方面创建绿色通道、各种规费降低或减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县级财政每年还安排一定数量的扶持资金,扶持典型,推动发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更需要加强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帮生、帮长、帮规范”,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通力合作,今后我们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利用各种方式和场合宣传新形势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吸引更多的部门、更多的人士支持和帮助合作社发展,同时,结合农民培训工程,培养一大批素质高、会管理、善经营的合作社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后劲。

二是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把党和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落到实处,同时加强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指导合作社建立有效地民主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民主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制度,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四是完善、规范运行机制,尝试多种经营模式,拓展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以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提高经营效益。

五是开辟多样化发展格局。实施同类专业合作社横向联合,整合市场资源,扩大竞争优势。运用土地入股的办法,把土地以契约的形式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农民参与管理,实施规模扩张,提高土地效益。

六是创建多方位服务渠道。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大服务指导力度,落实优惠政策及措施,降低或减免相关费用。

尽管我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限于资金缺乏、自然条件差等条件制约,与兄弟县市相比,在合作社的规模、资金投入、投资收益上等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将充分借鉴兄弟县市的经验,再接再厉,把我县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十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

青州市谭坊诚信肉鸭产销服务合作社于民营、民受益”的原则成立的。合作社以优质肉鸭产销为主,为社员提供肉鸭养殖产前、产中和产后全方位的服务,运营以来,合作社为广大肉鸭养殖户提供了一流的养加销服务,辐射面积进一步加大,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经营规模进一步膨胀,更好地满足了青州市肉鸭养殖的需求,更好地满足了广大肉鸭养殖户的需要。合作社成立后,形成了以合作社为龙头,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农业经营大户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特色主导产业为依托的运行机制,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经营效益和农民经济收入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一、合作社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1、管理机构:

青州市谭坊诚信肉鸭产销服务合作社是工商注册的合伙企业法人单位。建立了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并通过了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有寿光、临朐、昌乐等县市区。

2、运行机制:

合作社为全体社员养鸭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方位服务,合作社实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了“六个统一”。一是统一购料。选择品牌饲料,并且因量大能享受价格优惠;二是统一购苗。选择信誉好、质量好的种鸭场的鸭苗;三是统一购药。选择名牌厂家的名优产品;四是统一饲养管理规程。聘请大专院校的专家为社员养鸭户定期举办技术培训班,并且定期对社员户的肉鸭养殖场进行巡回技术指导;五是统一销售。解决养殖户卖鸭难的问题;六是统一结算。彻底解决卖鸭结账难的问题。

3、制度建设:

合作社自成立以来,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注重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结构,有力地增强了我镇养殖业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改变了过去肉鸭生产管理技术落后、疫病防治知识淡薄等问题,提高了谭坊镇肉鸭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合作社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也在不断增长。为规范发展,合作社建立了《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大会通过了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合作社新章程》,对合作社宗旨、社员权利义务、组织结构、财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实施了议事、决策、管理、监督程序,这是诚信肉鸭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里程碑。同时印发了《肉鸭防疫技术操作规范》,积极推广使用低毒药品和绿色环保饲料,杜绝了高毒、高残留药品的使用,提高了产品质量。

4、资金管理:

合作社由谭坊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合作社及时做好分红工作,加盟户均得到了产加销一条龙服务,及时得到了分红受益。我们每个社员户现已分红多次,同时社员户最少的享受购物优惠达到3000多元。

二、合作社工作开展情况

加工、销售情况:

科学组织生产,专门印发了《肉鸭防疫技术操作规范》,积极推广使用低毒药品和绿色环保饲料,杜绝了高毒、高残留药品的使用。聘请防疫专家对高温鸭棚从防疫角度进行全面消毒,确保肉鸭生长在健康的环境中。

大力发展基地建设,坚持把基地建设作为展示谭坊诚信肉鸭品牌的窗口,在镇党委、政府和兽医站的支持和协调下,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和“一个龙头进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原则,发展起高标准肉鸭棚100多个,建设规模化肉鸭基地2个,对基地内的肉鸭从鸭苗到上市完全按有机食品标准进行生产。

为搞好销售工作,我们实行了龙头企业连接合作组织,合作组织连接农户的销售模式,依托各大冷藏厂、食品公司,养成后再返销给冷藏厂、食品公司,完善了销售链条,解决了广大养殖户的后顾之忧。

技术培训情况:

质量是通向市场的“身份证”,是信誉的“保证书”,有质量,才有市场竞争力。基于此,合作社围绕改善肉鸭品质做文章,着力打造谭坊诚信合作社肉鸭养殖的品牌影响力。为此,引进了纯正的樱桃谷鸭SM3,并切实加强技术培训。聘请省市畜禽养殖专家实地讲解肉鸭养殖技术和日常管理方法,定期对社员进行培训,提高养殖技术。两年来,先后举办6期培训班,培训社员1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多份。

品种培育、互助保险、贷款担保、行业维权服务

合作者依托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契约、入股的形式,为养殖户积极提供质量检验、品种培育、互助保险、贷款担保、行业维权等一系列服务。在龙头企业中和农户之间建立起来的中介组织,建立了“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目前主要依托潍坊美城食品公司华美冷藏厂、寿光康利佳食品有限公司、青州惠邦食品有限公司等。

三、合作社取得的成效

1、促进了当地畜牧这个优势产业的快速发展。

青州市谭坊镇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镇,分别与昌乐、寿光两县市为邻,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肉鸭养殖一直是谭坊镇的主导产业之一,其产销量一直位列青州前列,但起初当地群众在肉鸭养殖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管理水平差、饲料转化率低、饲养成本高、饲料品牌多乱、药品杂、劣质兽药充斥市场、鸭苗质量混乱、饲养管理不规范、卖鸭难、结帐难等诸多问题。合作社成立后,进一步提高了谭坊镇肉鸭养殖的规模,加快了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进程,实现并达到了国家“城市准入制”的要求。目前,畜牧业已经成为了谭坊镇的农业支柱产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2、有力地带动了农民的增产增收。

合作社注重加强养殖户的管理和引导,强化合作社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分配机制,促进合作社自我服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合作社成立短短几个月的时间,由合作社成立之初的27个社员户发展到现在养鸭社员户500多个。

合作社成立之前养殖户普遍存在着赚钱少,钱难赚的现象,通过合作社的“六个统一”,社员养殖户赚钱多了,钱好赚了。据初步统计,诚信肉鸭合作社社员利润超过昌乐、临朐等县市,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不断增强,受到了众多养殖业户的一致称赞。

合作社的成立,改变了过去一家一户小规模单一养殖的模式,真正成为集约化规模化的合作型养殖。统一供药统一供料等行为的实施,真正肉鸭产品成为绿色食品,成为名牌,为下一步的名扬全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合作社的进一步膨胀问题。如何吸引更多的养殖业户和周边县市群众加入合作社,并为社员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服务,从而让合作社发展进一步壮大的问题。

科研单位联系,学习和引进最先进的生产技术、科技知识,并加大与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肉鸭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直接促进农民增收的问题。

交易设施的改善,市场的交易额增加,进一步提高市场的吞吐能力,增加就业机会,使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问题。

运行质量和发展水平,在最大限度上优化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和技术进步,降低农产品经营和交易成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增加群众收入的问题。

20xx.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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